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南寧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於2014年1月23日經南寧市人民政府十三屆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南寧市政府
  • 發文字號: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
  • 發布日期:2014年02月14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3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食品衛生
管理辦法,辦法全文,總則,垃圾處置,法律責任,附則,

管理辦法

2014年1月23日經南寧市人民政府十三屆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體健康,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廢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垃圾。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廢棄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等活動以及相關的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並負責本辦法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環境保護、水產畜牧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餐廚垃圾的管理遵循集中收運、定點處置、市場運作、綜合利用、合理收費的原則。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對餐廚垃圾治理工作的資金投入,鼓勵開展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科學研究和工藝改良,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倡導勤儉節約、文明餐飲。
第七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制度,督促會員單位加強餐廚垃圾產生、交運活動的管理。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提醒用餐人員避免過量點餐,引導用餐人員文明用餐,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餐廚垃圾管理通用信息平台。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環境保護、水產畜牧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日常管理活動中獲取的下列相關信息共享:
(一)餐飲服務單位的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經營主體、許可期限等信息;
(二)餐廚垃圾產生的種類和數量;
(三)核發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情況;
(四)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情況;
(五)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理情況;
(六)投訴、舉報的處理情況。
各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餐廚垃圾管理共享信息加強監管,及時查處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

垃圾處置

第九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許可。
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單位,並向中標單位頒發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許可證。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協定,明確服務範圍、服務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開收集、存放。
收集、存放餐廚垃圾的容器應當設定明顯標識,並保持完好、密閉、整潔。按照環保要求設定的油水分離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
運輸餐廚垃圾的車輛應當統一標識,實行全程密閉化運輸,運輸過程中不得撒漏。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與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協定,按照協定的約定將餐廚垃圾及時交運,並將協定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範,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收集餐廚垃圾後,應當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並將收集的餐廚垃圾運送到指定場所。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的處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設定符合要求的餐廚垃圾處置、計量、監控設施設備,保持設施設備處於良好運行狀態,並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要求處理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保持餐廚垃圾處置場地和周邊環境清潔衛生。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進行檢測、評價,並向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台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內容。台賬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於兩年。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實行聯單監管制度。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交運餐廚垃圾時,應當如實填寫聯單,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接收餐廚垃圾時應當對聯單核實確認。
聯單管理制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停業或者歇業前,採取措施保障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不間斷。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裸露堆放或者任意傾倒、拋灑、丟棄;
(二)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產品作為食品銷售或者作為食品加工原料;
(三)將餐廚垃圾直接或者提煉作為食用油銷售、使用;
(四)將餐廚垃圾用作飼料原料;
(五)使用廢棄食用油脂、未經高溫處理的廢棄食物殘餘餵養畜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食用油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督,依法查處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評定工作時,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垃圾存放、處置等情況進行考核。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許可證,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按要求收集、存放餐廚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行為,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收集、存放餐廚垃圾的容器未設定明顯標識,或者收集、存放餐廚垃圾的容器未能保持完好、密閉、整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餐廚垃圾運輸車輛未能實行全程密閉化運輸,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餐廚垃圾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撒漏餐廚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協定備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交與未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清運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的;
(二)未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的;
(三)未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保證設施設備良好運行的;
(四)未處理好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造成二次污染的;
(五)未按要求定期對環境影響進行監測和對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進行檢測評價,未向有關部門報告監測、評價結果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按要求建立台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將餐廚垃圾裸露堆放或者任意傾倒、拋灑、丟棄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三項規定,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產品作為食品銷售或者作為食品加工原料、將餐廚垃圾直接或者提煉作為食用油銷售、使用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違反第四、五項規定,將餐廚垃圾用作飼料原料,或者使用廢棄食用油脂、未經高溫處理的廢棄食物殘餘餵養禽畜的,由水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因違反本辦法規定被依法處理的,作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社會誠信機制管理。
第三十條
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監督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市轄縣可以參照本辦法對餐廚垃圾實施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