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國家“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設施建設規劃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共中央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國家“十二五”時期文化改革發展規劃綱要》的相關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國家林業局和國家文物局共同研究編制了《國家“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設施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國家“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設施建設規劃的通知
  • 編號:發改社會[2012]1549號
  • 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
  • 時期: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通知,前言,第一章 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一、指導思想,二、基本原則,三、總體目標,第二章 主要任務和建設內容,一、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地,二、搶救性文物保護,三、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第三章 項目儲備庫建設及項目管理辦法,一、項目儲備庫建設,二、項目庫管理,三、項目管理辦法,第四章 補助標準和投資測算,一、資金來源,二、中央投資補助標準和資金需求測算,第五章 保障措施,一、法規保障,二、組織保障,三、人才保障,四、資金保障,第六章 預期建設成效,

通知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局)、環境保護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局)、文化廳(局)、 林業廳(局)、文物局:
為進一步加強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共中央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國家“十二五”時期文化改革發展規劃綱要》的相關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國家林業局和國家文物局共同研究編制了《國家“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設施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現將該《規劃》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是優秀傳統文化和國家形象的重要載體,是增進國家認同感、增強文化自信、提升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因素和國家綜合實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涵養民族精神、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的深厚基礎和重要支撐。《規劃》的編制實施,對於統籌加強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有針對性地解決不同類型遺產面臨的突出問題,實現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有效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具有重要意義。
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劃》要求,在確保遺產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基礎上,認真做好規劃建設項目的實施工作,切實發揮文化和自然遺產在滿足廣大人民民眾精神文化需求、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增強民族認同感、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等方面的作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土 資 源 部
環 境 保 護 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文 化 部
國 家 林 業 局
國 家 文 物 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前言

本規劃所稱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是指在科學研究、自然多樣性保護、歷史、藝術和審美角度具有國家意義的文化、自然或文化和自然混合型的遺產,既包括以物質形態存在的遺產,也包括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文化遺產。根據我國現行保護管理政策,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主要針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和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森林公園、國家地質公園以及各類珍貴可移動文物。
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具有重要和特殊的價值:一是它們蘊含豐富的歷史、文化、科學和美學信息,是人類探索自然奧秘、保護自然和文化多樣性、傳承古代文明、陶冶個人情操的重要資源基礎,是我們進行現代化建設的珍貴資源稟賦。二是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通常是一個國家特有的、與身份認同和國家形象密切相關的壟斷資源,是增進國家認同感、增強文化自信、提升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因素,也是國家綜合實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三是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是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凝聚著中華民族自強不息的精神追求和歷久彌新的精神財富,是民族文化的基本元素,是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涵養民族精神、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的深厚基礎和重要支撐。
我國幅員遼闊、山河壯麗,文明源遠流長、影響深遠,是世界上公認的遺產大國。根據遺產特性和管理部門的不同,目前我國已形成了相對獨立的多個保護體系。為加強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統籌不同體系的遺產保護工作,集中財力物力,突出重點、分類解決不同文化和自然遺產類型面臨的不同緊迫問題和突出矛盾,完善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的基礎設施,改善保護利用條件,提升遺產保護管理的整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共中央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家“十二五”時期文化改革發展規劃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檔案,特編制本規劃。

第一章 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十一五”期間,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下,我國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績。遺產保護的基礎設施條件和周邊環境風貌得到了很大改善,國家遺產地概念的提出,從巨觀層面系統、整體地對遺產地保護工作進行統籌規劃,對釐清遺產邊界、推動不同類型遺產融合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得到擴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被納入遺產保護範圍,遺產的合理利用開始得到重視,相關法律法規逐步完善。儘管我國遺產保護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帶來的大規模基礎建設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建設性破壞問題日益突出,遺產的保護利用設施總體上仍然短缺,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新興遺產類型的保護工作亟待加強,不同遺產類型之間交叉重疊導致的多頭管理問題也需逐步理順。為統籌遺產資源的整體保護,避免一些地區就遺產保護多頭申請、建設內容重複等問題,需要對國家珍貴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統籌考慮。

