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針對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給出了解決辦法。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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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審計署、衛生部、證監會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8〕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監察廳(局、委)、糾風辦、審計廳(局)、衛生廳(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相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和全國糾風工作會議精神,紮實做好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治理工作,我們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
各地制定的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請於2008年8月底前報專項治理部際領導小組辦公室。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監察部 國務院糾風辦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審計署 衛生部 證監會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檔案全文

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關係民眾切身利益,影響經濟發展 和社會穩定。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 求,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基金安全程度明顯提高。但是,管 理不規範的問題還比較普遍,擠占挪用現象仍時有發生,影響了基 金安全和社會保險制度運行。為解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 問題,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長效機制,促進社會保險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和全國糾風工作會議決定進行社會 保險基金專項治理。為做好這項工作,現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治理要以黨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精神為指導,以保證基金安全,維護民眾根本利益,構建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的,以糾正和查處違規違紀問題,完善基金管理監督政策,規範基礎管理,健全監督機制為重點,切實解決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更好地維護基金安全,確保社會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民眾。
通過專項治理,促進社會保險基金經辦管理部門更好地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辦事,進一步強化基金征繳,實現應收盡收;方便民眾領取,防止欺詐欺保;規範內部管理,嚴禁擠占挪用;投資運營安全,實現保值增值;加強監督檢查,做到監管有力。
二、範圍和內容
專項治理的範圍是:養老保險基金(包括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專項治理的內容是:解決基金征繳、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以下問題:
(一)不依法核定社會,深險繳費基數,不及時征繳社會保險費;收入不按規定入帳,隱瞞、轉移社會保險費收入;自行制定征繳優惠政策,造成社會保險費應收未收的問題。
(二)不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擴大使用範圍;不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或管理失職,致使民眾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規定及時結算醫療費用,影響基金的使用效益;貪污、截留、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採取欺詐手法套取、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問題。
(三)不按規定開設銀行帳戶、傳遞票據、劃轉資金和進行會計核算,個人賬戶不按規定記錄,基金不按規定歸集的問題。
(四)不按規定存儲結餘基金,不執行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基金利率政策,或違規投資造成基金損失;歷史遺留的擠占挪用基金問題一直得不到解決,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問題。
(五)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和受託管理資金執行投資政策,規避市場風險,確保基金安全,提高運營收益的情況。
三、步驟和方法
專項治理工作從2008年6月開始,2009年底結束,大體分為四個階段:
(一)部署啟動階段(2008年6-8月)。
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牽頭,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審計署、衛生部、證監會等部門參加,組成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治理工作部際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部際領導小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啟動專項治理工作。部際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統一部署,成立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級領導小組),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方案,組織實施專項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糾階段(2008年9月一2009年5月)。
省級領導小組按照專項治理內容,組織涉及社會保險基金經辦和管理的部門開展自查。一是對以前檢查、審計發現的問題分類梳理,根據發生時間、性質和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採取經濟、行政、法律手段,堅決予以糾正。對於歷史遺留已經造成損失確實無法回收的資金,屬於政府及有關部門擠占挪用的,由同級政府償還;同級政府償還確有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核銷處理,同時應依紀依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個別特殊問題,可上報部際領導小組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二是認真排查新的問題,能糾正的要儘快糾正;立即糾正確有困難的要制定整改計畫,限期整改。對貪污、截留、擠占、挪用、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嚴重違紀違法案件,要堅決依法查處,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三是針對各種基金違規問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政策,健全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對自查自糾階段的工作,省級和部際領導小組要加強督查,隨時掌握情況,加強工作指導。
(三)檢查驗收階段(2009年6-8月)。
對各地自查自糾工作,部際和省級領導小組要加強檢查,進行重點抽查。省級領導小組對部分市縣自查自糾工作進行抽查,抽查面不低於50%。重點是自查自糾是否認真,存在的問題是否糾正,基金風險隱患是否進行了排查和防範,規章制度和內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對維護基金安全、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長效機制是否提出意見。通過抽查,總結經驗,指出問題,督促整改。
在省級抽查的基礎上,部際領導小組再進行抽查,抽查面不少於1/3的省市。主要是檢查各地自查自糾和抽查情況,了解是否有走過場的問題,對工作不認真、整改不徹底的,要督促整改;對弄虛作假,隱瞞問題的,要通報批評,嚴肅處理。部際抽查組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地方同志共同組成。
(四)總結報告階段(2009年9-12月)。
省級領導小組對專項治理工作進行總結,於2009年10月底前報送部際領導小組。部際領導小組在匯總各地情況和抽查結果的基礎上,全面總結專項治理工作,客觀評價基金監管現狀,總結專項治理的做法和成效,提出加強體制、機制、制度建設,深化源頭治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向中央紀委和國務院提交專項治理工作報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地要充分認識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開展專項治理的必要性,把這項工作納入當地議事日程和督辦事項,掌握進展情況,及時加強指導,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並為專項治理提供必要條件,保證這項工作順利進行。
(二)認真部署,狠抓落實。部際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按照分工,組織協調、督促指導本系統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部門之間要加強溝通協商,相互支持配合,共同落實好專項治理各階段的工作。省級領導小組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工作任務、目標、分工和措施,精心部署實施,使專項治理真正取得實效。
(三)交流信息,推廣經驗。省級領導小組每月要上報一次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上報。部際領導小組要及時了解掌握各地工作情況,並通過編髮《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治理工作簡報》等形式交流信息,推廣經驗,通報問題,指導和推動各地開展工作。
附屬檔案: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工作規則
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治理 領導小組工作規則
為切實發揮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治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的作用,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治理的統籌協調和指導,制定本工作規則:
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領導小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社保基金會、審計署、衛生部、證監會等10個部門和單位組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任組長,其他各成員單位l位部級領導為組成人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設主任1名,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主管副部長兼任,副主任3名,由有關部門司局級幹部兼任,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各1名司局級幹部為辦公室成員,1名處級幹部擔任聯絡員。
二、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研究制定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組織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開展專項治理,對各地專項治理進行檢查指導,交流和通報情況,總結推廣經驗,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向中央 紀委、國務院報告工作情況。
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任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綜合協調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治理工作。督促指導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專項治理工作。
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做好專項治理的組織協調工作,並對開展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治理,以及查處社會保險基金違紀違法案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審計署、衛生部、證監會:按照各自職責,在部際領導小組的機制下,督促指導本系統做好專項治理工作。
社保基金會:對全國社保基金和受委託管理的資金投資情況進行自查。
四、領導小組工作安排
(一)研究專項治理。領導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狀況,研究階段性工作安排;通報各地區、各成員單位工作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議。遇有重大問題及時研究。
領導小組會議由組長主持召開,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及辦公室工作人員參加,會後形成會議紀要。
(二)開展調研和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工作計畫和各地工作進展情況安排調研檢查,並對各地自查自糾的情況進行抽查。
(三)加強信息交流。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蒐集專項治理信息,編髮工作簡報,加強工作交流和指導。對外信息發布,由領導小組統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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