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天津市水路運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修改《天津市水路運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附:修正本在1998.01.19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天津市水路運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附:修正本
  • 外文名:Notice on Revis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waterway transportation in Tianjin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1.19
  • 實施時間:1998.01.19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定,決定對《天津市水路運輸管理暫行辦法》(津政發[1988]49號)予以修改。現將修改內容通知如下:
一、將標題“天津市水路運輸管理暫行辦法”修改為:“天津市水路運輸管理辦法”。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天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市水路運輸行業的主管機關,市航運管理處負責本辦法的具體組織實施。各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水路運輸行業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領導。”
三、將有關條款中的“市交通局”改為“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航管部門”改為“航管機構”。
四、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1%”改為“2%”。將第二款修改為:“水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在市內六區的,由市航管機構直接計征;在其他區(含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縣的,由所在地航管機構計征,其中徵收市屬企業和中央及外省市在津單位的管理費,50%上繳市航管機構。”
五、將第二十二條中的“市交通局”改為“市人民政府或交通部”。
六、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七、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刪除。
八、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有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天津市水路運輸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通知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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