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和規範駐山東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管理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號)精神,根據《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明確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管理工作相關事項的通知》(魯編辦〔2015〕39號)要求和省政府關於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三定”方案的職責規定,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各地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駐山東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指導、管理、服務工作,更好地發揮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職能作用,現結合山東實際,就加強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管理制定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及山東省相關實施辦法,堅持從嚴從緊、深化改革要求,緊緊圍繞“創新管理機制,推動職能轉變,規範機構運轉,加強協調服務”的目標,轉變單一的備案年審管理模式,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自身建設,加強黨團工作管理指導,強化指導監督和協調服務,形成駐在地與派出地政府雙重管理合力,推動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更加規範有序地開展工作。
(二)管理主體、範圍。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為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管理部門,負責擬定相關管理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包括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駐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經濟特區的辦事機構。
二、積極推動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職能轉變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相關要求,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職能由接待服務、爭取項目和資金為主向促進經濟合作、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為主轉變。
(一)承擔派出地政府、部門委託的工作,為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二)服務區域間經濟協作和投資促進,促進派出地和駐在地間的政務聯絡和信息溝通。
(三)參與有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為派出地在魯務工人員提供服務,協助做好信訪工作,調解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四)加強派出地在魯流動黨員和流動團員管理服務,為流動黨員提供組織關係接轉、組織生活、教育培訓、關愛幫扶、權益保障等服務,協助做好流動團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要結合自身實際和工作需要,找準職責定位,梳理細化自身職責,規範工作流程,落實管理措施,確保職能定位準確、機構運轉規範。
三、加強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登記管理
(一)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備案登記工作,審核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申請,核發《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登記證》。
(二)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要主動做好備案登記工作,經批准設立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應當及時辦理初始備案登記手續,辦理初始備案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備案登記的公函。應包括辦事機構的名稱、機構性質、主要業務、建制級別、人員編制等內容;
2.購買、租賃辦公用房和其他附屬用房的協定檔案或其他證明材料;
3.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負責人職務任命檔案、工作簡歷及身份證複印件;
4.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撤銷後遺留問題的承諾函;
5.《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備案登記申請表》。
(三)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每年第一季度通過山東省機關事務信息平台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要求進行備案。
(四)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辦公地點、負責人、組織機構等事項發生變更時應在30日內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遞交變更說明,並辦理變更手續。《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登記證》遺失、損毀的,可按照規定申請補領,機構撤銷的,應在撤銷前持單位公函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自身建設和運轉管理
(一)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駐在地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主動接受駐在地有關部門監督和管理。
(二)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要規範機構和人員管理,辦事機構名稱要與派出地編制管理部門批准的名稱相一致,內設機構設定應規範合理,人員配置要嚴守機構編制規定,嚴格控制聘用人員數量;辦公地點要標識明顯,符合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配置標準。
(三)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應當根據實際,經派出單位批准後成立黨組織,黨的組織關係隸屬派出地政府(部門)黨組織,辦事機構黨組織負責所屬黨員的管理工作,要切實加強思想作風建設、黨員幹部隊伍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認真落實上級部署的政治學習教育任務,嚴格落實黨建制度,定期組織政治教育、集體學習等,結合實際開展主題黨建活動,做好黨務公開。
(四)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要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厲行節約要求,嚴格落實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結合駐在地實際,制定有針對性的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公務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單制度,不得突破接待範圍,不搞超標準接待,加強公務接待信息公開。要積極推進接待服務社會化,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公務接待提供服務。
(五)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要規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嚴格執行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規定,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
五、加強對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指導監督和協調服務
(一)加強黨建工作指導。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建立完善對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黨建工作指導管理機制,成立由各辦事機構黨組織負責人為委員的聯合黨總支委員會,定期組織政治教育和理論學習,適時開展黨建工作督導,加大對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黨建工作的管理力度,及時督促落實上級部署的專題學習教育任務,協助派出地政府抓好黨員領導幹部的管理監督。
(二)建立信息通報機制。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職能設定和主要負責人變化情況、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情況等重要事項,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報告。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適時向派出地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通報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黨團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領導幹部學習教育情況,提出加強管理的建議。
(三)加強日常溝通協調。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建立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聯席會議制度,搭建學習交流平台,定期組織開展研討交流活動,及時總結分析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難題,通過《山東機關事務》雜誌、省機關事務網等渠道適時總結通報全省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宣傳、推廣有關經驗做法,切實做好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建立監督檢查機制。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每年度對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職能履行、內部建設、黨團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有關情況通報派出地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
企事業單位派駐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管理工作參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有效期為五年,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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