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

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

2015年3月4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法務部聯合制發的《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最高法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楊萬明《意見》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對家庭暴力的司法應對。周強院長多次批示,要求人民法院深入調研,充分運用法律武器,切實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專門成立了“涉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改革”課題組,得到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的大力支持。我們先後至10餘省市調研、訪談,設立了9個改革試點法院,收集典型案例350餘件,訪談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殺害施暴人的服刑女性50餘名,入戶調查2700多人次。在深入調研和實踐的基礎上,起草了《意見》,先後徵求全國人大法工委、全國婦聯、律師、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召開專門論證會、座談會20餘次,大小修改70餘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15年3月2日 
  • 實施時間:2015年3月2日
  • 發布單位: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法務部
  • 發文字號: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法務部
意見全文,基本原則,案件受理,定罪處罰,其他措施,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意見全文

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
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及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共同生活人員之間的家庭暴力犯罪,嚴重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破壞家庭關係,影響社會和諧穩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充分運用法律,積極預防和有效懲治各種家庭暴力犯罪,切實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為此,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制定本意見。

基本原則

1. 依法及時、有效干預。針對家庭暴力持續反覆發生,不斷惡化升級的特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對已發現的家庭暴力,應當依法採取及時、有效的措施,進行妥善處理,不能以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或者屬於家務事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諉。
2. 保護被害人安全和隱私。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應當首先保護被害人的安全。通過對被害人進行緊急救治、臨時安置,以及對施暴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判處刑罰、宣告禁止令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並防止再次發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現實侵害和潛在危險。對與案件有關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3. 尊重被害人意願。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嚴格依法進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願。在立案、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起公訴、判處刑罰、減刑、假釋時,應當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出合情、合理的處理。對法律規定可以調解、和解的案件,應當在當事人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和解。
4.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特殊保護。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情況,通過代為告訴、法律援助等措施,加大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的司法保護力度,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案件受理

5. 積極報案、控告和舉報。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的規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親屬、朋友、鄰居、同事,以及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婦聯、共青團、殘聯、醫院、學校、幼稚園等單位、組織,發現家庭暴力,有權利也有義務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控告或者舉報。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報案人、控告人和舉報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守秘密,保護報案人、控告人和舉報人的安全。
6. 迅速審查、立案和轉處。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家庭暴力的報案、控告或者舉報後,應當立即問明案件的初步情況,製作筆錄,迅速進行審查,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立案的規定,根據自己的管轄範圍,決定是否立案。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及時立案。對於可能構成犯罪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或者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經審查,對於家庭暴力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同時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施暴人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7. 注意發現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在處理人身傷害、虐待、遺棄等行政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糾紛等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注意發現可能涉及的家庭暴力犯罪。一旦發現家庭暴力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將案件轉為刑事案件辦理,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屬於自訴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訴。
8. 尊重被害人的程式選擇權。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立案審查時,應當尊重被害人選擇公訴或者自訴的權利。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在偵查過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或者要求轉為自訴案件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查確係被害人自願提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案件。被害人就這類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9. 通過代為告訴充分保障被害人自訴權。對於家庭暴力犯罪自訴案件,被害人無法告訴或者不能親自告訴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告訴或者代為告訴;被害人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沒有告訴或者代為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告訴;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人民法院對告訴或者代為告訴的,應當依法受理。
