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長治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長政發[2017]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6〕50號),切實加強我市的文物保護工作,充分發揮文物在全市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
文物是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物質載體,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深厚滋養,是國家的“金色名片”。文物既是不可再生的珍貴歷史遺存,也是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文化富礦。加強文物保護,促進合理利用,對於提升城市文化軟實力,激發人民民眾樹立文化自信、增強凝聚力,對於推動文化旅遊業成為全市戰略性支柱產業,助力如期實現脫貧攻堅和全面小康“兩個目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下,在上級文物等相關部門和全社會的大力支持下,我市的文物工作取得長足進步。爭取上級經費投入大幅增加,文物工作基礎更加堅實,古建築保護成果初顯,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進一步規範,博物館文化建設持續加強,文物安全形勢保持穩定,文物工作的社會作用更加凸顯,全市文物事業呈現規範快速發展的良好態勢。但是同時也應看到,文物工作還面臨著一些突出的困難和問題。有關部門履行文物保護法定責任不夠到位,法人違法現象時有發生;文物遭破壞、盜竊、盜掘現象仍然存在,文物安全形勢還很嚴峻;文物利用不足和不當的問題並存,文物的社會功用和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博物館展陳水平不高,文博產業發展滯後;文物行政執法力量薄弱、文物保護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增強文物保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恪守公益屬性、服務大局、改革創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則,加強全面統籌協調,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新時期的文物工作。
主要目標:到2020年,全市形成比較完善的文物保護管理體系,文物保護地方立法穩步推進,文物保護責任製得以完善,文物行政管理持續加強,文物行政執法能力不斷提升,文物安全形勢持續好轉,專業人才培養得到加強;國家、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實現搶救修繕全覆蓋,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實現搶救排險全覆蓋,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實現有人看管全覆蓋;以市級綜合博物館為龍頭,縣級特色博物館為主體,民辦博物館為補充的博物館體系日臻完善,館藏文物藏儲條件和陳列展覽質量明顯提高,博物館的公益屬性顯著發揮;促進文物資源的合理利用,文物保護與文化旅遊愈加融合,鼓勵文博創意產業繁榮發展,文物事業的社會貢獻更為突出,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文物保護的社會氛圍更加濃厚。
二、建立健全保護責任體系
(一)明確政府屬地管理主體責任。文物保護,基礎在縣。縣級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統籌做好文物的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切實做好城鄉建設和項目工作中的文物保護,組織開展打擊各類文物違法犯罪活動,保障文物安全。要把文物保護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做到與各領域工作同部署、同推進、同督查;要把文物保護納入財政預算,做到與本區域文物保護需求相匹配;要把文物保護納入體制改革,在機構設定、人員編制等方面保證文物工作的實際需要;要把文物保護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和各級領導責任制,著力研究、解決文物工作的難點問題和重大問題,確保文物工作順利開展。要建立文物保護責任評估機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的文物保存狀況進行一次檢查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要確保本區域不發生重特大文物火災和文物安全責任事故,不發生規模性盜竊盜掘等文物犯罪活動,不發生重大法人違法行為。
市政府將把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對各縣(市、區)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對縣級政府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以及文物保護有人、有錢、有規劃,防火、防盜、防破壞的“三有三防”工作進行督查考核。
(二)明確文物行政部門監管責任。市、縣兩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守土盡責,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做好本級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工作。
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全市文物工作的落實、推進和監管,建立巡查工作機制,經常、主動深入文博基層單位,檢查、督導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工作,及時發現文物安全隱患和問題,妥善處置突發事件。對縣級人民政府落實文物保護法定責任情況進行督查、評估,協調縣政府解決文物工作重大問題,支持縣級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做好本轄區的文物工作。
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在市級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縣文物工作的實施和監管。要切實把文物工作抓實抓細抓具體,組織好古建築保護修繕項目的立項、方案編報等前期工作,規範實施保護修繕和日常養護工程,抓好博物館和文物保護單位陳列展示工作。動員、組織文物所在地鄉鎮(街道)、村(社區),依法落實文物保護責任。指導、檢查、督促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承擔保護義務,落實保護措施,做好管理利用。緊盯基層文博單位,組織開展文物巡查,督促有關單位整改安全隱患。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制止文物違法行為,及時發現上報並迅速解決文物工作中出現的突發事件和重大問題。
