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新區編辦

機構設定和職能:

一、機構設定:編委是編委的常設辦事機構,沒有內設機構。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有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推進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建設。
(二)擬訂全區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統一管理全區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機關的機構編制工作。
(四)協調區委各部門、區政府各部門的職責配置及調整,協調區委、區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區級黨政部門與鄉鎮之間的職責分工。
(五)審核區委各部門、區政府各部門,區人大、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機關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六)擬訂全區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全區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七)監督檢查全區各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八)負責全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區機構編制信息管理系統、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承辦區黨工委、區管委會和區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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