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禁漁期制度

長江禁漁期制度,是保護長江流域漁業資源的措施。農業部於2002年規定,每年從雲南省德欽縣至長江口的長江幹流,在雲南、貴州、四川、重慶和湖北等省、市境內的赤水河、烏江、嘉陵江、岷江、漢江等江段,鄱陽湖和洞庭湖區的範圍內實施休漁。休漁時間為:雲南德欽縣至葛洲壩以上的為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葛洲壩一下至長江口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2019年12月,從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工作會上獲悉,從2021年1月開始,全面實施長江、漢江幹流武漢段禁捕工作;根據保護實際,武漢各區可對其他水域依法設立禁漁期、禁漁區,武漢計畫在長江漢江幹流武漢段禁捕1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江禁漁期制度、長江春季休漁制度
  • 外文名:spring fishing moratorium in Yangtze River
制度簡介,制度背景,實施情況,制度調整,

制度簡介

長江春季休漁制度,spring fishing moratorium in Yangtze River, 又稱“長江禁漁期制度”,是保護長江流域漁業資源的措施。農業部於2002年規定,每年從雲南省德欽縣至長江口的長江幹流,在雲南、貴州、四川、重慶和湖北等省、市境內的赤水河、烏江、嘉陵江、岷江、漢江等江段,鄱陽湖和洞庭湖區的範圍內實施休漁。休漁時間為:雲南德欽縣至葛洲壩以上的為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葛洲壩一下至長江口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制度背景

長江是我國的第一大河,水系支流眾多,流域面積遼闊,水域面積約占全國淡水面積的50%。長江是中華民族文明的發源地之一,哺育了我國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口,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同時,長江漁業又是我國淡水漁業的搖籃,魚類基因的寶庫,經濟魚類的原種基地。長江漁業苗種豐富,並有種質優勢、生長快、抗病力強等特點,在我國淡水漁業經濟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歷史上長江捕撈產量最高的年份達45萬噸,占全國淡水捕撈產量的60%;四大家魚、鰻魚苗種最高年捕撈量達300億和2億尾。隨著長江流域經濟的發展,長江漁業水域生態環境遭到破壞,漁業資源總量大幅下降。根據長江漁業資源監測網10多年的監測,漁業資源的衰退速度在加快,漁業捕撈產量明顯下降,一些經濟魚類資源已經走向枯竭。
1954 年長江流域天然資源捕撈量達45萬噸,1956—1960年捕撈量下降到26萬噸,20 世紀80年代年均捕撈量在20萬噸左右,2003年前後年均捕撈量約為10萬噸。20世紀60 年代以來,長江漁獲物中洄游種類減少,漁獲物趨於小型化和低齡化。20世紀60年代初,長江上游地地區主要經濟魚類約有50餘種。70年代中期,縮減到30種左右,減少的部分,主要是與中游地區與湖泊環境有密切聯繫的產漂流行性卵和半漂流性卵的江湖半洄游性魚類。進入90年代,主要漁業對象的種類進一步減少到20種左右。海淡水洄游和江湖洄游性種類,己成為長江上游及主要支流的稀有品種。
為此,長江漁業資源管理委員會會同沿江各級漁政漁監管理機構,組織各方力量,對長江沿江地區的漁業經濟狀況、捕撈生產以及從事捕撈作業的人員狀況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進行了充分的論證,並於2001年正式向農業部提出了實施長江春季禁漁方案。

實施情況

為了保護長江漁業資源和生物多樣性,2002年起,農業部開始在長江中下游試行為期三個月的春季禁漁。2003年起,長江禁漁期制度全面實施,共涉及長江流域10個省(區、市),8100多公里江段。禁漁範圍為雲南省德欽縣以下至長江口的長江幹流、部分一級支流和鄱陽湖區、洞庭湖區。葛洲壩以上水域禁漁時間為每年2月1日—4月30日,葛洲壩以下水域禁漁時間為每年4月1日—6月30日。禁漁對象為禁止所有捕撈作業。但實行捕撈限額專項管理的鳳尾魚和長江刀魚捕撈除外。禁漁期間,開展長江漁業資源增殖活動。
長江流域所實施禁漁期制度是以長江魚類生態習性等科學資料為基礎,結合生產、管理和漁區社會的實際情況,經過調查研究和反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做出的科學決策。因為長江漁業資源的繁殖季節,上游集中在2—4 月,中下游集中在4—6 月,繁殖季節魚類有相對集中的特點,保護一條親魚產卵,同時保護了幼體的生長,將會大大增加資源的補充群體數量。科研機構的預測,如果禁漁期實施到位,將能保護2235 萬尾四大家魚產卵親體,增加幼魚發生量12243 億尾,對長江漁業資源的休養生息和一定程度恢復有著積極的作用。
2019年6月26日,農業農村部召開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工作視頻會議部署長江禁捕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門要聚焦關鍵環節,明確任務,摸清底數,健全退捕漁民漁船台賬,積極引導退捕漁民轉產轉業,要嚴格執法,有力有序推進長江禁捕工作。
2019年12月,從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工作會上獲悉,從2021年1月開始,全面實施長江、漢江幹流武漢段禁捕工作;根據保護實際,武漢各區可對其他水域依法設立禁漁期、禁漁區,武漢計畫在長江漢江幹流武漢段禁捕10年。

制度調整

2015年12月23日,農業部發布通告(農業部通告﹝2015﹞1號)公布調整長江流域禁漁期制度。
長江流域禁漁期是2003年經國務院批准全流域統一實施的禁漁期制度,是繼海洋伏季休漁制度之後國家層面設定的重要的內陸水域休禁漁制度。長江流域禁漁期制度實施十多年來,在維護我國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國內外的廣泛支持和讚譽。
近年來,長江流域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水域生態環境發生了劇烈變化,水生生物資源持續衰退,資源環境專家、漁業管理部門、漁民和社會各界要求進一步延長禁漁期時間、完善禁漁期制度的呼聲日益強烈。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更好地養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水域生態環境,推動漁業綠色發展,農業部根據長江流域禁漁期制度執行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開展專題調研,認真聽取專家學者、管理部門和漁民民眾的意見建議,向社會公開徵求禁漁期調整意見,形成了長江流域禁漁期制度調整方案。
長江流域禁漁期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擴大了禁漁範圍,覆蓋了長江主要乾支流和重要湖泊。禁漁區具體為:青海省曲麻萊縣以下至長江河口(東經122°)的長江幹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烏江、漢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肅省、陝西省、雲南省、貴州省、四川省、重慶市、湖北省境內的幹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內的幹流河段;鄱陽湖、洞庭湖;淮河幹流河段。
二、禁漁時間進行了合理的調整和延長,統一了長江上中下游的禁漁時間,並從3個月延長到4個月,使禁漁期能涵蓋長江流域大部分水生生物的主要產卵繁殖期。具體禁漁期為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
三、在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同時規定,因養殖生產或科研調查需要采捕長江天然漁業資源的,須經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農業部制定的專項捕撈管理規定批准。
四、通告要求沿江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聯合相關部門在轄區水域內加大宣傳力度,強化執法管理,確保禁漁期制度順利實施。凡違反者,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予以處罰。
五、調整後的禁漁期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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