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城市容貌規定

《長沙市城市容貌規定》已經2005年12月1日市第12屆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城市容貌規定
  • 通過時間:2005年12月1日
  • 施行時間:2006年6月1日
  • 通過會議:市第12屆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
引言,道路系統,建(構)築物,公共設施,園林綠化,戶外廣告招牌,城市照明,城市水域,附則,

引言

1.1為規範城市容貌,根據國家城市容貌標準和《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1.2城市的道路系統、建(構)築物、公共設施、園林綠化、戶外廣告、招牌、照明、水域等容貌,應當符合本規定。

道路系統

2.1本規定所指道路系統包括車行道、人行道、橋樑、人行地道、道路附屬設施、停車場。2.2城市道路2.2.1本規定按城市容貌要求將城市道路劃分為A、B、C三個等級。A級道路為城市主幹道和重要景觀道路,B級道路為城市次幹道和城市新區景觀道路,C級道路為城市街巷區道路。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劃定、公布道路等級並適時調整。2.2.2城市道路的規劃、設計、建設、養護應符合國家規範要求。2.2.3城市道路應進行日常清掃、清洗、保潔。路面沖洗應在晚十時至凌晨六時進行,禁止白天進行沖洗作業。道路發生偶發污染事件時,一般應在兩小時內開始清污作業,消除污染。各等級道路清掃保潔工作質量應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2.2.4城市道路應保持平坦、完好。出現坑洞、網裂、擁包、錯台、溢水、水毀、塌方、缺板、塌陷等情況時,除天氣原因外,A、B級道路應在一日內、C級道路應在二日內進行養護維修工作。2.2.5城市道路臨時開挖或新建、擴建、改建道路等施工作業時,位於A級道路、景觀區域的,應在施工現場設定高度不低於2.2米的實體圍檔;位於其他路段的,應在施工現場設定高度不低於1.8米的實體圍檔,並設有警示標誌。臨道路的建設工地出入口路面應硬化,在出入口建有洗車設施,對進出的車輛應進行清潔,做到淨車出工地。建設工地的施工材料、機具及建築垃圾等應置於圍檔範圍之內。建築垃圾堆放不得超過圍檔高度並應及時清除;施工期間,廢水、泥漿不得流出場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並應採取澆濕等措施嚴格控制揚塵污染。施工完畢後應及時清理現場、拆除圍檔。2.2.6經批准在城市道路及空坪隙地從事公益、經營活動時,應在指定位置進行,保持場地整潔,及時清掃、處置垃圾。活動使用的貨櫃、桌椅、太陽傘等設備及廣告設施不得出現污損,擺放應整齊,活動結束後應立即移走;經批准臨時搭建的設施,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拆除。2.2.7人行道路面應平整、牢固、暢通。禁止在盲道上設定任何其他設施。人行道及臨人行道的空坪隙地上不得堆放雜物、垃圾、晾曬衣物等。非機動車輛應有序擺放在空坪隙地上。2.2.8城市道路護坡上應無垃圾、雜物等,不得塗畫、張貼、張掛。2.2.9橋樑外觀應保持美觀、完好,出現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橋樑的護欄、扶梯、橋塔、懸索、橋墩等部位應定期進行清洗或塗裝。橋樑下的地面應進行硬化、綠化,不得擅自搭建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城市重要交通道路上的江河橋上禁止垂釣、放風箏等。2.2.10人行地道出入口造型應與路面景觀相協調,設定的遮陽雨棚應選用透光的材質,出入口之間的頂台應適當綠化。人行地道的設施應整潔完好,不得出現污損等現象。人行地道內及出入口應保持秩序良好,無擺攤設點、兜售商品、乞討留宿等現象。2.3路名牌2.3.1每個路口應設有路名牌。路名牌應按國家標準製作設定,做到清晰醒目,準確規範。2.3.2路名牌出現污損、歪倒等情況應及時清洗、維護,路名變更時應及時更換。2.4道路附屬設施2.4.1交通信號燈、交通護欄、隔離墩的設定應符合有關標準。
交通護欄、隔離墩應經常清洗、維護,出現損壞、空缺、移位、歪倒時,應及時更換、補充和校正。 交通信號燈、交通護欄、隔離墩應每年進行一次油飾。2.4.2路緣石應排列整齊,出現隆起、移位、缺失、塌陷、錯台等現象,應及時修復。
禁止在路緣石設定踏步。2.4.3路面上的各類井蓋應與路面平齊,出現鬆動、破損、移位、丟失時,設施管理單位應及時加固、補齊、更換和歸位。2.4.4道路的排水、排污設施應保持暢通,及時清撈疏浚,雨後路面無積水。禁止將垃圾、雜物等棄置於下水道。2.4.5交通標誌、標線的設定應符合國家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的規定。2.4.6交通標誌上不得設定戶外廣告和單位指示標誌,交通標誌前後五十米距離內,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交通標誌應整潔完好,出現損壞、破舊、歪倒等應及時維修、油飾或更換。2.4.7交通標線及道路上機動車輛臨時停靠點的標線應完整、清晰,因路面磨損、維修等出現不清晰和殘缺時,應重新標記。2.5停車場2.5.1停車場內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垃圾、雜物等。2.5.2停車場車位線應做到清晰醒目,無殘缺、覆蓋;場內其他設施應當整潔完好,使用正常;場內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應按指定位置有序擺放。