(三)明確政府相關部門共管責任。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法定的文物保護職責。發改、財政、住建、國土、文物等部門要落實項目聯審聯批制度,加強涉及文物保護的有關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協調配合。建立文物、文化、公安、住建、國土、環保、旅遊、宗教等部門行政執法聯動機制,針對主要問題開展聯合檢查和整治行動。公安、海關、工商、文物等部門要保持對盜竊、盜掘、盜撈、倒賣、走私等文物違法犯罪活動打擊的高壓態勢,要在結案後及時向文物行政部門移交涉案文物。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做好案情通報、案件移送。教育部門要在中國小、大中專院校組織開展文物保護教育活動。新聞媒體應積極支持面向社會的文物保護宣傳工作。
(四)明確文物所有人、使用人保護責任。文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文物保護的責任主體。進一步做好不可移動文物權屬確認工作,每一處不可移動文物都要明晰所有人、使用人,落實保護管理責任。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可由文物所在地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代表縣(市、區)政府和使用人簽訂責任書,由使用人承擔保護管理責任;沒有使用人的可由文物所在地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聘請文物保護員負責保護管理。企業、鄉村、社區等集體所有的不可移動文物,可由文物所在地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代表縣(市、區)政府和企業董事會、村委會、居委會簽訂責任書,由企業董事會、村委會、居委會等負責保護管理。個人所有的不可移動文物,可由文物所在地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代表縣(市、區)政府和所有人簽訂文物保護協定,由所有人承擔保護管理責任。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人將文物交由他人使用的,要向文物所在地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報告,由文物所有人負責監督、文物使用人具體承擔保護管理責任。
三、落實文物保護任務
(一)做好文物保護基礎工作。做好文物保護規劃編制並納入當地城鄉規劃,依法劃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明確管理規定並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將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加強保護和管理。利用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平台,完善館藏文物認定標準和工作流程,做好各類館藏文物的定級工作。推進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資源資料庫建設工作,每年對文物保存狀況進行檢查評估,實現動態管理。
(二)做好古建築保護。加強文物保護項目儲備工作。加大前期工作投入,積極爭取上級經費,縣級財政對前期工作予以保障。積極申請,依法使用上級補助經費,規範開展國、省保修繕工程,實現國、省保搶救修繕率100%,保存狀況良好;落實市、縣級文物保護經費,實現市、縣保搶救排險率100%,保存狀況明顯改善;未定級的不可移動文物要落實鄉鎮(街道)、村(社區)和文物建築所有人、使用人的保護責任,實現有人看護率100%,保存狀況基本穩定。做好古建築的日常保養和巡查監測。長城遺址相關的縣區要做好長城保護工作。
(三)做好紅色及抗戰文化遺存保護。進一步摸清全市紅色及抗戰文化遺存家底,建立保護項目庫,以太行山抗戰文化遺存為龍頭,以八路軍總部、中共中央北方局、抗大一分校、太岳軍區等機關的活動軌跡和遺存為重點,積極爭取經費實施一批保護項目,使重點抗戰遺存保護狀況和展示利用條件得到顯著改善,打破地域限制,實施資源整合,形成長治抗戰根據地和太行精神誕生地的集體形象。
(四)做好開發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文物保護。落實長治市固定資產投資聯審聯批制度,在制定項目建設方案前,要對擬建區域進行地下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對地上不可移動文物進行排查,在建設方案中統籌考慮文物保護的需要,做到科學合理規劃。防止在城市建設、城鎮化發展中對文物造成建設性破壞,防止在旅遊開發或資源開採中對文物造成開發性破壞,防止在保護維修中不按照最小干預原則對文物造成保護性破壞,防止在商業性和其他經營活動中對文物造成經營性破壞。
(五)做好傳統村落整體保護。住建、文物、文化等部門要合力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工作,注重傳統村落環境風貌、生產生活方式以及文化傳承的整體保護,做到與精準扶貧、民生改善相結合,與鄉村特色旅遊發展相協調,統籌保護,適度利用。
(六)做好可移動文物保護。改善各級各類文物收藏單位藏貯條件,完善文物庫房,增設恆溫恆濕設施、具有環境檢測功能的展櫃、文物監測和調控設施,對珍貴文物配備櫃架囊匣。做好書法繪畫、古籍圖書、碑帖拓本、漆器、瓷器等易遭受自然環境損壞文物的預防性保護工作。以第一次可移動文物普查數據為基礎,做好破損嚴重、急需修復的文物修復工作;拓寬文物徵集渠道,豐富藏品門類。
(七)做好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的準備工作。配合全省開展萬里茶道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的前期準備工作,相關縣區要抓好資料收集、文物本體保護和環境風貌保護,力爭相關遺產點納入申遺範圍。
(八)做好文物安全保障。把文物安全納入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嚴厲打擊盜掘、盜竊、走私文物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加強文物安保力量,重要的文博單位、文物資源密集的地方可設立專門警務室。落實文物安全責任,明確管理使用單位主體責任和有關部門安全監管責任。不斷強化文物安防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文物安全制度和安全防範應急預案,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和應急演練,做好隱患排查整改,有效保障文物安全。
四、拓展文物合理利用的空間
(一)與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結合。深入挖掘我市文物資源深厚的文化內涵,提煉時代價值,與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緊密契合,通過深入淺出的闡釋表達,以民眾喜聞樂見的方式進行展示和宣傳,發揮文物以文化人、以文育人的獨特作用,潛移默化地達到留存歷史記憶,汲取文化正能量,提振文化自信心,鼓舞人心,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目的。
