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指導意見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指導意見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指導意見通知
  • 索引號:000014349/2015-00022
  • 發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發文字號:國辦發〔2015〕8號
  • 發布日期:2015年03月16日
簡介,內容,

簡介

改革開放以來,各地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一些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及經濟特區等設立辦事機構(以下統稱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開展政務聯絡、招商引資、信息調研、接待服務等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交通條件逐步改善,簡政放權不斷推進,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職能已不適應當前形勢要求。特別是一段時期以來,一些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公務接待不規範,鋪張浪費,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為改進和加強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管理,根據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的要求,現就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內容

一、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度,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推動政府職能轉變,通過清理規範促進資源最佳化配置,降低運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動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更好地發揮職能作用。
開展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工作,要堅持從嚴從緊,建立健全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設定審批機制,嚴格控制設立,嚴格規範運作;要堅持深化改革,轉變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職能,推進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加強與行政審批制度等領域改革銜接;要堅持分類施策,充分考慮東中西不同區域和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以及駐本省和駐外省、政府派駐和職能部門派駐的不同實際,採取有針對性的舉措,確保工作紮實有序推進、取得實效。
二、精簡整合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
   各地政府應當立足於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從嚴從緊設定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
(一)精簡駐本省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撤銷縣級政府駐本省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撤銷市、縣兩級政府職能部門駐本省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對撤銷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土地、房屋、車輛及其他資產,派出地政府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對工作人員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現有市級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縣級政府駐本省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確因工作需要,省級政府批准後可予保留,但應當嚴格控制。
(二)整合駐外省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或者政府多個職能部門在同一城市分別派駐辦事機構的,應當實行整合,保留一個辦事機構。政府在同一省區多個城市或者鄰近省區多個城市派駐辦事機構的,應當實行整合,減少辦事機構數量。市級政府及所轄縣級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駐辦事機構的,可探索由縣級政府選派人員在市級政府派駐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不再保留縣級政府派駐的辦事機構。從事對口援助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可予保留。
(三)完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設定審批機制。派出地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明確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設定條件、程式、管理責任等,從嚴控制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設定。確需設定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須經省級政府批准。因專項工作設定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專項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撤銷。
三、積極推動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職能轉變
   各地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推動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職能由接待服務、爭取項目和資金為主向促進經濟合作、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為主轉變。
(一)服務區域間經濟合作。服務投資促進,加大對派出地的宣傳推介力度,促進派出地和駐在地之間的資源合理流動,積極參與對口援助相關服務工作。改進對異地商會的指導和服務。
(二)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加強與駐在地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為派出地的外出務工人員提供服務,協助辦理民族事務,協助處置突發事件,協助做好信訪工作,調解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三)加強流動黨員和流動團員管理服務。協助做好流動黨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建立健全流動黨員黨組織,積極為流動黨員提供組織關係接轉、組織生活、教育培訓、關愛幫扶、權益保障等服務。建立健全流動團員團組織,協助做好流動團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四)改進政務聯絡和信息溝通。加強與駐在地的政務聯絡,收集、研究、傳送駐在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經驗等信息,更好地為派出地的發展服務。
四、嚴格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公務接待工作
   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加強公務接待管理,推進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
(一)推進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向社會力量購買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公務接待提供服務。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應與所屬賓館、招待所等經營性實體脫鉤。
(二)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結合駐在地實際,制定有針對性的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嚴格預算管理和經費支出,嚴格落實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單制度,不得突破接待範圍,不得超出接待標準。
(三)實行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按年度統計公務接待經費預決算、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五、切實加強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管理
   充分發揮派出地和駐在地政府的雙重管理作用,有效對接,形成合力,促進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規範運行。
(一)發揮派出地政府管理主體作用。派出地政府作為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管理的責任主體,要結合派駐辦事機構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管理規章制度,加強管理,推行績效考核,同時加強與駐在地政府的協調,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及時溝通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工作情況。
(二)創新駐在地政府管理方式。省級政府應當分類明確駐本省(區、市)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歸口管理部門。駐在地相關管理部門應當轉變單一的備案年審管理模式,加強對駐本地區辦事機構黨團工作的管理,注重服務協調,增進溝通交流,為駐本地區辦事機構開展工作提供便利;適時向派出地政府通報駐本地區辦事機構的運行情況,提出加強管理的建議。派出地政府在考核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工作時,要充分聽取駐在地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
(三)強化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自身建設。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幹部實行定期輪換制,輔助性工作人員可在駐在地聘用。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和標準,嚴格執行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營造良好工作氛圍。
(四)加強監督檢查。各地政府應當加大對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不定期開展巡查,切實加強審計,並採取適當形式公開舉報電話、投訴信箱等,接受社會監督。對發現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違規違紀問題,要及時調查處理,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並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對未經批准擅自設立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或者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保留應予撤銷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的,要嚴肅處理。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視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工作,按照本意見要求,抓緊研究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對需要保留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要從嚴審批、完善制度、加強監管;對需要撤銷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要抓緊組織、強化指導、確保實效。2015年12月1日前,各省(區、市)政府要認真總結清理規範情況,總結報告送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匯總報國務院。對清理規範情況,將適時組織督導檢查,並通報檢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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