建(構)築物

3.1本規定所指建(構)築物包括建築外牆面、屋頂、防護柵、陽台、外走廊、門窗、空調架、油煙排放口、遮陽(雨)蓬、圍牆。3.2建築單體3.2.1城市建(構)築物的高度、體量、形式等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3.2.2建(構)築物外形應完好、整潔。保護性建(構)物、標誌性建(構)築物等應保持原有風貌特色和歷史環境,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裝飾裝修。3.2.3臨路建(構)築物外部污損、殘破的,應及時清洗、粉飾、維修。3.3建築外牆面3.3.1建築物外牆面上應無有礙觀瞻的塗寫、刻畫、貼上、吊掛等現象。3.3.2建築物外牆面進行裝飾或者維修時應保持與周圍環境相協調。3.3.3位於A、B級道路的建(構)築物的外牆面,採用玻璃幕牆的每年至少清洗一次;採用塗料裝飾的每三年至少粉刷一次;採用其他形式的每兩年至少清洗一次。
位於C級道路的建(構)築物的外牆面,採用玻璃幕牆的每兩年至少清洗一次;採用塗料裝飾的每四年至少粉刷一次;採用其他形式的每三年至少清洗一次。3.4屋頂3.4.1建築物屋頂的輪廓線、顏色、形態不得擅自改變,屋頂設施應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並保持整潔、美觀。
建築物屋頂影響觀瞻時,應按景觀要求進行改造。3.5防護柵、陽台、外走廊、門窗3.5.1城區內建築物的陽台、窗戶上提倡不安裝防護柵。A級道路兩側和城市新區的建築物二樓以上(含二樓)禁止新裝防護柵。新安裝的防護柵不得超出陽台、窗戶的外牆立面。3.5.2A、B級道路臨路建築物的陽台、平台、外走廊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過護欄高度,衣被等物應晾曬在陽台、平台、外走廊內。3.5.3建築物臨路的門窗、門帘應經常抹洗,出現脫漆、破損等現象時應及時維修、更換。3.5.4臨路建築物的門口應整潔,臨A級道路不得在門口擺放灶具、廚具等進行生活、經營活動。3.6空調外機3.6.1新建建築物應預留有供空調外機安裝的位置和供空調機冷凝水統一排水的管道,空調機冷凝水應接入統一安裝的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流向建築物的外牆面。3.6.2空調外機臨路安裝時,不得占用人行道,外機下緣離地面高度應不低於2米。3.6.3空調外機應保持外觀整潔,表面無塵垢,頂端無垃圾和雜物。空調外機使用空調機罩的,機罩出現破舊、污損時應進行清洗或更換。3.7油煙排放口3.7.1新建住宅樓應設有統一的煙道供廚房油煙排放。3.7.2餐飲單位、加工製作場所應安裝油煙排放通道和油煙淨化裝置。
油煙排放不得污染建築物,臨路的油煙排放通道應隱蔽安裝。3.8遮陽(雨)蓬3.8.1高層建築、A、B級道路建築物臨路立面不得安裝遮陽(雨)蓬。3.8.2C級道路臨路單位、門店的門前設定的遮陽(雨)蓬應整潔美觀,底部離地面高度應大於2.4米,寬度不得超過1.5米。3.8.3遮陽(雨)蓬應保持完好,出現陳舊、污損、破爛應及時清洗和更換。3.9圍牆3.9.1臨路單位可選用綠籬、花壇(池)、柵欄和草坪等形式與道路分界,綠籬、柵欄的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因使用功能確需修建圍牆的,應選用透景或半透景形式圍牆,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採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圍牆內的空地應進行景觀綠化。3.9.2建設和待建施工工地應設定實體圍牆圍擋作業。圍牆高度不得低於2.2米。圍牆臨道路外側應保持整潔、完好,不得堆放材料、機具、垃圾等,牆面不得有污跡和亂張貼、張掛、塗畫等現象。靠近圍牆處的臨時工棚屋頂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過圍牆頂部。