10. 切實加強立案監督。人民檢察院要切實加強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發現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關單位、組織就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認為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將理由告知提出異議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有關單位、組織。
11. 及時、全面收集證據。公安機關在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時,要充分、全面地收集、固定證據,除了收集現場的物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外,還應當注意及時向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婦聯、共青團、殘聯、醫院、學校、幼稚園等單位、組織的工作人員,以及被害人的親屬、鄰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處理記錄、病歷、照片、視頻等證據。
12. 妥善救治、安置被害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負有保護公民人身安全職責的單位和組織,對因家庭暴力受到嚴重傷害需要緊急救治的被害人,應當立即協助聯繫醫療機構救治;對面臨家庭暴力嚴重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需要臨時安置的被害人或者相關未成年人,應當通知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安置。
13. 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實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拘留、逮捕條件的,可以依法拘留、逮捕;沒有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應當通過走訪、打電話等方式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聯繫,了解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狀況。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應當根據情況,依法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對實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為了確保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安全,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不得侵擾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不得進行酗酒、賭博等活動;經被害人申請且有必要的,責令不得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14. 加強自訴案件舉證指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具有案發周期較長、證據難以保存,被害人處於相對弱勢、舉證能力有限,相關事實難以認定等特點。有些特點在自訴案件中表現得更為突出。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家庭暴力自訴案件時,對於因當事人舉證能力不足等原因,難以達到法律規定的證據要求的,應當及時對當事人進行舉證指導,告知需要收集的證據及收集證據的方法。對於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調取。
15. 加大對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對於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患者或者殘疾人等,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符合條件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指派熟悉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的律師辦理案件。

定罪處罰

16. 依法準確定罪處罰。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姦、猥褻兒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遺棄等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家庭暴力犯罪,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嚴格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對於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7. 依法懲處虐待犯罪。採取毆打、凍餓、強迫過度勞動、限制人身自由、恐嚇、侮辱、謾罵等手段,對家庭成員的身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是實踐中較為多發的虐待性質的家庭暴力。根據司法實踐,具有虐待持續時間較長、次數較多;虐待手段殘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患較嚴重疾病;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實施較為嚴重的虐待行為等情形,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虐待“情節惡劣”,應當依法以虐待罪定罪處罰。
準確區分虐待犯罪致人重傷、死亡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犯罪致人重傷、死亡的界限,要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所實施的暴力手段與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傷亡後果等進行綜合判斷。對於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於追求被害人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長期或者多次實施虐待行為,逐漸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害,過失導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殘、自殺,導致重傷或者死亡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應當以虐待罪定罪處罰。對於被告人雖然實施家庭暴力呈現出經常性、持續性、反覆性的特點,但其主觀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兇器實施暴力,暴力手段殘忍,暴力程度較強,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依法懲處遺棄犯罪。負有扶養義務且有扶養能力的人,拒絕扶養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危害嚴重的遺棄性質的家庭暴力。根據司法實踐,具有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驅趕、逼迫被害人離家,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遺棄患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致使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等情形,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遺棄“情節惡劣”,應當依法以遺棄罪定罪處罰。
準確區分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要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所實施行為的時間與地點、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對被告人的依賴程度等進行綜合判斷。對於只是為了逃避扶養義務,並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棄置在福利院、醫院、派出所等單位或者廣場、車站等行人較多的場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遺棄罪定罪處罰。對於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養義務,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帶至荒山野嶺等人跡罕至的場所扔棄,使被害人難以得到他人救助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18. 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於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原則,兼顧維護家庭穩定、尊重被害人意願等因素綜合考慮,寬嚴並用,區別對待。根據司法實踐,對於實施家庭暴力手段殘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出於惡意侵占財產等卑劣動機實施家庭暴力;因酗酒、吸毒、賭博等惡習而長期或者多次實施家庭暴力;曾因實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形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對於實施家庭暴力犯罪情節較輕,或者被告人真誠悔罪,獲得被害人諒解,從輕處罰有利於被扶養人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於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起訴,人民法院可以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對於實施家庭暴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充分運用訓誡,責令施暴人保證不再實施家庭暴力,或者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非刑罰處罰措施,加強對施暴人的教育與懲戒。
