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音像製品製作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關於《音像製品製作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在2010.11.23由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音像製品製作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新聞出版總署
  • 頒布時間:2010.11.23
  • 實施時間:2011.01.01
《關於〈音像製品製作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已經2010年10月19日新聞出版總署第1次署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七》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七》,現就《音像製品製作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5號)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從事音像製品製作業務。
二、本規定中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音像製品製作企業的其他事項,按照《音像製品製作管理規定》執行。
四、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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