公共設施

4.1本規定所指公共設施包括電力、郵政、通訊、供水設施、公交線路站、公共廁所、公共垃圾站(點)、廢棄物收集箱、公共健身休閒設施、交通(治安)崗亭等。4.2公共設施應按規劃設定,使用正常,外觀完好,無污漬、破損、殘缺、鏽蝕,不得隨意塗畫、張貼、牽掛。 出現上述現象應及時清除、油飾、維修或更換。4.3電力、通訊、郵政設施4.3.1電力、通訊等線路應設於地下。
未設於或不能設於地下的架空線路應排列整齊有序,無雜亂、脫落、零散、牽掛等現象。4.3.2路燈桿、架設線路的桿柱,應保持直立,發生傾斜、斷裂、倒地、廢棄時應及時扶正、更換或清除。4.3.3公共場所的報刊亭應按城鄉規劃有序設定,A級道路上禁止占道設定。禁止亭外經營,亭外不得堆放物品、垃圾等。4.3.4報刊亭、公用電話亭應造型美觀,設定合理,每天進行抹洗。
4.4供水設施
4.4.1門店不得臨路安裝自來水龍頭。
消火栓應每年油飾一次,無滴、漏水現象。4.5公交線路站4.5.1公交線路站設定的候車亭應造型簡潔、美觀,並應配置廢棄物收集箱。
線路指示牌與站內廣告牌應分開設立。線路指示牌應清晰醒目,方便閱讀,無廣告內容,有條件的應配有照明設施。公交線路站應每天進行抹洗,打掃環境衛生。4.6公共廁所4.6.1公共廁所應為水沖式或環保型,公共廁所及周圍區域應每天清掃保潔,無糞便外溢、垃圾、蠅蛆、積水、惡臭等現象。4.6.2獨立式公共廁所的外部結構、造型、風格、材料、色彩等應與周圍環境和景觀相適應。4.7公共垃圾站(點)4.7.1公共垃圾站(點)應採用符合密閉運輸和傾倒條件的貨櫃收集形式或其他能避免產生垃圾二次污染的形式。4.7.2公共垃圾站(點)的垃圾應做到日產日清。站(點)外不得棄置垃圾、堆積廢品,站(點)周圍區域應進行清掃保潔,無垃圾二次污染現象發生。4.7.3公共垃圾站(點)外牆面及門窗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粉刷。4.8廢棄物收集箱4.8.1道路兩側和廣場、休閒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應設定廢棄物收集箱。
廢棄物收集箱應便於丟棄廢物,造型美觀。4.8.2廢棄物收集箱應每天清除廢棄物,抹洗外部,做到箱口無膨溢,箱周圍無廢棄物,地面無明顯污跡。4.9交通(治安)崗亭4.9.1交通(治安)崗亭應經常抹洗,保持整潔,不得在亭外堆放物品、垃圾等。4.9.2廢棄的交通(治安)崗亭應及時拆除,不得改作他用。

