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2]83號
【發布日期】1992-11-06
【生效日期】1992-11-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1992年11月6日長府發〔1992〕83號)
第一條為獎勵在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充分發揮廣大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加速我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和《吉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獎勵的範圍包括: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推廣、採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科學技術管理以及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等並取得突出成績的。
第三條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屬於:省內先進水平或者經過實踐證明具有較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
(二)在推廣、套用、轉化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引進、消化、吸收、開發、套用國內外先進技術中,獲得的科學技術成果並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五)在科學技術管理和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效果的。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下列四等:
獎勵等級 榮 譽 獎 獎 金 (元) 一等獎 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和證書 10,000 二等獎 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和證書 5,000 三等獎 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和證書 3,000 四等獎 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和證書 2,000
第五條對我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特殊貢獻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獎,其獎金額高於一等獎。
第六條成立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審批程式如下:
(一)一個單位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按照隸屬關係逐級上報,由市主管局或縣(市)、區科委進行初審,合格的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由主持單位組織聯合上報,如其中某個單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也可單獨上報,其審批程式同前。
(二)市級學術團體可向市有關部門推薦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經有關部門初審後,合格的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三)個人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由所在地的縣(市)、區科委負責初審,合格的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第八條經批准的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在授獎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有異議,由有關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裁決;無異議,即行授獎。
第九條經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批准授予的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從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基金中列支。
第十條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複發放。如獲獎項目經過上一級評審委員會評審提高了獎勵等級,其獎金只發給差額部分。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應當按照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義。
第十一條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獲獎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經查明屬實,應撤銷其獎勵,退回獎金,並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與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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