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 外文名:Xining city food waste management measures
  • 類型:辦法
  • 地區:西寧
  • 實施時間:2008 年1月1日
第一條 為防止餐廚垃圾對環境造成污染,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體健康,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循環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剩菜剩飯等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
本辦法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的總稱,包括煎炸過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廚垃圾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理後產生的油脂等。
第三條 本市市轄區範圍內餐廚垃圾的產生、運輸、處理服務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和利用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
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範圍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的食品安全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協調、檢測與評價工作,依法組織協調開展對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處;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加工而成的產品質量、標準監督管理;市工商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食用油市場監督管理,建立涵蓋食用油生產、包裝、儲存、運輸、銷售等環節的溯源體系,防止廢棄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場;衛生部門負責食用油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對使用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各種食品的行為進行查處;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產生和處理服務單位的污染防治措施進行監督管理;畜牧部門負責對本市牲畜飼養場的監督,禁止使用餐廚垃圾直接飼養牲畜。
市發展改革、規劃、旅遊、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餐廚垃圾處理以政府主導、統一管理、社會參與、綜合利用的原則進行。
倡導文明的餐飲方式,鼓勵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鼓勵開展對餐廚垃圾處理的科學研究和工藝改良,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七條 對在餐廚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餐廚垃圾由市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的方式委託具備審批條件的單位統一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
第九條 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食堂等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有義務繳納餐廚垃圾運輸、處理服務費。餐廚垃圾運輸、處理服務費參照城市生活垃圾運費、處理服務費的方式收取和支付,其收費標準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季度向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如實申報產生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
(二)餐廚垃圾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分別單獨收集、儲存;
(三)餐廚垃圾統一使用餐廚垃圾收集、處理服務單位提供的標有“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字樣的專用標準容器收集。收集容器應保持完好、密閉、整潔。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四)保證當天產生的餐廚垃圾當天得到運輸。
第十一條 凡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業務的企業,必須獲得主管部門的審批許可;未經審批許可的,禁止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
申請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的條件:
(一)申請人是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
(二)擁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的餐廚垃圾運輸車輛;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能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申請從事餐廚垃圾處理服務的條件:
(一)申請人是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 500萬元;
(二)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規劃許可檔案;
(三)處理能力不少於100噸/日;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餐廚垃圾處理服務工作經歷,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能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完善的廢水、廢氣、廢渣等處理殘餘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預案。
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
第十二條 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食堂等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與經審批許可的餐廚垃圾運輸服務單位簽訂運輸契約,報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備案並取得回執。在辦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和年審時,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向環保、質監、衛生管理部門提供運輸服務契約和回執。環保、質監、衛生管理部門在進行執法檢查時,要對運輸服務契約的簽訂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工具應具有市主管部門頒發的《西寧市餐廚垃圾準運證》;
(二)不得將餐廚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三)應當日運送至處理服務單位,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四)實行完全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五)運輸工具外觀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狀態。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應當每月向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申報運輸的餐廚垃圾數量、處理去向等情況。
第十五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理服務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運行管理規定:
(一)除正常檢修外,應保持處理設施持續穩定運行。檢修應提前15天書面報告市主管部門;
(二)設定並定期檢測、維護垃圾計量系統;
(三)設立安全機構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健全及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設施,制定有關安全應急預案,保證處理設施安全運行。
(四)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在處理過程中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五)生產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六)禁止接收、處理未經過審批許可的單位或個人運送的餐廚垃圾;
(七)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再作為食用油脂銷售。
第十六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理服務的單位應當每月向市主管部門申報處理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產生、運輸、處理服務實行聯單制度。聯單是餐廚垃圾處理服務單位結算運輸、處理服務費的主要依據。聯單共五聯,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運輸服務單位、處理服務單位、市和區主管部門各一聯。聯單由餐廚垃圾運輸服務單位向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申請領取。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每次運輸,產生單位應當如實填寫聯單中產生單位欄目,並加蓋公章或簽名,經交付餐廚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核實驗收簽字後,聯單第一聯由產生單位自留存檔,聯單第二聯及其餘各聯交付運輸服務單位隨餐廚垃圾轉移運行。
第十九條 餐廚垃圾每次運輸,運輸服務單位應當如實填寫聯單中運輸服務單位欄目,將餐廚垃圾運抵集中處理地點。聯單由處理服務單位驗收簽字後,運輸服務單位將聯單第二聯自留,第三、四、五聯隨轉移的餐廚垃圾交付處理服務單位。
第二十條 處理服務單位每次接收運輸服務單位運送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聯單填寫的內容對運輸服務單位交付的餐廚垃圾核實驗收,並如實填寫聯單中處理服務單位欄目,加蓋公章。
處理服務單位應將聯單第三聯自留存檔,第四聯每月報送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第五聯每季度報送市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運輸和處理服務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將餐廚垃圾排入下水道或以其它方式隨意傾倒;
(二)禁止將餐廚垃圾提供給未經主管部門審批許可的運輸、處理服務單位進行運輸、處理;
(三)禁止將餐廚垃圾直接作為畜禽飼料;
(四)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或其加工產品用於食品加工。
第二十二條 運輸餐廚垃圾的集散點、儲存場地及其設施,必須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以及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市、區主管部門通過設立舉報熱線等方式,受理民眾對餐廚垃圾產生、運輸和處理服務單位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並及時查處。
第二十四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五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視其情節輕重,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獲得主管部門審批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視其情節輕重,對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從事餐廚垃圾處理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西寧市餐廚垃圾準運證》從事餐廚垃圾運輸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視其情節輕重,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視其情節輕重,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視其情節輕重,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實現環保處理和達標排放的,由環保部門要求整改並按照有關環保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生產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和當地質量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工商部門依據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餐廚垃圾處理服務單位每月未向市主管部門申報處理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由市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視其情節輕重,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視其情節輕重,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衛生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對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食堂等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運輸餐廚垃圾的集散點、儲存場地及其設施,不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以及環境保護要求的,由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按照《西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相關環保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市、區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 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有關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複議,又不提起訴訟,不履行的,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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