園林綠化

5.1本規定所指園林綠化主要包括林木、綠帶、草坪、花壇(池)、園林小品等。5.2林木、綠帶、草坪、花壇(池)、園林小品等應無垃圾,不得堆物、晾曬、牽掛、吊掛、踐踏、攀摘等。
栽種的植物枯死、被毀、蒙塵時應及時補栽、補種、除塵。5.3園林綠化防護使用的防曬、防凍材料應設定牢固整齊,出現殘缺、破損等情況時應進行清理和更換,使用完畢後,應及時拆除。5.4行道樹應整體效果良好,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無缺株,無死樹枯枝;樹穴無黃土裸露,樹穴防護蓋板和側石無缺損。
行道樹出現枯枝、斷枝和樹幹傾斜、倒地等,應及時清理、扶正或移走。5.5城市道路的綠帶、花壇(池)內的泥土應低於邊緣石10厘米以上,邊緣石外側面應保持完好整潔。5.6臨A、B級道路的單位、商店的門前宜擺放常綠花卉植物。
重要節日和重大活動應在街頭擺放花盆和造型植物。
擺放的花盆、花卉和造型植物出現凋謝、殘破等應及時更換或移走。5.7園林小品及園林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每年定期進行一次修整,出現破損、蒙塵等影響原有風貌和觀瞻時應及時維修、更換和清洗。景觀水體應保持清澈,出現漂浮垃圾、雜物時,應及時清除。

戶外廣告招牌

6.1本規定所指戶外廣告包括在戶外設定的商業廣告、公益廣告。
本規定所指戶外招牌包括在戶外設定的單位名稱標牌、匾額。6.2戶外廣告的設定,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城市功能和形象相適應,合理布局,規範設定。6.3戶外廣告、招牌應整潔完好、文字規範、字型無殘缺,配有燈光設施的應使用正常。
戶外廣告、招牌出現污損、殘缺等情況或燈光不亮、顯示不全時,應及時清洗、維修。
戶外廣告、招牌的製作提倡使用高品質形式。A級道路上禁止採用噴繪形式設定戶外廣告,B級道路上限制採用噴繪形式設定戶外廣告。6.4不得在道路上設定過街龍門式戶外廣告、招牌,不得在道路交叉路口(距機動車停車線50米範圍內)設定占道式戶外廣告、招牌,不得在道路、綠地上擺放可移動式戶外廣告、招牌,不得利用樹木等植物設定戶外廣告、招牌和宣傳品等。6.5戶外廣告設定要求6.5.1下列區域、建(構)築物和設施禁止設定戶外商業廣告:
(一)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控制地帶和嶽麓山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
(二)城市廣場、湘江風光帶、瀟湘風光帶、公園、學校教學區、居民區、住宅樓;
(三)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高架橋、立交橋、人行天橋、城市標誌性建(構)築物、路燈燈桿、電桿、變壓配電箱等;
(四)殘疾人專用設施。6.5.2戶外廣告設施閒置時間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的應臨時設定公益宣傳廣告或拆除。6.5.3市區範圍內不得設定跨街橫幅、建(構)築物外牆條幅、機動車非機動車隔離欄條幅等布幅廣告。6.5.4依附建(構)築物設定
建(構)築物上的戶外廣告的形狀、規模、色彩、圖案等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建(構)築物的原有風貌、輪廓等。6.5.4.1頂部設定
(一)建築高度低於12米(含12米)的建(構)築物頂部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二)建築高度為12米—24米(含24米)的建(構)築物頂部設定的戶外廣告高度不得超過6米;
(三)建築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構)築物頂部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四)設定的戶外廣告牌面寬度不得超出建(構)築物兩側牆面,牌面水平方向不得突出建(構)築物外牆面。6.5.4.2牆面設定
黃興南路等重要商業街區及有預留廣告位置的建(構)築物的外牆面上可適量設定戶外廣告,除此以外其他建(構)築物外牆面上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畫面平行於牆面設定的,高度不得超過依附物的牆體頂線,寬度不得大於兩側牆面,其外端距離牆面不得超過0.5米;不得在建築物層與層之間的窗間牆上設定。
戶外廣告畫面垂直於牆面設定的,宜采新型材料製作,其底部離地面的淨空高度不得低於4.5米,外端距離牆面不得超過1.5米。6.5.4.3櫥窗設定 櫥窗應經常整理和抹洗,保持明亮、美觀,具有良好的展示效果。
櫥窗內展示的物品應保持整潔、完好、雅觀。6.5.5其他形式設定6.5.5.1懸於道路空間的的戶外廣告,其底端距離地面高度:位於車行道上方的不得低於4.5米,位於人行道上方的不得低於2.8米。 豎立在車行道與人行道之間的戶外廣告版面面積不得大於4平方米,其畫面與道路走向垂直時,豎立寬度不得超過0.6米;其畫面與道路走向平行時,豎立寬度不得超過1.5米。6.5.5.2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道路路邊設定面積大於4平方米的廣告牌,但高度不得大於6米:
(一)利用廣告牌對施工期半年以上的建設工地和外部陳舊、破爛或毀壞三個月內難以維修或拆除的建(構)築物進行遮擋、美化的;
(二)設定後不對近距離的建(構)築物、景觀造成視覺遮擋的空曠路段。6.5.5.3二環線以內禁止設立大型立柱式戶外廣告。二環線以外利用空曠區域設定的大型立柱式戶外廣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於7米,寬度不得大於20米,其設定點與附近橋樑、道路、建(構)築物等的直線距離不得低於該廣告的整體高度。6.5.5.4會展期間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宣傳品的,應在會址和代表集中處的附近區域按要求統一設定,會展結束後的次日應將所設的戶外廣告、宣傳品等清除完畢。6.5.6車身廣告 公共汽車上的車身廣告,不得設定在車輛的車窗玻璃及車輛的前後部、頂部。設定的車身廣告不得使用布幅形式。
禁止在出租汽車上設定任何形式的車身廣告。
6.5.7張貼欄
張貼欄應設定在既方便瀏覽又不影響市容觀瞻的地方,需要張貼、公布的信息、公告等應張貼在張貼欄內。張貼欄應定期清理。6.6戶外招牌設定要求6.6.1戶外招牌的內容為單位名稱、商號(字號)、標誌,其設定應與建(構)築物、周邊景觀相協調。
戶外招牌設定原則上實行一店一牌、一單位一牌。同一單位臨多條道路的,可在臨每條道路的單位入口位置設定一塊招牌。6.6.2同一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物業管理者應當按照一幢一牌和統一設定的原則規範戶外招牌,禁止單個單位在該建築物牆面、樓頂獨立設定戶外招牌。6.6.3門面戶外招牌應統一設定在門楣位置,招牌大小應與建築物及相鄰招牌相協調。招牌的高度不超過1.5米,寬度視門面寬度而定,但不得超過建築物兩側牆面。6.6.4禁止在建(構)築物的窗戶玻璃上設定招牌。6.6.5在戶外招牌上發布電話號碼、經營範圍、服務項目、商品名稱、圖片等廣告內容的,適用戶外廣告容貌管理的規定。

