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長江岸線保護辦法

《南京市長江岸線保護辦法》將南京長江岸線劃分為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和開發利用區,根據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要求,嚴格實行分區保護。

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長江岸線保護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4月10日
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長江岸線保護,修復生態環境,最佳化岸線利用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長江岸線保護、利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長江岸線,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長江(含洲島)水陸邊界一定範圍內的帶狀區域。具體範圍按照國家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劃定。
第四條 長江岸線保護遵循保護優先、規劃統籌、綠色發展、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沿江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加強對轄區內長江岸線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長江岸線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綜合治理目標,落實長江岸線保護地方主體責任。
沿江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建立健全長江岸線保護巡查工作機制,及時制止違反長江岸線保護規定的違法行為並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鼓勵沿江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引導村民、居民自覺維護長江岸線環境整潔,協助屬地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長江岸線保護工作。
第六條 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牽頭的長江岸線保護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水務、發展和改革、規劃、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綠化園林、衛生計生、旅遊、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沿江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組成,統籌協調長江岸線保護工作的重大事項。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長江岸線保護工作。
第七條 長江岸線保護聯席會議應當制定本市長江岸線保護年度計畫,明確目標任務和責任主體,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依法保護長江岸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健康環境、景觀和各項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長江岸線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和利用
第九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多規合一的原則,組織編制長江岸線保護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長江岸線保護詳細規劃內容包括長江岸線邊界範圍、功能分類、保護目標、保護管理措施等。
第十條 長江岸線保護詳細規劃應當符合長江流域綜合規劃、長江經濟帶發展規劃綱要、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落實多規合一具體要求,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第十一條 長江岸線保護詳細規劃是本市長江岸線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法定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本市長江岸線劃分為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開發利用區。根據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要求,嚴格實行分區保護。
第十三條 長江岸線保護區包括以下範圍:
(一)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的岸線;
(二)南京長江江豚省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的岸線;
(三)長江大勝關長吻鮠銅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內的岸線;
(四)南京長江新濟洲國家濕地公園等沿江重要濕地內的岸線;
(五)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其他岸線範圍。
第十四條 長江岸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以及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二)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建設生產設施,以及從事未經批准的其他活動;
(三)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內圍墾、建設排污口以及其他與水產種質資源保護方向不一致的項目;
(四)在沿江重要濕地內建設破壞生態功能的項目,以及實施破壞濕地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五條 長江岸線保留區包括以下範圍:
(一)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內的岸線;
(二)南京長江江豚省級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部分實驗區內的岸線;
(三)長江大勝關長吻鮠銅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部分實驗區內的岸線;
(四)幕燕濱江、濱江新城等為滿足生活、生態建設需要的岸線;
(五)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其他岸線範圍。
第十六條 長江岸線保留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
(二)在自然保護區緩衝區內建設生產設施、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在其實驗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景觀的生產設施,或者建設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其他項目;
(三)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實驗區內圍墾、建設排污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七條 長江岸線控制利用區包括以下範圍:
(一)開發可能對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道穩定等帶來不利影響,需要控制開發利用強度的岸線;
(二)重要險工險段、重要涉水工程及設施、河勢變化敏感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等需要控制開發利用方式的岸線;
(三)南京長江江豚省級自然保護區、長江大勝關長吻鮠銅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部分實驗區等生態敏感區,以及飲用水水源地准保護區等需要控制開發利用方式的部分岸線;
(四)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其他岸線範圍。
第十八條 長江岸線控制利用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可能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設施安全、岸坡穩定以及加重水土流失的項目;
(二)建設可能對生態敏感區以及水源地有明顯不利影響的危化品碼頭、排污口、電廠排水口等項目;
(三)在飲用水水源地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項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項目;
(四)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景觀的生產設施,或者建設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其他項目;
(五)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實驗區內圍墾或者建設排污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九條 河勢基本穩定、岸線利用條件較好,開發利用對防洪安全、河勢穩定、供水安全以及生態環境等影響較小的岸線劃分為長江岸線開發利用區。
第二十條 長江岸線開發利用充分考慮與城市發展、土地利用、港口建設、防洪、疾病預防、環境保護之間的相互影響,根據本市長江岸線保護詳細規劃的要求,按照深水深用、淺水淺用、節約集約利用的原則,提高岸線資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臨時占用長江岸線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審批部門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徵求長江岸線聯席會議辦公室意見。需要經長江流域有關管理機構、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臨時占用期限屆滿,臨時占用人應當及時恢復岸線原狀;確需延長占用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
臨時占用長江岸線給當地居民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長江岸線範圍內設定界樁和標識牌,應當載明區域範圍內禁止和限制行為相關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掩蓋界樁和標識牌。
第三章 保護和修復
第二十三條 鼓勵採取清淤疏浚、植被種植與恢復、生態廊道建設等相關措施對受損岸線進行修復,保護長江岸線生態環境。
