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軍籍

開除軍籍是取消現役軍人身份以及與此相適應的軍人權利和義務的一種行政處分形式。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中,開除軍籍是軍紀處分中的最高懲戒方式。開除軍籍軍人處分中最嚴厲的一種處分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除軍籍
  • 外文名:無
  • 解釋軍人處分中最嚴厲的
  • 性質:一種處分方式
簡介,處分的項目(摘自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對士兵的處分項目,對軍官、文職幹部的處分項目,

簡介

根據新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應予開除軍籍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
(二)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抗拒改造,情節嚴重的;
(四)隱瞞入伍前的犯罪行為,入伍後被地方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
(六)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

處分的項目(摘自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對士兵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
(六)撤職或者取消士官資格;
(七)除名
(八)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低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高處分。
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列兵和各級士官;降銜級工資檔次不適用於最低銜級工資檔次的各級士官;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一檔)。

對軍官、文職幹部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級)或者降銜(級);
(六)撤職;
(七)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低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高處分。第(五)項中,降職(級),即降低非專業技術軍官、文職幹部的職務等級和專業技術軍官文職幹部的專業技術等級;降銜(級),即降低軍官軍銜和文職幹部的級別等級。
降職(級)不適用於排職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降銜(級)不適用於少尉軍官和九級文職幹部。降職(級)、降銜(級)通常只降一職(級)或者一銜(級)。對被撤職的軍官、文職幹部,至少降低一職(級)待遇(不適用於排職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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