一、指導思想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立足於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立足於保障遺產的永續利用、促進遺產保護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堅持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方針,以完善保護性基礎設施和核心區域環境整治為重點,加強規劃、加大投入、科學指導、強化管理,力爭通過幾年的不懈努力,使我國各類重要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保護基礎設施水平得到明顯改善,歷史環境和傳統風貌得到有效保護,為我國悠久歷史文明的傳承、民族和地域文化特色的延續、戰略資源及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的保護提供堅實保障,推動我國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事業全面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保護第一、合理利用:在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工作中,必須堅持保護第一,堅持把國家和民族的長遠利益放在首位,堅持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放在首位,嚴格保護遺產資源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同時,根據遺產和環境承載情況,充分開發遺產資源的文化、教育科普旅遊等功能,科學利用,避免過度開發和盲目開發,有效發揮遺產保護利用在帶動地方經濟發展、促進就業、提高當地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分類指導、突出重點:針對不同類型遺產面臨的突出問題,統籌利用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投入,實施分類指導。對那些價值特別突出、觀賞性較強的國家遺產地,要在做好保護工作的基礎上,積極開發展示利用手段,進行合理必要的設施建設;對廣泛分布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重點解決保護過程中面臨的突出問題、急迫問題,進行搶救性保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在保護歷史文化街區、鎮村原有歷史風貌的基礎上,重點解決街區及鎮村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整治,改善當地居民的生活條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重點探索進行生產性保護傳承、與旅遊結合等動態保護方式。
(三)互惠共贏、協調發展:遺產保護工作必須同所在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納入所在地城鄉規劃,充分考慮遺產所在地居民的合理利益訴求,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有機結合,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促進遺產保護事業可持續發展,實現遺產保護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互惠共贏。
(四)統一規劃、多方參與:中央負責制定全國總體規劃,明確指導原則、支持範圍和重點,安排補助投資,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地方根據中央規劃要求,制定具體項目保護方案,落實保護資金和配套措施,確保規劃整體目標的實現。各級政府要依據遺產資源特點,積極出台相關政策,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遺產保護和合理利用。
(五)完善法治、加強管理:堅持依法行政,不斷完善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在管理中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使保護和利用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善於利用先進技術手段,不斷拓展遺產保護和利用手段,加強遺產資源管理水平,增強監管能力。充實各級管理隊伍和技術人員,並與落實經費、完善裝備等工作同步推進。

三、總體目標

通過規劃實施,統籌加強不同類型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集中財力物力,突出重點、分類解決不同遺產類型面臨的不同突出矛盾;使國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遺產地保護利用設施得到進一步完善,遺產利用渠道進一步拓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存在的危及遺產自身安全的突出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具有較高科研價值的文物標本和珍貴可移動文物的保存保管條件得到提升;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文化街區、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性基礎設施條件和周邊環境得到有效改善,原有歷史風貌得以保持,成為當地歷史文化的重要載體;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設施建設,找到一些具有推廣價值的非遺保護傳承方式,再造有利於非遺傳承的社會環境;使我國文化和自然遺產的總體保護狀況得到一個明顯提升,形成比較完善的保護體系,實現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有效保護和可持續利用。

第二章 主要任務和建設內容

一、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地

重點完成200 處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地(包括長城、絲綢之路、大運河三處包含多個遺產點的線性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設施建設,改善遺產地基礎設施條件,支持合理的展示利用設施建設和環境整治,提升參觀接待能力,充分發揮遺產地在科普教育、環境保護、愛國主義和優秀傳統文化教育方面的積極作用。
主要建設內容包括:看護管理用房、科普展示用房及設施;消防設施、安防監控設施;核心區內的歷史環境風貌恢復(含不協調建築的拆除、整改,居民點的調控搬遷,“三線”下地,給排水鋪設改造等),道路整修,環境整治與景觀綠化美化,垃圾污水處理收集等;地質災害防治;必要的參觀步行道等;原則上不支持公路建設。

二、搶救性文物保護

重點解決599 個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面臨的最突出、最緊迫的保護問題,改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狀況。根據可移動文物分布特點,全國統一規劃布點,依託於全國重點考古科研單位和保護單位,新建或改擴建62 個文物標本庫房或文物展示用房,滿足觀賞價值較低但研究價值較高的各類文物標本和重要遺址出土的大量文物的集中保護、收藏和研究需要。
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主要建設內容包括:必要的看護用房或保護展示棚、安防監控設施、消防設施、核心保護範圍內重要部位的土地平整、排水供電系統、防洪工程、必要的護欄、界碑或界樁等。對於可移動文物,主要是建設標本庫房和保護展示用房,並配備必要安防、技防及環境控制設備。