19. 準確認定對家庭暴力的正當防衛。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採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防衛行為造成施暴人重傷、死亡,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認定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以足以制止並使防衛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為標準,根據施暴人正在實施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手段的殘忍程度,防衛人所處的環境、面臨的危險程度、採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損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等進行綜合判斷。
20. 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衛因素和過錯責任。對於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後,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為了擺脫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傷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衛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對於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故意殺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根據其家庭情況,依法放寬減刑的幅度,縮短減刑的起始時間與間隔時間;符合假釋條件的,應當假釋。被殺害施暴人的近親屬表示諒解的,在量刑、減刑、假釋時應當予以充分考慮。

其他措施

21. 充分運用禁止令措施。人民法院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被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為了確保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侵擾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進行酗酒、賭博等活動;經被害人申請且有必要的,禁止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22. 告知申請撤銷施暴人的監護資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於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在必要時可以告知被監護人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23. 充分運用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人民法院為了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可以根據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作出禁止施暴人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接近被害人、遷出被害人的住所等內容的裁定。對於施暴人違反裁定的行為,如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恐嚇、毆打、傷害、殺害,或者未經被害人同意拒不遷出住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4. 充分運用社區矯正措施。社區矯正機構對因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應當依法開展家庭暴力行為矯治,通過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教育和幫助措施,矯正犯罪分子的施暴心理和行為惡習。
25. 加強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結合本部門工作職責,通過以案說法、社區普法、針對重點對象法制教育等多種形式,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活動,有效預防家庭暴力,促進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典型案例

案例1許紅濤故意傷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許紅濤平時經常打罵父母,其母被打得不敢回家。2012年5月28日,許紅濤又因瑣事在家中毆打因患腦血栓行動不便的父親許二(被害人,歿年63歲)。同月30日中午,許紅濤再次拳打腳踢許二的頭面部及胸部等處,造成許二雙側胸部皮下及肌間廣泛出血,雙側肋骨多根多段骨折,左肺廣泛挫傷,致創傷性、疼痛性休克並發呼吸困難死亡。
(二)裁判結果
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許紅濤因瑣事毆打患腦血栓行動不便的父親許二致死,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許紅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許紅濤提出抗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經依法覆核,核准許紅濤死刑。罪犯許紅濤已被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毆打病重父親致死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而被告人許紅濤平時好吃懶做,還經常打罵父母,在案發前和案發當日先後兩次對患腦血栓行動不便的父親施暴,且是毆打其父頭面部及胸部等要害部位,從許二雙側肋骨多根多段骨折的情況看,暴力程度很強,說明許紅濤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案發後,許紅濤的近親屬及村民代表均要求嚴懲不務正業、打死生父、違背人倫道德的“逆子”。因此,對許紅濤以故意傷害罪核准死刑,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充分體現了對嚴重侵犯老人等弱勢群體的暴力犯罪予以嚴懲的政策,即便是發生在家庭成員間也不例外。
案例2 沐正盈故意殺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沐正盈經常酗酒後毆打父母、妻兒,因不堪忍受其暴行,父母搬離,妻子亦離家,留下其與女兒沐某某(被害人,歿年5歲)共同生活。2014年2月2日晚,沐正盈認為沐某某常在外面玩耍、難以管教,遂用繩子將沐某某捆綁在家裡的柱子上,並對沐某某扇耳光、用繩子抽打。後沐正盈將沐某某鬆綁,見沐某某又往外跑,遂用力拉扯沐某某的衣袖,將沐某某拽倒在地,隨後又用木棒毆打,致沐某某因鈍性外力致顱腦損傷死亡。後沐正盈將沐某某的屍體用編織袋包裹並移至樹林裡掩埋。同月11日,沐正盈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二)裁判結果
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沐正盈作為被害人的監護人,長期以來經常毆打被害人,案發當日多次對被害人進行毆打,致被害人死亡,後為掩蓋罪行掩埋屍體,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沐正盈針對毫無反抗能力的兒童實施加害行為,情節惡劣,應依法嚴懲。鑒於沐正盈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沐正盈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雖發生在家庭內部,但被告人常年對至親之人實施家庭暴力,案發時又對年僅5歲的女兒施暴,且不加節制,案發後也不積極救助,終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情節惡劣,後果極其嚴重,應從嚴懲處,但因其具備自首情節,故從輕判處無期徒刑,量刑適當。
本案系父親毆打親生女兒致死的惡性案件。年僅5歲的女童,本該生活於童話一般的世界,卻一直在暴力的陰影中成長,直至最後殞命於自己父親手中。這給我們所有家長敲響了警鐘。我們在此提醒家長,千萬不要毆打孩子,以免釀成悲劇而後悔莫及。
案例3常磊故意傷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常磊與其父親常新春(被害人,歿年56歲)、母親鄭玲共同居住,常新春飲酒後脾氣暴躁,經常辱罵、毆打家人。2012年8月29日18時許,常新春酒後又因瑣事辱罵鄭玲,鄭玲躲至常磊臥室。當日20時許,常新春到常磊臥室繼續辱罵鄭玲,後又毆打鄭玲和常磊,揚言要殺死全家併到廚房取來菜刀。常磊見狀奪下菜刀,常新春按住鄭玲頭部繼續毆打。常磊義憤之下,持菜刀砍傷常新春頭、頸、肩部等處,後將常新春送往醫院救治。次日,常磊到公安機關投案。當晚,常新春因失血性休剋死亡。
