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口商品主動配額管理暫行規定

《關於出口商品主動配額管理暫行規定》在1995.04.11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出口商品主動配額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 頒布時間:1995.04.11
  • 實施時間:1995.04.1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第三章 出口許可證管理,第四章 配額的申請,第五章 配額的分配與調整,第六章 獎懲,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秩序地發展出口貿易,改進對主動配額商品的出口管理,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主動配額(以下簡稱配額)管理,是國家對部分出口商品進行數量控制的措施。實行配額管理的出口商品稱為主動配額商品(以下簡稱配額商品)。
第三條 配額商品均實行全球出口許可證管理前提下全球或重點國別(地區)配額管理。
第四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況實行配額管理:
1、我在國際市場或某一市場上占主導地位的重要出口商品;
2、外國要求我主動限制的商品;
3、國外易進行市場干擾調查、有反傾銷投訴跡象以及已經立案進行反傾銷調查的商品。
第五條 目前實行配額管理的出口商品共54種(見附屬檔案1),其中供應港澳鮮活冷凍商品(共12種)配額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統一領導配額商品的出口管理工作。制訂和頒發配額商品出口管理法規及配額管理商品目錄;協調解決配額商品出口工作中的問題;負責配額的分配、調整並監督配額的使用情況;授權配額商品出口許可證的簽發部門;對各地、各協調單位涉及配額管理、協調方面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依法查處違章出口。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經貿廳(委)、外貿局(以下簡稱“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配額商品出口的綜合管理工作。根據外經貿部授權簽發有關配額商品出口許可證;審核本地區出口企業的配額申請並匯總上報外經貿部;按外經貿部下達的配額總量,在本地區內進行配額的二次分配;負責在本地區配額總量內的配額調劑;管理和督促檢查本地區出口企業的配額使用情況並負責本地區配額商品的出口統計工作。
第八條 中國海關對配額商品的出口實行監管,憑有效的出口許可證查驗放行貨物。
第九條 各進出口商會負責配額商品出口的協調工作。輸港澳的部分配額商品暫授權有關港澳代理機構承擔部分協調工作。負責配額商品出口協調工作單位,以下簡稱為協調單位。

第三章 出口許可證管理

第十條 配額商品均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經授權的各級簽證機關須嚴格依據批准的配額及有關規定簽發出口許可證。
第十一條 已獲配額的出口企業,均須按外經貿部有關許可證的管理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後,方可辦理出口。

第四章 配額的申請

第十二條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有配額商品出口實績或經營能力,原則上均可申請配額。
第十三條 配額的申請按以下程式辦理:
1、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家有關外貿公司(以下簡稱“有關部屬公司”)於每年11月10日前向外經貿部提出本地區出口企業或本企業下年度的出口配額申請,同時抄送有關協調單位。配額申請內容包括出口企業名稱、商品名稱、出口國別、配額數量、出口貨源情況、上年度出口實績、出口價格、換匯成本。
2、協調單位於每年11月20日前向外經貿部提出下一年度的配額安排建議。
3、出口配額申請必須按規定以正式檔案上報, 否則不予受理。

第五章 配額的分配與調整

第十四條 外經貿部根據國際市場需求狀況,國內市場的供應情況,上年出口實績,或外國要求我主動限制的數量,商有關部門確定全年的配額總量。
第十五條 配額安排數量依據申請單位上年出口實績、配額商品生產供應、質量、售價、配額使用率、對外信譽、以及執行本規定的情況而定。
第十六條 年度配額的分配與配額的調整
1、年度配額系指外經貿部根據全年配額總量分配給各地、各部屬公司的配額。外經貿部於每年12月進行下年度配額的分配。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須於1月份按外經貿部下達的配額,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在本地區內進行配額的二次分配,並將分配結果報部備案,同時抄送有關協調單位。在下年度配額下達以前,出口企業可在每年的12月15日以後,按當年年度配額的1/4向發證機關申領下年度出口許可證。
2、配額調整系指外經貿部在年度配額分配之後,根據當年度國際市場需求的變化和國內生產供應情況,而採取的臨時增加或減少配額的措施。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屬公司須於4月和8月底按本辦法附屬檔案2的要求,向外經貿部提出配額調整申請,外經貿部於每年5月和9月分別進行配額調整。遇到國內貨源或國際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時,外經貿部將根據實際情況實施專項商品配額調整。
3、在外經貿部下達的配額總量內,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可視本地區出口企業配額執行情況,在有年度配額的出口企業間進行配額的臨時調劑,並報部備案。但如需調至無年度配額的企業和調劑的數量超過某企業年度配額10%時,須報外經貿部批准。
4、臨時調整的配額不作為下年度配額基數。
5、年度配額和調整增加的配額當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七條 為鼓勵配額商品新品種的開發,提高出口商品質量和配額使用效益,並給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提供競爭機會,外經貿部每年安排部分配額進行招標,具體做法按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八條 經外經貿部批准的有配額商品經營權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本企業生產的出口商品的配額,須報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其歸口管理部門匯總審定後上報外經貿部,外經貿部依據其立項審批時批准的契約、實際生產能力及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分配其配額。配額的申請與分配時間同上。

