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的批准

開展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的批准是《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開展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需要進行的行政審批事項。

根據國務院2015年10月1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取消了開展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的批准的行政審批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展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的批准
  • 作用:對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審批
  • 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5年10月11日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標準條件,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為規範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組織機構

衛生部(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標準條件

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設定醫療美容科室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有明確的醫療美容診療服務範圍;
(三)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
(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本辦法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設定審批和登記註冊手續。
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合格申辦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書面答覆申辦者。

項目取消

國務院2015年10月11日發布《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取消了開展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的批准的行政審批事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