(二)裁判結果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常磊持刀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其行為屬防衛過當,依法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案發後,常磊投案自首,其母表示諒解,同時考慮被害人常新春平時飲酒後常常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故對常磊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常磊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常磊已經將被害人常新春手中的菜刀奪下,但常新春對鄭玲的不法侵害仍在繼續,雖然毆打的不是常磊,但其揚言要殺死全家,結合常新春平時酒後常有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不能排除其暴力行為造成更嚴重後果的可能。因此,常磊針對常新春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有權進行防衛。但從常磊持菜刀砍擊常新春造成多處損傷並致其因失血性休剋死亡分析,確實與常新春徒手家暴行為的手段和嚴重程度不對等,因此可以認定常磊的行為構成防衛過當,同時考慮到常磊將常新春砍傷後立即送往醫院救治,案發後投案自首,得到其母親的諒解。常新春具有家庭暴力既往史,常新春的其他親屬和鄰居也要求對常磊從輕處罰等情節,對常磊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是完全適當的。
案例4朱朝春虐待案
(一)基本案情
1998年9月,被告人朱朝春與被害人劉禕(女,歿年31歲)結婚。2007年11月,二人協定離婚,但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06年至案發前,朱朝春經常因感情問題及家庭瑣事毆打劉禕,致劉禕多次受傷。2011年7月11日,朱朝春又因女兒的教育問題及懷疑女兒非自己親生等與劉禕發生爭執。朱朝春持皮帶抽打劉禕,致使劉禕持刀自殺。朱朝春隨即將劉禕送醫院搶救。經鑑定,劉禕體表多處挫傷,因被銳器刺中左胸部致心臟破裂大失血,經搶救無效死亡。當日,朱朝春投案自首。
(二)裁判結果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朝春經常性、持續性地採用毆打等手段損害家庭成員身心健康,致使被害人劉禕不堪忍受身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而自殺身亡,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朱朝春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虐待罪判處被告人朱朝春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後,朱朝春提出抗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虐待共同生活的前配偶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典型案例。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犯罪不僅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在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人員之間也經常發生。為了更好地保護兒童、老人和婦女等弱勢群體的權利,促進家庭和諧,維護社會穩定,《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將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人員界定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體範圍。本案被告人朱朝春雖與被害人劉禕離婚,二人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朱朝春經常性、持續性地實施虐待行為,致使劉禕不堪忍受而自殺身亡,屬於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加重處罰情節,應依法予以重判。
案例5鄧某故意殺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8月間,被告人鄧某未婚先孕後,便離家到親戚朋友處借住。同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上午,鄧某在網咖上網時,突然感到腹痛,遂至網咖衛生間產下一名女嬰。因擔心被人發現,鄧某將一團紙巾塞入女嬰口中,將女嬰棄於垃圾桶內,而後將垃圾桶移至難以被人發現的衛生間窗外的窗台上,致該女嬰因機械性窒息死亡。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鄧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鄧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歸案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鄧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少女因未婚先孕,遺棄自己剛出生的嬰兒並致嬰兒死亡的案例。被告人鄧某因不敢讓家人知道未婚先孕的情況,在隆冬之際生下女嬰後,為達到不履行扶養義務的目的,將一團紙巾塞進新生兒口中,並將新生兒置於戶外難以被人發現之處。從其主觀上看,並不希望嬰兒被他人發現後撿走或得到救治,而是積極追求新生兒死亡,最終造成嬰兒被遺棄後死亡多日才被發現的嚴重後果,故鄧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鑒於鄧某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系新生兒的親生母親,且是在無助並不敢讓家人知道的情況下選擇的錯誤之舉,故對其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共同發布了《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就《意見》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內容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接受了本報記者採訪。
最大限度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是全社會的共識
記者:請介紹一下出台《意見》的背景情況。
負責人:近年來,我國家庭暴力時有發生,嚴重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家庭暴力犯罪觸目驚心。如媒體廣泛報導的浙江金華一母親將4歲兒子灌汽油燒傷致死,江蘇南京一母親將兩個女兒活活餓死,廣東惠州一名5歲女童遭父母虐待致死等案件,都引起了社會的震驚與憤怒。加大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力度,依法懲治和預防家庭暴力犯罪,最大限度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識。但是,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或者規範性檔案,對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程式、實體以及政策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司法機關辦理這類案件缺乏具體、詳細的規範指引。對此,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多次提交議案、提案,建議加強、完善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司法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對家庭暴力的司法應對。周強院長多次批示,要求人民法院深入調研,充分運用法律武器,切實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專門成立了“涉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改革”課題組,開展調研、論證和起草《意見》工作,得到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的大力支持。課題組先後至10餘省市調研、訪談,確定了9個改革試點法院,收集典型案例350餘件,訪談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殺害施暴人的服刑女性50餘名,入戶調查2700多人次。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針對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經驗,起草了《意見》,先後徵求全國人大法工委、全國婦聯、律師、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召開專門論證會、座談會20餘次,大小修改70餘稿。2015年2月,法、檢、公、司四機關對《意見》進行了會簽。
當前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的突出問題
記者:《意見》是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而出台的,請問具體存在哪些問題?
