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外匯管制

間接外匯管制是一國政府為使自由外匯市場匯率波動幅度不致過大,通常在中央銀行設定包括外匯、黃金和本國貨幣在內的“外匯平準基金”或稱“外匯穩定基金”,並授權中央銀行靈活運用這項基金,根據外匯市場匯率變動情況無限制地買賣有關外匯,以調劑外匯供需,謀求匯率的相對穩定。當本國國際收支發生逆差,外匯求過於供,導致市場匯率上浮超過一定幅度時中央銀行即大量拋售外匯,以抑制匯率繼續上浮。反之,當國際收支發生順差,外匯供過於求,導致市場匯率下浮超過一定幅度時,則由中央銀行動用平準基金中的本國貨幣從外匯市場上大量購進外匯,抑制匯率不致繼續下浮。採用這種管制方式,政府雖不直接規定匯率浮動幅度,但由於運用 “外匯平準基金”參與市場外匯買賣活動,實際上對市場匯率急劇浮動起到抑制和間接穩定作用。

方法
(1)運用財政金融手段,減少政府開支,提高存款準備率,提高利率,以緊縮經濟,促進擴大出口,減少進口。
(2)通過本國貨幣法定貶值,降低本國貨幣對外匯率,從而降低本國出口商品的成本,有利於增加出口商品的國際競爭力,擴大國際市場;同時,提高進口商品的價格,減少國內對進口商品的需求。
(3)在進口方面發放進口許可證,憑進口許可證購買所需外匯。
(4)採用進口配額制,對一定時期內進口商品的數量和金額加以限制,對超過配額部分不準進口或徵收高關稅或罰款。
(5)進口存款制,是對某些限制進口商品要求進口商預交一定金額的進口存款作為無息存款。有些國家還規定進口方必須獲得出口方所提供的一定數量的出口信貸或提高開出信用證押金等方式限制進口。
(6)在出口方面給予出口信貸出口補貼,鼓勵出口。
(7)管制資本輸出入。即根據經濟情況變化,有時採取一些措施鼓勵資本輸出,限制資本輸入。通常情況下,已開發國家多實行限制資本輸入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開發中國家多採取鼓勵資本輸出限制資本輸入的政策。
(8)建立外匯平準基金。當國際收支發生逆差,表現在國內外匯市場上就是外匯供不應求,外匯匯率必然上升。此時,中央銀行拋出外匯,阻止匯率繼續上揚;當國際收支出現順差而引起外匯匯率下跌時,買進外匯,防止匯率繼續下跌。
這種外匯買賣活動,在國家不直接規定匯率變動幅度的情況下對匯率起到了緩衝和穩定作用。但是,這種方式只能對國際收支的短期逆差效果顯著,而對長期逆差作用不大。因為外匯平準基金數額有限,無法供應長期的外匯市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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