(二)與發展文化旅遊產業和脫貧攻堅相結合。文物保護工作要圍繞全省壯大非煤產業和全市將文化旅遊產業打造成戰略性支柱產業的戰略布局,主動融入文化旅遊產業的發展,在加強本體保護、夯實安全基礎、展示文化內涵、改善周邊環境、提升接待能力上下功夫,形成一批具有較大吸引力、影響力的文物景區景點。在發展思路上要打破地域限制,利用資源互補優勢,形成古建築研學游、紅色抗戰文物愛國主義教育游、精品彩塑壁畫鑑賞游、特色博物館游等精品旅遊產品,打造具有長治特色的古建文化、紅色文化、神話傳說等文化品牌,帶動文物景區景點和旅遊線路周邊的民眾發展旅遊服務產業,促進脫貧致富。
(三)與增加人民民眾文化福祉相結合。逐步將具備條件的博物館納入免費開放範圍,完善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功能,開發特色文化創意衍生產品,通過現代技術手段,暢通與觀眾的溝通、互動渠道。博物館要主動服務於未成年人文化教育,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課外教育活動。考古發掘、古建維修工地要有計畫地向社會開放。鼓勵文博單位採取多種形式促進利用,與中國小聯合開展國學教育,開展民俗文化展示,或者作為公共文化場所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動,直接服務於農村民眾業餘文化生活,讓文物保護成果惠及民眾。
(四)與提升城市文化軟實力相結合。提升全市文物展覽的文化影響力,推動全市各縣(市、區)間文物交流,通過舉辦臨時展覽、巡迴展覽等形式,實現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突出特色,增加展覽次數,提升展覽水平,打造精品。加強與省內、外橫向文物交流合作,拓寬外展渠道,有效提升我市文化軟實力和影響力。
(五)與促進文化創新產業發展相結合。落實全市扶持文化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措施,激發文博單位內在動力,與社會力量通過合作、授權、獨立開發等方式,依託文物資源開展文物復仿製品、衍生文化產品的創研,支持文物科普、文化研究等相關書籍的出版,支持特色文化創意演出,力爭形成一批高水平的文化創意產品,開展推廣行銷,將文物資源優勢轉化為文化產業優勢。
(六)與依法保護管理相結合。堅持以有利於文物保護為前提,建立健全相關規範和制度,引導文物保護單位實現有序開放利用,做好文物景區景點遊客承載量的合理預估和確定,做好文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堅決禁止對文物資源的無序、過度、破壞性開發和利用。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不得將闢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管理機構整體交由企業管理。
五、加大文物保護執法力度
(一)嚴格依法行政。在文物保護管理的各個方面和層級,嚴格落實《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杜絕行政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確保依法行政。要深入研究全市文物保護工作的實際情況,積極推動文物保護地方立法工作,與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相銜接,解決實際問題。
(二)加大執法力度。市級文物行政部門重點做好對縣級政府和文物部門的執法督察,建立執法巡查督辦制度,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文物數量較大的縣應合理配備文物行政執法人員,其他縣可依法委託或由綜合執法隊伍承擔文物行政執法職能。要加強培訓,提高執法隊伍規範執法能力。建立預防控制、應急處置、掛牌督辦等機制,加大執法巡查力度,及時制止、糾正違法行為,重點加強對法人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對影響惡劣的案件,市級文物行政部門要約談當地政府負責人。
(三)嚴肅責任追究。建立健全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技術審核質量負責制,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造成文物和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決策失誤、失職瀆職導致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等損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單位負責人、上級單位負責人和當地政府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要進行責任終身追究。
六、創優文博事業發展環境
(一)加大經費投入。繼續爭取國家、省級文物保護經費支持。將文物保護經費納入市、縣級財政預算,縣級財政應當確定適當的文物保護專項經費基數,主要用於保障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搶救排險和項目前期工作經費需求。同時要進一步規範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加強資金監督審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加強隊伍建設。鼓勵文博單位採用招考招聘、定向培養、工程項目帶動等形式加強行業隊伍建設,培養一批古建築維修、文物修復養護、文物策展和文創產品開發行銷等多層次急需人才,建立一支專業最佳化、結構合理的文博工作隊伍。鼓勵從事文物修繕、館藏文物修復的單位通過師承、培訓等方式,培養一批熟悉傳統工藝和先進科技手段的工匠。
(三)引導社會參與。支持、指導城鄉民眾組織和文物保護志願者參與文物保護活動,鼓勵向文物保護事業捐獻文物或捐贈資金,鼓勵依法依規投資修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在不改變文物所有權和保障文物安全的前提下,給予投資人一定期限的使用權,用於文化產業、文化服務等用途,努力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文物保護新格局。
(四)深化宣傳教育。不斷創新宣傳理念和手段,推進文物宣傳工作。要將文物保護納入“十三五”普法教育規劃,納入各級領導幹部教育培訓內容。充分利用文化遺產日等重要契機,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手機客戶端等多種傳播平台,不斷創新形式,宣傳文物資源價值、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文物工作成效,努力提升人民民眾愛護身邊文物的自覺意識,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文物保護的良好氛圍。
長治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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