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上海市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代償損失風險補償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財政局、融資性擔保機構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67號)、市政府印發的《關於推動科技金融服務創新促進科技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1〕84號)、市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於本市加快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進一步支持和服務本市中小企業融資的若干意見》(滬府辦發〔2010〕31號)的有關精神,鼓勵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進一步支持和服務中小企業融資,營造良好的融資環境,現將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金融辦制定的《上海市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代償損失風險補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

2014年5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上海市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代償損失風險補償辦法》的通知
上海市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代償損失風險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更好促進本市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鼓勵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進一步支持和服務中小企業融資,營造良好的融資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67號)、市政府印發的《關於推動科技金融服務創新促進科技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1〕84號)、市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於本市加快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進一步支持和服務本市中小企業融資的若干意見》(滬府辦發〔2010〕31號)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擔保代償損失(以下簡稱:代償損失),是指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的貸款提供擔保後,在貸款到期時,被擔保企業未能按契約約定向銀行償還貸款,擔保機構依據擔保契約代其償還後所發生的實際損失。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代償損失補償資金,由市、區(縣)兩級財政設立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負擔。
第四條擔保機構代償損失補償,按照“鼓勵風險控制,損失適當補償”、“資金共同負擔”的原則實施。
第二章 補償的對象與條件
第五條申請代償損失補償資金的擔保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依法註冊設立兩年以上。
(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機構和內部組織結構,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近兩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已按規定提取和管理使用風險準備金。
(四)當年新增單戶企業擔保責任金額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下同)的中小企業擔保業務占新增擔保業務總額70%以上,或當年新增單戶企業擔保責任金額100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在3億元以上。
(五)當年新增的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或擔保餘額)達到淨資產3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5%。
(六)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第六條申請代償損失補償的項目,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2012年1月1日之後實施的擔保項目,且符合國家及本市產業發展政策的要求。
(二)被擔保企業與擔保機構之間沒有資產關聯關係。
(三)單個項目擔保責任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且不超過擔保機構自身淨資產的10%。
(四)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通知》(財稅〔2011〕57號)規定的有關資產損失確認的相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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