第六章 獎懲

第十九條 對嚴格執行本規定而又符合下列條件者,給予一定額度的獎勵:
1、發展高檔產品出口成績顯著,售價高、信譽好;
2、開發新品種出口成績顯著,效益和對外信譽好;
第二十條 對於下列情況給予處罰
1、對擅自超用配額的出口企業,將按多占配額加倍扣罰出口企業下年度配額並通報批評。對超配額發證或無配額發證的簽證機構,將酌情通報批評直至吊銷發證權。
2、對售價低於協調價的出口企業,將酌情減少其相應商品下年度配額。
3、對私自更改、偽造倒賣出口許可證者,依法從嚴懲處直至交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4、對逃避配額管理,以各種名義衝擊實行配額的國家和地區者,一經查實,將按其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5、對違反本規定而出口的貨物,海關將根據海關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作出罰款或沒收貨物的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配額管理的各項工作應嚴格執行本規定,力求透明度高,規範性強,防止主觀隨意性。外經貿部和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的管理工作人員應接受監督,如有以權謀私、違反本規定者,經調查核實後,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各出口企業均應安排足夠人員專司此項工作,管理人員要相對穩定。
第二十三條 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外經貿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需要協調的出口商品,統一由各進出口商會協調。經營配額商品的企業應參加有關進出口商會。具體協調辦法,由各進出口商會制訂,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並報外經貿部備案後嚴格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實行主動配額管理的出口商品目錄
(54種,括弧內為實行主動配額的國家和地區)
1、煙花爆竹(美國、日本、港澳)
2、蘆筍罐頭(歐共體、港澳)
3、水煮筍(全球;其中:日本為主銷市場)
4、紅小豆(日本)
5、高梁(日本、東南亞)
6、薇菜乾(日本)
7、栗子(全球;其中:日本、港澳、東南亞單列)
8、大蒜(已招標)
9、芝麻(日本)
10、蕎麥(日本)
11、蜂蜜(已招標)
12、薄荷腦油(已招標)
13、葦及葦製品(全球;其中:日本為主銷市場)
14、藺草及製品(已招標)
15、阿拉伯袍褲(中東六國)
16、磷片石墨(日本)
17、肝素鈉(歐共體、港澳、美國)
18、鮮蜂王漿(已招標)
19、半夏(日本)
20、槐米(日本)
21、桐木及板材(日本)
22、棉漂布(已招標)
23、棉滌綸漂布(已招標)
24、聯苯雙脂(韓國、東南亞)
25、甘草製品(已招標)
26、糠醛(醇)(歐共體、日本)
27、地毯(已招標)
28、矽錳合金(日本、港澳)
29、蕉柑(東南亞)
30、凍兔肉(歐共體、港澳)
31、梭子蟹(日本)
32、蟲草(港澳)
33、菊花(港澳)
34、黃芪(港澳)
35、當歸(港澳)
36、枸杞(港澳)
37、黨參(港澳)
38、苧麻紗(含混紡)(包括紗、條、球、精幹麻)(已招標)
39、苧麻坯布(含混紡)(已招標)
40、衛生紙(港澳)
41、蘑菇罐頭(全球)
42、鹽水蘑菇(全球;其中:港澳為主銷市場)
43、活豬(港澳)
44、活牛(港澳)
45、活羊(港澳)
46、活禽(港澳)
47、凍豬肉(港澳)
48、凍牛肉(港澳)
49、凍羊肉(港澳)
50、凍家禽(港澳)
51、活水產品(港澳)
52、鮮水果(港澳)
53、鮮蔬菜(港澳)
54、皮蛋(港澳)
註:以上第43至54為實行主動配額管理的供應港澳鮮活冷凍商品,其配額管理辦法詳見外經貿部《關於供應港澳鮮活冷凍商品主動配額管理暫行規定》。
附屬檔案2:一九九 年出口商品主動配額申請表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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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 | | |截止 月|申 請| |
| |單 位|出口國別|年度配額| | |備 注|
|名 稱| | | |出口實績|增加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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