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文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
  • 發文編號:川府發〔2016〕48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川府發〔2016〕48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發揮文物工作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和全國文物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到2020年,文物事業在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進一步發揮重要作用,文物保護傳承體系更加完善。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險情全面排除,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基礎工作全面完成,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責任全面落實。市(州)博物館建設基本完成,博物館展陳水平普遍提升,館藏文物預防性保護和技術性保護有效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功能和社會教育作用日益彰顯,有條件的文物保護單位實現向公眾開放,文博創意產業有序發展,“網際網路+中華文明”行動卓有成效,文物拓展利用能力進一步提升。文物機構逐步健全,人才隊伍不斷最佳化,經費投入持續增長,文物保護管理能力進一步提高。文物執法力量更加強化,安全責任制度更加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更加完善,文物安全保障能力進一步增強。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文物保護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護成果更多惠及人民民眾,文物資源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充分發揮,實現四川由文物資源大省向文物事業強省跨越。
二、保護管理
(一)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文物保護工程應遵循其特殊規律,依法實行確保工程質量的招投標方式,避免按照非文物工程的模式進行招投標,防止惡意低價中標。文物保護應注重文物本體與周邊環境的整體保護,文物保護工程應堅持“時間服從質量”,防止因維修不當造成保護性破壞。對存在險情的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要及時開展搶救性保護,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要完善“四有”工作並開展險情排查,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要制定保護措施並落實保護責任。實施蜀道、茶馬古道、川渝石窟等具有重大影響和示範作用、惠及民生並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文物保護重點項目。做好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申報工作,加強世界文化遺產監測預警工作。推進大遺址保護展示,加強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運營。
(二)加強城鄉建設中的文物保護。要將文物行政部門作為城鄉規劃協調決策機製成員單位,按照“多規合一”要求將文物保護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級文物行政部門進行指導;文物保護規劃經批准後必須嚴格執行,防止出現“換一屆領導改一次規劃”的現象;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要會同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加強歷史文化名城、村鎮、街區和傳統村落的整體保護,防止拆真建假、拆舊建新;不可移動文物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因建設工程確需遷移、拆除的,應當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範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文物,應依法及時報告文物行政部門並採取有效保護措施。凡因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三)加強可移動文物保護。實施館藏文物保護修復計畫,加強文物數位化保護和藏品信息化管理,加大瀕危珍貴文物搶救修復力度,優先開展革命老區、民族地區、貧困地區館藏文物保護修復工作,注重紙質文物、石質文物、漆木器文物保護修復。實施館藏文物預防性保護,完善博物館、文物收藏單位文物監測和調控設施,加強縣級文物庫房設施設備配置,對珍貴文物配備櫃架囊匣,對地震帶博物館的珍貴文物配置防震保護設備。加大文物徵集力度,重點做好四川經濟社會發展變遷物證征藏工作。切實加強文物市場和社會文物鑑定的規範管理,積極促進文物拍賣市場健康發展。
(四)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暢通社會資金、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渠道,形成全社會保護文物新格局。對社會力量自願投入資金保護修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可依法依規在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給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權。政府可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鼓勵以文物保護為宗旨的社會組織參與文物保護。鼓勵向國家捐獻文物和民間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國有博物館發展,對低票價或自行免費開放且社會效益好的非國有博物館可適當給予經費支持或按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五)加強文物安全。實施文物平安工程,建立健全市、縣、鄉、村四級文物安全管理網路,逐級落實文物安全責任。推行政府購買文物安全服務,發揮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作用,建立完善文物安全員制度,逐處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加強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收藏單位重要崗位、重點部位、重點區域的日常安全巡查及專項檢查,加強文物展覽重要環節安全管理。加強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收藏單位安全防護設施建設,提高文物安全科技防護水平。
(六)加強文物執法。完善文物保護層級督察機制,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對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文物保護職責情況進行督察,對全省重大文物違法案件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進行調查督辦,對典型案例進行曝光通報,對影響惡劣的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強化地方文物執法工作,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要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能,也可依法委託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或其他綜合執法機構承擔文物執法工作。強化預防控制措施,加大執法巡查力度,及時制止違法行為。
三、展示利用
(一)加大宣傳展示力度。利用國際古蹟遺址日、國際博物館日、中國文化遺產日和重要節假日等時間節點,加大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對文物保護利用的宣傳力度。挖掘研究文物價值內涵,在開展不可移動文物搶救保護時,應創新展示利用方式和模式,提高展示利用水平。博物館應結合自身特色,推出一批具有鮮明教育作用、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老百姓喜聞樂見的陳列展覽。強化文物“走出去”戰略,打造體現巴蜀文化、漢唐文化、藏羌彝文化等四川特色的外展精品,推進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交流合作。
(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推動文物保護利用與美麗四川建設相結合,與扶貧開發相結合,與產業轉型升級相結合。打造文物旅遊品牌,培育以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為支撐的體驗旅遊、研學旅行和傳統村落休閒旅遊線路,增加地方收入,改善民眾生產生活條件。科學合理劃定城市、鄉村、田野等不同區域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做到“既有利於經濟建設又有利於文物保護”。注重歷史文化名城、村鎮、街區和傳統村落中文物建築保護與延續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條件的和諧統一。
(三)提升公共文化服務能力。加快市(州)、文物大縣和革命老區、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博物館建設,加快生態博物館、社區博物館建設,鼓勵和支持非國有博物館發展,促進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探索博物館免費開放新機制,開展博物館免費開放運行績效評估,實施免費開放資金動態管理。將博物館免費開放工作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予以資金保障或補貼。注重博物館由數量增長向質量提升轉變,開展智慧博物館建設,推廣流動博物館,加強博物館臨時展覽。加強文教結合,完善博物館青少年教育功能,建立中小學生定期參觀博物館長效機制。提升古建築古遺址石窟寺近現代文物等文物開放單位展示利用和服務公眾的水平,推動有條件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管理使用的文物保護單位定期或部分對公眾開放。
