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南京市融資性擔保業務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根據《市政府關於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寧政發〔2014〕172號),為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導向作用,建立健全多元化的融資增信及風險補償機制,推動全市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就我市融資性擔保業務補助政策提出以下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南京市融資性擔保業務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一、明確獎補實施範圍,促進可持續發展
從2014年到2015年,市政府每年安排5000萬元的財政專項資金,對重點扶持的融資性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給予政策支持。
本辦法所適用的全市重點扶持的擔保機構指:
(一)在我市轄區內註冊納稅,經省經信委核發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並為我市轄區內註冊納稅的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性擔保服務的擔保機構。
(二)60%以上的擔保業務面向中小企業開展的擔保機構。
(三)符合監管部門制定的各項監管標準,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在申報年度未受到監管處罰,且評級在BBB級以上的擔保機構。
二、調整獎補資金結構,充分發揮引導作用
(一)繼續對擔保機構予以中小微企業擔保業務補助。申報年度日均擔保額不低於註冊資本金3倍的擔保機構,對其針對中小微企業開展的擔保業務,按照每筆擔保業務的年累計擔保額給予不高於1.5%的補助。
(二)加大對科技型企業、涉農企業、文化企業和“南京321人才計畫”項目的業務補助力度。對上述擔保業務適當提高補助標準,按照每筆擔保業務的年累計擔保額給予不高於2.5%的補助,該補助與第(一)項不重複享受。
(三)建立小微企業、科技型企業、涉農企業、文化企業和“南京321人才計畫”項目擔保業務風險補助機制。對小微企業開展的擔保業務按照申報年度月均在保餘額給予不高於2‰的風險補助;對初創期、成長期科技型企業、涉農企業、文化企業、“南京321人才計畫”項目的擔保業務按照申報年度月均在保餘額給予不高於4‰的風險補助。
以上獎補項目中,小微企業標準參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科技型企業(含初創期、成長期科技型企業)由市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文化企業由市級以上相關主管部門認定,“南京321人才計畫”項目由市人才工作辦公室認定,涉農企業標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頒布的《涉農貸款統計制度》(銀髮〔2007〕246號)中列明的農林牧漁類貸款、農用物資和農副產品流通貸款、農產品加工貸款、農業生產資料製造貸款、農業科技貸款、農戶貸款等。
上述獎補資金中,擔保業務補助計入企業擔保業務收入,風險補助列入企業一般風險準備。
三、突出政策實施原則,最佳化資源配置功效
(一)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於次年一季度申請上一年度的補助獎勵資金,由市金融辦會同市財政局共同審核確認。
(二)對以下擔保業務不予補助:
1.擔保費率高於3%的擔保業務;
2.單筆金額在800萬元以上的擔保業務;
3.不收取擔保費或收取比例明顯偏低的業務;
4.為關聯企業提供擔保的業務;
5.為房地產開發及銷售企業、建築業、珠寶加工及零售企業、娛樂服務企業、典當或投資等非國家產業政策重點扶持的企業提供的擔保業務。
(三)擔保機構所核算的中小微企業業務補助資金將結合年度監管記分進行相應調整。對已享受國家、省各項擔保補助資金的擔保機構,市財政可按照應享受中小微企業擔保業務補助數減去已享受國家、省補助數的50%進行差額補助。
(四)各項補助獎勵資金總額如超過市政府安排的可用專項資金總額,依照可用專項資金額度進行相應比例調整,每個擔保機構最高不得超過500萬元。
(五)擔保機構在申報年度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規定的經營行為,受到監管部門處罰或被公眾舉報的,不得享受上述資金補貼獎勵政策。自整改完畢的次年起,方可申報。
(六)市財政和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不高於2%的比例據實列支管理費,用於開展專項審計等工作。
本實施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具體由市金融辦、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原有市級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補助政策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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