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政府採購公平競爭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通知

關於促進政府採購公平競爭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通知

《關於促進政府採購公平競爭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通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布的通知。通知明確多方面措施促進政府採購領域公平競爭、最佳化營商環境,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採購市場體系。

2019年7月30日,《關於促進政府採購公平競爭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通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促進政府採購公平競爭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通知
  • 發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成文時間:2019年7月26日 
  • 發文字號:財庫〔2019〕38號
通知全文,內容解讀,

通知全文

關於促進政府採購公平競爭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通知
財庫〔2019〕38號
各中央預算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的《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方案》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聚焦企業關切進一步推動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的通知》(國辦發〔2018〕104號)有關要求,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採購市場體系,現就促進政府採購領域公平競爭、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政府採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權利。要全面清理政府採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重點清理和糾正以下問題:
(一)以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對供應商實施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對民營企業設定不平等條款,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區別對待;
(二)除小額零星採購適用的協定供貨、定點採購以及財政部另有規定的情形外,通過入圍方式設定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資格條件,妨礙供應商進入政府採購市場;
(三)要求供應商在政府採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註冊,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設定或者變相設定進入政府採購市場的障礙;
(四)設定或者變相設定供應商規模、成立年限等門檻,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五)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體,作為參加電子化政府採購活動的條件;
(六)不依法及時、有效、完整發布或者提供採購項目信息,妨礙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七)強制要求採購人採用抓鬮、搖號等隨機方式或者比選方式選擇採購代理機構,干預採購人自主選擇採購代理機構;
(八)設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備案、監管、處罰、收費等事項;
(九)除《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要求採購人採用隨機方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十)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其他妨礙公平競爭的情形。
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清理政府採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有關清理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開,並於2019年10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
二、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各地區、各部門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的政府採購制度辦法,要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充分聽取市場主體和相關行業協會商會意見,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出現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問題。重點審查制度辦法是否設定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條件排斥潛在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是否設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或者具有審批性質的備案,是否違規給予特定供應商優惠待遇等。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頒布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台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後出台;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台。
在政府採購相關制度辦法實施過程中,應當定期或者適時評估其對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影響,對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要及時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廢止。
三、加強政府採購執行管理
最佳化採購活動辦事程式。對於供應商法人代表已經出具委託書的,不得要求供應商法人代表親自領購採購檔案或者到場參加開標、談判等。對於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可以通過網際網路或者相關信息系統查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對外,對於供應商能夠線上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應商同時提供紙質材料。對於供應商依照規定提交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檔案。
細化採購活動執行要求。採購人允許採用分包方式履行契約的,應當在採購檔案中明確可以分包履行的具體內容、金額或者比例。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投標(回響)檔案的格式、形式要求應當簡化明確,不得因裝訂、紙張、檔案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回響)。實現電子化採購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供應商免費提供電子採購檔案;暫未實現電子化採購的,鼓勵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向供應商免費提供紙質採購檔案。
規範保證金收取和退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保證金。收取投標(回響)保證金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約定的到賬(保函提交)截止時間應當與投標(回響)截止時間一致,並按照規定及時退還供應商。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採購契約中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
及時支付採購資金。政府採購契約應當約定資金支付的方式、時間和條件,明確逾期支付資金的違約責任。對於滿足契約約定支付條件的,採購人應當自收到發票後30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契約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延遲付款,不得將採購檔案和契約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
完善對供應商的利益損害賠償和補償機制。採購人和供應商應當在政府採購契約中明確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對於因採購人原因導致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採購契約的,採購人應當依照契約約定對供應商受到的損失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四、加快推進電子化政府採購
推進採購項目電子化實施。要加快完善電子化政府採購平台的網上交易功能,實現線上發布採購公告、提供採購檔案、提交投標(回響)檔案,實行電子開標、電子評審。逐步建立電子化政府採購平台與財政業務、採購單位內部管理等信息系統的銜接,完善和最佳化契約簽訂、履約驗收、信用評價、用戶反饋、提交發票、資金支付等線上流程。
加快實施“網際網路+政府採購”行動。積極推進電子化政府採購平台和電子賣場建設,建立健全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逐步實現全國範圍內的互聯互通,推動與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數據共享,提升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便利程度。
五、進一步提升政府採購透明度
加強政府採購透明度建設。完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平台服務功能。中國政府採購網及地方分網等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平台應當提供便捷、免費的線上檢索服務,向市場主體無償提供所有依法公開的政府採購信息。推進開標活動對外公開,在保證正常開標秩序的前提下,允許除投標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員觀摩開標活動。
推進採購意向公開。採購意向包括主要採購項目、採購內容及需求概況、預算金額、預計採購時間等。為便於供應商提前了解採購信息,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創造條件積極推進採購意向公開(涉密信息除外)。自2020年起,選擇部分中央部門和地方開展公開採購意向試點。在試點基礎上,逐步實現各級預算單位採購意向公開。
六、完善政府採購質疑投訴和行政裁決機制
暢通供應商質疑投訴渠道。研究建立與“網際網路+政府採購”相適應的快速裁決通道,為供應商提供標準統一、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對供應商提出的質疑和投訴,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和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及時答覆和處理。完善質疑答覆內部控制制度,有條件的採購人和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實現政府採購質疑答覆崗位與操作執行崗位相分離,進一步健全政府採購質疑投訴處理機制。
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各級財政部門實施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告知權、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等,保證程式合法。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正確適用和區分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不予處罰情形,作出的行政處罰應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維護政府採購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最佳化政府採購營商環境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周密安排部署,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各項要求落實到位。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2019年7月26日

內容解讀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權利,全面清理政府採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
《通知》明確,應當重點清理和糾正以下問題:以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對供應商實施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對民營企業設定不平等條款,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區別對待;除小額零星採購適用的協定供貨、定點採購以及財政部另有規定的情形外,通過入圍方式設定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資格條件,妨礙供應商進入政府採購市場等。
在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方面,《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的政府採購制度辦法,要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充分聽取市場主體和相關行業協會商會意見,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出現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問題。
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頒布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台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後出台;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台。
在加強政府採購執行管理方面,《通知》要求,最佳化採購活動辦事程式,細化採購活動執行要求,規範保證金收取和退還,及時支付採購資金,完善對供應商的利益損害賠償和補償機制。
《通知》要求,要加快完善電子化政府採購平台的網上交易功能,實現線上發布採購公告、提供採購檔案、提交投標(回響)檔案,實行電子開標、電子評審。加快實施“網際網路+政府採購”行動,積極推進電子化政府採購平台和電子賣場建設,建立健全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逐步實現全國範圍內的互聯互通。此外,《通知》還就進一步提升政府採購透明度、完善政府採購質疑投訴和行政裁決機制等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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