負責人:根據調研情況和司法實踐,當前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存在以下幾個突出問題:
一是犯罪事實難以發現。因為家庭暴力犯罪發生在家庭內部,外人難以知道;被害人或其近親屬、鄰居、同事即使知道,受“家醜不可外揚”、“疏不間親”等觀念影響,也不敢或者不想報案,導致司法機關難以及時發現家庭暴力犯罪事實。
二是訴訟程式難以啟動。一些家庭暴力犯罪被當作民事糾紛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理;一些司法人員將家庭暴力看作家務事,不願介入,不予立案;虐待被害人沒有造成重傷、死亡的,屬於自訴案件,但被害人往往不知道如何提起自訴,導致刑事訴訟程式難以啟動。
三是定罪標準不夠明確。依照當前刑法規定,虐待罪、遺棄罪均要求“情節惡劣”才能構成,但刑法及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哪些情形屬於“情節惡劣”,使得這兩種犯罪的立案、起訴和定罪缺乏統一標準;與家庭暴力犯罪相關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虐待罪、遺棄罪等,相互之間容易混淆,給準確定罪處罰帶來困難。
上述問題導致刑事司法難以有效懲治和預防家庭暴力犯罪,必須及時加以解決。基於這種考慮,《意見》從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則、受理程式、定罪處罰、其他措施四個方面提出了具體指導意見,建立起了四機關聯合應對家庭暴力的工作機制,對解決上述問題將起到積極作用。
用四項原則促進法、理、情的統一
記者:《意見》第一部分提出了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四項原則,為什麼確立這四項原則?
負責人:與其他暴力犯罪相比,家庭暴力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複雜性。辦理這類案件,涉及到公權干預與私權自治的界限把握,涉及到被害人利益、家庭利益以及嚴格適用法律的國家利益三者之間的平衡,涉及到法、理、情的統一,政策性強,處理難度大。為了彰明《意見》宗旨,明確辦案導向,指導法律規則的具體適用,《意見》提出了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四項原則:
一是依法及時、有效干預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法、檢、公、司四機關對家庭暴力要依法干預,表明了國家公權力對待家庭暴力的基本立場。課題組曾進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90%的被調查者認為司法應當干預家庭暴力,所以這一原則也是對人民民眾呼聲的回應。《意見》要求,不論是辦案機關還是辦案人員,要從根本上改變“家庭暴力屬家務事,公權力不宜介入”的觀念,樹立起依法及時、有效干預的理念,對家庭暴力該介入的介入,該立案的立案,不得推諉或置之不理。
二是保護被害人安全和隱私原則。這一原則提出了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首要目標是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要採取有效手段,切實制止家庭暴力並防止再次發生,使被害人免於家庭暴力的現實侵害和潛在危險。同時,對於辦案過程中涉及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三是尊重被害人意願原則。考慮到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從促進家庭和諧、維繫家庭關係來說,被害人的意願更符合家庭的實際情況,更有利於解決家庭成員之間的問題;從刑事司法的目標來說,要儘可能地做到法、理、情的統一。因此,司法機關在採取強制措施、作出裁判時,要尊重被害人意願,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只要是不違背法律規定的,一般應當採納。被害人希望調解、同意諒解的,只要基於真實意願,可以依法進行。
四是特殊保護原則。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等,與其他家庭成員相比,缺乏自我保護能力,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意見》對這些群體進行了傾斜,通過代為告訴、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援助等措施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鼓勵舉報家暴線索,司法機關要積極作為
記者:針對家庭暴力犯罪事實難以發現的問題,《意見》提出了哪些解決辦法?