(四)加快文博創意產業發展。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發展文化產業要納入省級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其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取得的事業性收入、經營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規定納入本單位預算統一管理,可用於加強公益文化服務、藏品徵集、繼續投入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對符合規定的人員予以績效獎勵等。鼓勵不同類型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在確保公益目標前提下,探索建立開發文博創意產品投入和激勵機制,依託館藏資源,採取合作、授權、獨立開發等方式開發文博創意產品。培養創意研發、行銷推廣等產業經營人才,暢通國有和民營、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人才流動渠道。鼓勵眾創眾籌,為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研發、經營等活動提供指導和便利條件。挖掘文物資源價值內涵和文化元素,開發更多具有原創文化的創意產品。加強文博與科技深度融合,開發適銷對路、富有四川特色的高品質文博產品。推動實施“網際網路+文博”計畫,逐步形成較為完整的文博產品線上線下產業鏈。
(五)加強文物合理適度利用。文物利用應建立在合理適度的基礎上,以有利於文物保護為前提,以服務公眾為目的,以彰顯文物歷史文化價值為導向,不得以任何名義擅自改變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的管理體制和用途。不得對文物保護單位以及歷史文化名城、村鎮、街區和傳統村落進行大拆大建,人為改變文物的歷史風貌和生存環境。文物景區景點要合理確定遊客承載量,定期對文物資源進行安全評估。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不得將闢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管理機構整體交由企業管理。
四、工作責任
(一)政府責任。文物保護實行屬地負責,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文物保護管理主體責任,加強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要把文物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內容,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文物保護責任評估機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存狀況進行一次檢查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縣級人民政府是本地文物保護的責任主體和實施單位,應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機構承擔文物保護的職能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對本行政區域文物工作負總責,每年對文物工作至少做一次調研、開一次會議,及時解決文物保護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二)部門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分管領導牽頭的文物工作協調機制,把法律法規規定的文物保護職責全面列入責任清單,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履行依法承擔的保護文物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文物部門要轉變職能,加強文物工作監督管理;機構編制部門要加強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配置和機構設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大文物保護利用設施建設投入,把好基本建設項目立項審批關;財政部門要加大文物保護經費投入,加強專項經費的監督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考古遺址等重點文物保護用地及規劃的監管;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注重城鄉建設規劃中的文物保護,加大歷史文化名城、村鎮、街區和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中的文物保護力度;教育部門要在博物館青少年教育、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養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傾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文博人才引進、職稱評聘、考核獎勵等方面予以支持;科技部門要加強文物保護新技術研究開發和套用示範;旅遊部門要在發展旅遊中切實落實文物保護相關規定,把依法保護文物、確保文物安全納入旅遊景區質量標準管理體系;宗教部門要督促宗教界按照文物保護相關法律規定,落實好宗教活動場所文物保護和安全管理工作;文化、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要主動做好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媒體有關文物節目、欄目管理;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扶貧移民等部門要做好基本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公安、海關、工商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保持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活動高壓態勢,完善嚴防、嚴管、嚴打、嚴治長效機制,結案後應及時向文物行政部門移交涉案文物;公安、消防、氣象部門(單位)要對文物的安防、消防、防雷提供技術支持並做好日常監管。
建立文物、文化、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旅遊、宗教等部門(單位)參加的行政執法聯動機制,適時開展聯合檢查和整治行動。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門和公安、司法機關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在有關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中,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文物等部門(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
(三)責任追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因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決策失誤、失職瀆職導致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併造成一定損失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文物保護單位損毀、滅失的,要依法追究實際責任人、單位負責人、上級單位負責人和當地政府負責人的責任。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肅追責。建立健全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技術審核質量負責制,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造成文物和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保障措施
(一)法治保障。健全文物保護地方法規體系,做好修訂《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相關工作。要將文物保護法的學習宣傳納入普法教育規劃,納入各級黨校和行政學院教學內容。地方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建立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文物、博物館、考古等有關企事業單位要結合行業特點,制度化、常態化面向工作人員、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館、考古等有關企事業單位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行為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
(二)機構保障。各地要加強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文物管理職責不能缺位,管理力度只能增強不能弱化。作為參觀旅遊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應當依法設立專門機構負責管理。加強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督察力量,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要依法履行好行政執法職能。文物資源密集、安全形勢嚴峻的地方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門的警務室。
(三)經費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文物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事業性收入應當專門用於文物保護,文物旅遊景區經營性收入應按不低於5%的比例優先用於文物保護。要將國有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納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範疇,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多措並舉落實保護資金的投入。探索對文物資源密集區的財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換、容積率補償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加強經費績效管理和監督審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人才保障。推進國家文博人才培養“金鼎工程”,加快形成門類齊全、結構最佳化、布局合理的人才隊伍。發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業協會等的專業優勢,加快文物保護修復、展覽策劃、文博創意產業等緊缺人才培養和專家隊伍建設。加強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文物保護相關學科建設和專業設定,重視民間匠人傳統技藝的挖掘、保護與傳承。完善文物保護專業技術人員評價制度,適當提高市、縣文博單位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比例。對高層次、急需短缺人才按規定實施考核招聘。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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