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陳述

美國刑事訴訟中法庭審理的一個階段。美國多數司法管轄區的刑事庭審中。在選定陪審團並由法院書記官向陪審團宣讀指控被告人的告髮狀或起訴書後,由起訴方(原告律師或檢察官)作開庭發言,介紹其所掌握的證據,以及根據這些證據可以礙出的結論,對案件作詳細地說明,但不是辯論性質的。被告入的辯護律師也可以作開庭陳述,但在有些司法管轄區,也可以將被告方的這一陳述放在起訴方提供證據之後去做。開庭陳述後,法庭調查即正式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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