負責人:司法機關及時發現家庭暴力犯罪事實,是進行有效干預的前提。要加強對家庭暴力的干預,就必須設法拓寬發現家庭暴力犯罪的渠道。《意見》從兩方面著手,一方面鼓勵人民民眾積極反映家庭暴力犯罪線索,通過重申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被害人及其親屬、朋友、鄰居、同事,以及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婦聯、共青團、殘聯、醫院、學校、幼稚園等單位、組織,都有權就家庭暴力向司法機關報案、控告或者舉報;另一方面要求司法機關在工作中嚴格履行職責,積極主動發現家庭暴力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在處理人身傷害、虐待、遺棄等治安行政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糾紛等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注意發現可能涉及的家庭暴力犯罪。一旦發現相關犯罪線索,即應按照法律規定,將案件轉入刑事程式辦理,或者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訴。
實行接報單位負責制,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記者:針對司法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的處理,《意見》作了哪些規定?
負責人:《意見》對公、檢、法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控告、舉報後的處理程式和辦案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明確了三機關的職責:
一是要求迅速審查,及時立案。公、檢、法三機關接報後,應當問明案件的初步情況,製作筆錄,根據立案條件和管轄範圍,及時決定是否立案。如果被害人需要緊急救治的,應當立即協助聯繫醫療機構進行救治;被害人或相關未成年人需要臨時安置的,應當通知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安置。
二是提出了接報單位負責制的要求。不管被害人向公、檢、法哪一機關報案,首先接報的機關都應當受理,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將案件移送主管機關。
三是要求人民檢察院切實加強立案監督職能,防止有案不立。
四是要求人民檢察院積極履行告訴職責。對於自訴案件的被害人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提起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本身是施暴人或者沒有告訴、代為告訴的;以及告訴才處理案件的被害人因受到強制、恐嚇而不敢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通過公權力強制介入的方式啟動刑事訴訟程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五是加大對被害人法律援助的力度。對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患者或者殘疾人等被害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被害人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並指派熟悉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的律師辦理案件。
充分全面收集證據,適時進行舉證指導
記者:因為證據原因,一些案件難以立案和定罪處罰。《意見》在證據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負責人:證據是認定家庭暴力犯罪事實的依據和基礎。考慮到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一般具有案發周期較長,被害人與施暴人共同生活、處於相對弱勢、舉證能力有限,證據難以保存的特點,《意見》提出,對於公訴案件,公安機關要充分、全面地收集證據,除了收集現場的物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外,還應當及時向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婦聯、共青團、殘聯、醫院、學校、幼稚園等單位、組織的工作人員,以及被害人的親屬、鄰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處理記錄、病歷、照片、視頻等證據,不僅要收集關於家庭暴力犯罪行為及危害結果的證據,還要收集關於案發起因、當事人有無過錯,尤其是家庭暴力歷史情況的證據,力求通過證據完整反映出家庭暴力的發展經過。因此,這也需要上述單位、組織和個人,在處理或者發現家庭暴力時,注意獲取、保存相關證據,提交給司法機關或者配合、支持司法機關調取證據。
對於自訴案件,依法應當由自訴人提交證據。《意見》要求,人民法院要注意自訴人舉證能力不足的情況,適時進行舉證指導,告知自訴人需要提交哪些證據、如何收集證據。對於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自訴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依法調取證據。
採取多種措施確保被害人人身安全
記者:為了確保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意見》提出了哪些具體措施?