城市照明

7.1本規定所指城市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和景觀照明。7.2照明設施應保持完好,使用正常,出現燈光不亮或顯示不全時應及時維修或更換,無特殊情況,照明設施應按規定啟閉。7.3道路照明7.3.1城市道路、廣場、休閒旅遊景區、居住區等應有道路夜間照明。7.3.2照明燈桿的式樣、形式、色彩應簡潔美觀。7.4景觀照明7.4.1廣場、商業街、A、B級道路兩側建(構)築物、園林水景等宜設有夜間景觀照明。7.4.2景觀照明應充分反映被照物體的特徵,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採用環保型、節約型照明光源,合理控制照度和亮度,防止產生光污染。 照明設施安裝應採用隱蔽方式,儘量避免燈具外露。

城市水域

8.1城市水域水面應保持清潔,無垃圾、糞便、油污、動物屍體等廢棄漂浮物,發現廢棄漂浮物應及時清除。8.2城市水域內的各類船舶、躉船、碼頭應容貌整潔,不得進行有礙觀瞻的懸掛、牽吊等行為,垃圾、污水等各種廢棄物不得排入水域。8.3城市水域的岸坡應完好、無缺損,無裸露垃圾,無亂搭建(構)築物。8.4岸邊綠化景區內不得從事污染水體的餐飲、食品加工等活動。 城市水域兩岸的護欄、桿線及建(構)築物上不得晾曬、懸掛衣物。

附則

9.1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容貌管理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容貌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容貌管理工作。9.2本規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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