三、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

重點解決209 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文化街區、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設施建設,消除安全隱患,改善居民生活的公共設施條件,保護當地居民的合理利益,保持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文化村鎮的生機和活力。
主要建設內容:在保持道路的歷史格局和空間尺度基礎上,採用傳統的路面材料及鋪砌方式進行整修;對街區、鎮村內的供排水管道、電力電信線路等進行改造,架設路燈;配置消防栓、滅火器、消防水池等消防設施,建設垃圾污水的收集處理、公廁等環衛設施;對街區、鎮村的出入口、標誌性建築周圍、駁岸、水埠、戲台等公共空間進行必要的景觀環境整治,對開放空間進行綠化美化。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從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篩選100 個具備與旅遊開發、生產經營、展示利用等進行有效結合的保護傳承項目,支持其進行生產性保護,積極探索非物質文化遺產動態保護的方式和途徑,再造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環境。
主要建設內容:針對處於旅遊線路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集中地區,並已納入當地文化旅遊範圍的傳統音樂舞蹈戲劇、遊藝雜技等適合表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設適當規模的室內小型劇場或者露天劇場。針對民間美術、傳統手工技藝、傳統醫藥藥物炮製等適合開展生產性保護的項目,結合當地相關的企業或個體生產者生產,根據項目具體需求,建設生產製作展示、傳習培訓等的準公益性場所。針對植根鄉村的節慶活動、民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型,結合鄉村文化大院、鄉村公共文化場地等建設,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表演場所。此外,各地還可根據自身非物質文化遺產特點,探索其他具有可持續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方式。

第三章 項目儲備庫建設及項目管理辦法

一、項目儲備庫建設

該規劃實施項目儲備庫制度。
(一)入庫條件
1、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地:包括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森林公園、國家地質公園中整體保護情況較好、自然科學價值和人文價值較高的重要遺產地。
2、搶救性文物保護:已公布的2351 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存在突出緊急問題、急需支持的項目;某一類型文物標本存量較大且具有較強的專業實力支撐的全國重點考古科研單位;擁有重要遺址遺存並出土大量珍貴文物的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3、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在已公布的118 座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文化街區、350 箇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中,選擇保護性基礎設施狀況較差、急需支持的項目。
4、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已公布的1219 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選擇藝術性、觀賞性較強或具備一定生產性保護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二)入庫程式
1、項目申報。所有申報項目,需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有關部門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土、環保、建設、文化、林業、文物等部門按項目入庫條件嚴格篩選項目,聯合上報國家發改委。
2.專家評審。在各地申報的基礎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土、環保、建設、文化、林業、文物等部門組織專家,本著向中西部適當傾斜的原則,對申報項目進行嚴格審核。
3.項目入庫。專家審核符合要求的項目,經全國統籌平衡後納入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設施建設項目儲備庫。
4、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建設的試點特點,具體項目由各地根據本規劃要求和當地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性,按年度研究提出,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文化部審核後確定。項目庫中不列出具體項目名稱

二、項目庫管理

經專家和部門審核,入庫項目總計1170 項。項目庫實施動態化管理。規劃實施2 年或3 年後,對入庫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評估,根據實施情況對入庫項目進行適當調整補充。對實施條件已經發生變化的或地方上已經先行建設的項目,退出項目儲備庫,所在省(區、市)按照項目入庫程式補充申報項目。

三、項目管理辦法

(一)項目審批
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項目應符合遺產保護總體規劃,可研報告審批應嚴格遵照基本建設程式要求,履行規劃、環評、土地預審等相關手續,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在可研批覆前就建設內容徵得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同意。
(二)資金申請
年度所需安排的具體項目和補助投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分別會同國土、環保建設文化林業文物等行業主管部門,從規劃項目庫中篩選前期條件完備的項目,提出年度資金安排建議,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平衡後,編制年度投資計畫並按規定下達。
年度資金申請報告應按規定,附項目的可研報告批覆和省級以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關於項目建設內容符合保護規劃、同意建設的批覆檔案,以及項目真實性聲明、地方政府配套資金承諾。涉及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應附國家文物局對建設方案的批覆檔案。入庫項目在“十二五”期間無法按要求完成前期工作的,不予安排。
(三)資金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統籌規劃,整合相關資源,認真做好資金使用和工程質量的管理工作,採取各項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和建設進度。要嚴格保證中央投資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嚴禁擠占挪用。地方政府要積極承擔配套資金責任,保證各方面配套資金按時足額到位。
(四)項目建設管理和監督檢查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建設情況進行抽查和評估,並根據各地工作積極性和項目實施成效,對規劃項目庫和中央投資安排作出相應調整。對切實重視遺產保護、積極加大投入、實施效果顯著的省份,將予以傾斜扶持。
各有關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加強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項目進展和資金落實情況,按時向國家發改委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送規劃執行情況。要進一步督促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監管,加強施工現場質量監督檢查和審計等工作。年度建設項目完成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驗收,並將有關情況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四章 補助標準和投資測算