第二十四條 嚴禁非法占用長江岸線。沿江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組織有關部門按照長江岸線保護詳細規劃要求,全面排查長江岸線範圍內建設項目生產情況,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非法占用長江岸線的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依法採取或者報請有管轄權的部門採取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拆除、恢復原狀等措施;
(二)對已取得有關行政審批,但不符合長江岸線保護相關規劃的原有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或者不符合國家、省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有關規定的建設項目,及時報請審批部門依法處理;
(三)國家、省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依法應當補償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長江岸線範圍內違法建(構)築物的查處,相關部門在管轄許可權內按照下列規定依法辦理:
(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在長江河道管理範圍內違反水法律、法規的違法建(構)築物進行查處;
(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港口岸線範圍內違反港口法律、法規的違法建(構)築物進行查處;
(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違法建(構)築物進行查處;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違法占地行為進行查處;
(五)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違法建(構)築物查處中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認定;
(六)國家、省和市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市、沿江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長江采砂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省際邊界重點河段發現非法采砂行為的,按照職責分工,根據國家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市嚴格執行長江禁漁期制度,修復水域生態環境。
鼓勵單位、個人以及社會各界通過認購放流苗種、捐助資金、參加志願者活動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參與、開展水生生物科學增殖放流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市加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對長江大勝關長吻鮠銅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南京長江江豚省級自然保護區實施重點保護,配備必要的管理、執法和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設備設施。加強外來入侵物種和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嚴控外來有害物種入侵。
第二十九條 本市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對長江岸線範圍內的濕地依法進行保護。
對長江岸線範圍內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壞的濕地,由市、沿江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科學評估,並相應採取野生動物棲息地營造、濕地植物群落恢復、水源補充、水體交換、污染控制、生物防控等修復措施。
第三十條 在長江岸線範圍內開展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重點對漁船集中停靠地、江灘濕地、岸線景觀帶等開展警示、監測和綜合治理工作,保障長江岸線健康環境。
第三十一條 本市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長江岸線景觀資源,整合濕地公園、生態綠島、森林公園等岸線資源,合理布局各類配套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與岸線功能、規模、景觀相協調,打造各具特色的長江岸線景觀鏈。
第三十二條 對因清理水產養殖、畜禽養殖,實施退田還江、退漁還江等導致轉產轉業的農(漁)民,沿江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給予補貼和扶持,並通過勞動技能培訓、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對因實施農藥、化肥減施工程等導致收入減少或者支出增加的農(漁)民,沿江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給予補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長江岸線保護聯席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制定長江岸線保護年度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建立健全長江岸線保護重要信息共享、重大事件集中會商、重點案件聯合執法督辦機制;
(三)對長江岸線保護和利用狀況定期開展評估;
(四)建立與長江流域有關管理機構的協調機制;
(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沿江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履行長江岸線保護主體責任,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防洪安全、飲用水水源地安全、化工污染、港口船舶污染、非法碼頭、規範入江排污口等專項執法和聯合執法行動。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共同做好長江岸線保護工作:
(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長江防洪安全、河勢控制、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采砂等行為;
(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港口岸線管理工作,按照港口規劃嚴格控制港口岸線開發,依法查處違法使用港口岸線的行為;
(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長江岸線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強化環境監管執法;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長江岸線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保護與開發利用管理;
(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指導和服務,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水生生物資源的保護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捕撈水生生物行為;
(六)綠化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長江岸線防護林和濕地的保護管理;
(七)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長江岸線血吸蟲病監測、預防、控制、治療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對殺滅釘螺藥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違法建設行為,推進垃圾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工作;
(九)公安機關依法打擊破壞長江岸線資源、環境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長江岸線保護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
(二)要求出示有關許可證件、資料;
(三)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材料;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在日常巡查中發現長江岸線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對不屬於其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並告知舉報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十六、十八條規定,在長江岸線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範圍內實施禁止行為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防洪、河道保護、港口管理、環境保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濕地保護、自然保護區保護、水產種質資源管理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批准臨時占用長江岸線,或者在臨時占用的長江岸線上建設永久性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或者臨時占用期屆滿未及時恢復有關岸線原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批准使用長江岸線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巡查中發現或者舉報屬實的違法行為隱瞞、遲報、謊報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辦法》以加強長江岸線保護為主旨,對防範岸線過度開發所出現的問題提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有利於糾正和防範危及岸線保護的行為。
為落實“保護為主,開發嚴控”的原則,《辦法》針對南京長江江豚省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的岸線、長江大勝關長吻鮠銅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內的岸線、長江新濟洲國家濕地公園等沿江重要濕地內的岸線,明確了相應的禁止、限制行為。同時規定,南京要加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對長江岸線範圍內的濕地依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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