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會計核算補充規定的通知

為了規範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衛生計生委 保監會關於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財務列支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會計核算補充規定的通知
  • 文號:財會〔2013〕21號
  • 施行日期:2014年1月1日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關於印發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會計核算補充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3〕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具體內容

(財社〔2013〕36號)的規定,現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財會〔2008〕1號)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字〔1999〕20號)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的補充規定
(一)會計科目的設定。
在支出類會計科目中增設“5003 購買大病保險支出”一級會計科目。
1.本科目核算利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的支出。
2.本科目應當按照商業保險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3.利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
4.期末,應當將本科目借方餘額全部轉入“統籌基金”科目,借記“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期末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二)發生契約約定盈餘或虧損時的賬務處理。
1.根據大病保險承辦契約,商業保險機構因承辦大病保險出現超過契約約定盈餘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到商業保險機構的盈餘返還時,按照實際返還的金額,借記“現金”、“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貸記“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科目。
2.因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調整等政策性原因使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發生虧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根據契約約定向商業保險機構進行補償時,按照實際補償的金額,借記“統籌基金——風險基金”科目(適用於提取風險基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或“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適用於未計提風險基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
(三)會計報表的調整。
1.在收支表(會農合醫02表)中“二、基金支出”中增加“(三)購買大病保險支出”項目。
2.本項目反映利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的支出。本項目應當根據“購買大病保險支出”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二、對參照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會計核算的補充規定
(一)會計科目的設定。
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類會計科目中增設“503 購買大病保險支出”一級會計科目。
1.本科目核算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的支出。
2.本科目應當按照商業保險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3.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
4.期末,應當將本科目借方餘額轉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科目,借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期末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二)發生契約約定盈餘或虧損時的賬務處理。
1.根據大病保險承辦契約,商業保險機構因承辦大病保險出現超過契約約定盈餘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到商業保險機構的盈餘返還時,按照實際收到的返還金額,借記“現金”、“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科目。
2.因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調整等政策性原因使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發生虧損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根據契約約定向商業保險機構進行補償時,按照實際補償的金額,借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
(三)會計報表的調整。
1.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會醫療02表)項目中增加“五、購買大病保險支出”項目(行次為27),原表中“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餘”相應修改為“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餘”。
2.本項目反映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的支出。本項目應當根據“購買大病保險支出”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三、施行時間
本補充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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