一、資金來源

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是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地方申報情況,符合申請入庫條件的項目總投資超過160 億元。地方政府負責落實建設資金,中央視各地財力予以適當補助。鼓勵地方政府利用城投債、外國政府貸款等多種渠道籌措建設資金。

二、中央投資補助標準和資金需求測算

考慮到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的差異,為更好發揮中央投資效益,規劃根據不同地區確定中央投資補助比例。
西部地區(含東、中部地區享受西部政策的區域及集中連片特困地區)項目:中央補助按75%控制,其中西藏自治區、四省藏區和南疆三地州項目可視情況適當提高中央投資比例。
中部地區(含東部地區享受中部政策的區域)項目:中央補助按60%控制。
東部地區:中央補助按30%控制。
根據上述補助標準測算,約需中央補助投資80 億元。
考慮到實際安排資金的可能性,根據每年中央預算內投資總量情況,逐年安排,滾動實施。如儲備項目在“十二五”時期不能按需安排,則規劃建設任務展期執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法規保障

“十二五”期間,我國將進一步完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為核心,以《博物館管理辦法》、《世界文化遺產管理辦法》、《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城市紫線管理辦法》等專項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為骨幹的法規保障體系,完善行業標準和規範,營造依法行政、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遺產保護法律環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組織保障

要加強國家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建立有效的規劃協調機制,做好遺產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之間的銜接。要研究建立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綜合管理體制的可行性,統籌協調保護區域重疊的不同類型遺產的保護工作,逐步理順管理機制。

三、人才保障

要進一步加強遺產保護工作從業人員的管理和培訓,建立職業資格制度、定期培訓制度和獎懲機制,充分調動管理人員積極性,造就一批具備遺產保護、管理、開發利用經驗的專業技術人才、科技創新人才和複合管理人才。要把遺產保護與青少年教育相結合,進一步加強與學校的聯繫,建立遺產保護髮展與學校教育、課外活動和社會實踐相銜接的體制和機制,寓教於樂,提高青少年的綜合素質,積極培養遺產保護志願者,同時也為遺產保護提供人才儲備。

四、資金保障

“十二五”期間,遺產保護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的設立,將有力地保證本規劃設施建設項目的順利開展。同時,要進一步完善以中央專項資金與地方資金相結合、鼓勵和吸納社會資金投入遺產保護的投資機制,努力擴大遺產保護設施建設的投資規模,推動遺產保護設施建設規模由量變向質變的發展。

第六章 預期建設成效

本規劃實施完成後,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將主要取得以下成效:
一、基礎設施水平顯著提高。規劃完成後,規劃支持的遺產保護項目基本實現保護性基礎設施比較完善,防災減災設施比較完備,道路、給排水、電力等設施達到滿足居民日常生產生活和旅遊接待的需要。
二、周邊環境得到有效改善。通過環境整治和必要綠化美化,保護好特定空間格局和歷史環境,使遺產周邊環境與遺產保護相協調,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環境得到較大改善。
三、重要遺產的保護利用邁上一個新台階。通過重要遺產的保護和展示利用設施建設,拓展遺產利用方式,使珍貴遺產更為貼近生活、貼近民眾,增強遺產服務廣大人民民眾精神文化需求的能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方式得到拓展,傳承環境進一步最佳化。
四、遺產保護成為促進文化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助推器。
隨著規劃任務的完成,遺產保護狀況得到較大改觀,當地民眾的遺產保護意識不斷增強,使我國豐富的文化和自然遺產資源在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增強民族認同感、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等方面發揮出應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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