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

軍事檢察院一般指本詞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是國家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設定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受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是專門檢察院的一種,是與軍事保衛機關、軍事法院並列的軍隊中的執法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
  • 部門布局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設定的執法部門
  • 機關地位:中國國家檢察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
  • 部門屬性:專門檢察院
  • 組織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 上級機構最高人民檢察院
歷史沿革,重新調整組建,主要領導,檢察長,副檢察長,管轄案件,

歷史沿革

197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中關於設定檢察機關的規定,決定恢復軍事檢察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的設定,初期採取基本三級設定和個別陸軍部隊及海、空軍四級設定相結合的組織系列。
1985年後改為單一的三級設定體系,分為:
(1)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
(2)大軍區軍事檢察院、海軍軍事檢察院、空軍軍事檢察院;
(3)地區軍事檢察院、空軍軍一級軍事檢察院和海軍艦隊軍事檢察院。
軍事檢察院內部設定檢察委員會。軍事檢察院列入軍隊建制實行雙重領導的體制,即: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在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總政治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2016年7月,中央軍委政法委在北京召開全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調整組建大會,明確了軍事檢察院由過去按照軍兵種和武警系統設定調整為區域化設定。這一重大調整“進一步明確了軍事檢察院是國家設在軍隊中的法律監督機關,在中央軍委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新的軍事檢察體系,打破了過去主要按照行政隸屬關係設定的固有模式,建立了垂直領導管理體制機制,明確了著眼懲腐肅貪,打造強軍興軍安全之盾、法治之劍的職責使命。

重新調整組建

2016年7月,中央軍委政法委在北京召開全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調整組建大會,明確了軍事檢察院由過去按照軍兵種和武警系統設定調整為區域化設定。這一重大調整“進一步明確了軍事檢察院是國家設在軍隊中的法律監督機關,在中央軍委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

主要領導

檢察長

副檢察長

管轄案件

1、現役軍人的犯罪案件;
2、解放軍軍內在編職工的犯罪案件;
3、軍人違反職責罪中共同犯罪的非軍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