負責人:為了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再次發生、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對實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適當強制措施是必要手段。為此,《意見》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是公、檢、法三機關對實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拘留、逮捕條件的,可以依法拘留、逮捕。
二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應當通過及時回訪、打電話等方式了解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狀況。一旦發現被害人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危險的,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例如將施暴人拘留、逮捕,剝奪其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條件。
三是對於沒有達到拘留、逮捕條件的,視情況可以決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責令其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不得侵擾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不得進行酗酒、賭博等活動;經被害人申請且有必要的,責令不得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這樣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了預防性措施,使其不敢再次實施家庭暴力,又不需要強行限制其人身自由,有利於修復家庭關係及保護家庭中的被扶養人,也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
明確虐待罪遺棄罪定罪標準
記者:《意見》針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定罪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負責人: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可能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姦、猥褻兒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遺棄等犯罪。為了指導司法機關準確適用罪名,《意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要求嚴格依照刑法規定,認定家庭暴力行為是否已經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對於同一家庭暴力行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是針對虐待罪、遺棄罪的定罪標準不夠明確的問題,《意見》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對刑法規定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所要求的“情節惡劣”進行了細化,規定虐待持續時間較長、次數較多;虐待手段殘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患較嚴重疾病;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實施較為嚴重的虐待行為等四種情形,屬於虐待“情節惡劣”,應當依法以虐待罪定罪處罰。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驅趕、逼迫被害人離家,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遺棄患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致使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等四種情形,屬於遺棄“情節惡劣”,應當依法以遺棄罪定罪處罰。
三是針對虐待罪、遺棄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容易混淆的問題,《意見》從相關犯罪的主、客觀方面進行了細緻辨析,規定對於以追求被害人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為故意內容,長期、多次實施虐待逐漸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害導致重傷、死亡,或者致使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殘、自殺導致重傷、死亡的,應當以虐待罪定罪處罰;對於以希望或者放任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為故意內容,持兇器實施暴力,暴力手段殘忍,暴力程度較強,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對於只是為了逃避扶養義務,但並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棄置在容易被發現並獲得救助的場所的,一般以遺棄罪定罪處罰;對於以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為故意內容,不履行必要的扶養義務造成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帶至人跡罕至、難以獲得救助的場所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處罰既要體現對施暴人的懲處也要充分考慮被害人的意願
記者:《意見》針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處罰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負責人: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由於大多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處罰時需要考慮的因素較多,既要體現對施暴人的懲處,也要充分考慮被害人的意願、其他被扶養人的利益以及家庭關係的恢復等。《意見》結合司法實踐,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處罰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要求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寬嚴並用,區別對待。對於實施家庭暴力手段殘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出於惡意侵占財產等卑劣動機實施家庭暴力;因酗酒、吸毒、賭博等惡習而長期或者多次實施家庭暴力;曾因實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形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對於實施家庭暴力犯罪情節較輕,或者被告人真誠悔罪,獲得被害人諒解,從輕處罰有利於被扶養人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規定司法機關應當充分運用非刑罰處罰措施,如訓誡,責令施暴人保證不再實施家庭暴力,或者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以加強對施暴人的教育與懲戒。
三是考慮到因家庭暴力引發的傷害、殺害施暴人構成犯罪的案件在實踐中比較常見,民眾對這類案件的被告人普遍存在同情,希望司法機關從寬處理。《意見》規定,在對這類案件進行處理時,應當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衛因素和過錯責任,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定罪處罰。以受虐婦女殺夫案件為例,只要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就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屬於防衛過當的,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對於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故意殺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依法放寬減刑的幅度,縮短減刑的起始時間與間隔時間;符合假釋條件的,應當假釋。被殺害施暴人的近親屬表示諒解的,在量刑、減刑、假釋時應當予以充分考慮。當然,必須強調的是,《意見》對這類案件的量刑雖然總體上體現出從寬處理的精神,但絕不是鼓勵家庭暴力被害人“以暴制暴”。被害人應當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自陷囹圄。
開展犯罪行為矯治加強反家暴宣傳
記者:《意見》就家庭暴力犯罪的預防提出了哪些措施?
負責人:針對家庭暴力犯罪的個別預防和一般預防,《意見》提出了三項措施:一是為了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對實施家庭暴力被判處管制或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侵擾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進行酗酒、賭博等活動;經被害人申請且有必要的,禁止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二是社區矯正機構對實施家庭暴力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開展行為矯治,矯正其施暴心理和行為惡習。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都應當加強反家暴宣傳、教育活動,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教育和指引功能,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
民事行政刑事保護相互銜接形成保護鏈條
記者:《意見》就加強反家暴刑事、行政、民事保護的銜接提出了哪些要求?
負責人:運用法律武器反對家庭暴力,需要民事、行政、刑事保護相互銜接,形成保護鏈條,才能有效懲治和預防各種形式的家庭暴力。為此,《意見》從兩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於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在必要時可以告知被監護人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單位,申請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二是要求人民法院對於施暴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反家庭暴力法》立法提供參考
記者:《意見》與《反家庭暴力法》是什麼關係?
負責人:《反家庭暴力法》正在向全社會徵求意見。它是我國第一部綜合性的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從整體上構建起了我國反家庭暴力的組織架構、預防機制和處置措施,在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律體系中處於綱領性、基礎性地位。《意見》是我國第一個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導性檔案。它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對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原則,受理程式,定罪、量刑標準以及具體的措施作出了指引,是為了解決當前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存在的問題而出台的。《意見》與《反家庭暴力法》的宗旨、目的是一致的。《意見》的司法實踐可以為《反家庭暴力法》立法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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