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吉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是1985年05月27日發布並實施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5]77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1985年5月27日吉政發〔1985〕77號)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的規定,為獎勵在推動我省科學技術進步中作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充分發揮廣大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以加速我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獎勵的範圍包括: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推廣、採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以及在標準、計量、科學技術管理、科學技術情報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
第三條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代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屬於:
1.國內首創;
2.本行業先進的;
3.經過推廣套用具有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推廣套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作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作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科學技術管理和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等工作中作出創造性貢獻並經過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第四條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下列四等:
獎勵等級 榮譽獎 獎金 一等獎 獎狀和證書 5000元 二等獎 獎狀和證書 3000元 三等獎 獎狀和證書 2000元 四等獎 獎狀和證書 1000元
第五條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物殊貢獻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獎,其獎金數額高於一等獎。
第六條設立“吉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七條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審批程式如下:
(一)一個單位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按照隸屬關係逐級上報,由省主管廳、局或市、地、州科委(科技處)進行初審,合格的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由主持單位組織聯合上報。除其中或以獨立套用的單項科技成果外,不得單獨上報。
(二)省級學術團體可向省有關廳、局推薦科學技術進步獎勵項目,經有關廳、局初審後,合格的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三)個人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由所在地的市、地、州科委(科技處)負責初審,合格的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第八條經批准的省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在授獎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有異議,由有關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裁決;無異議的,即行授獎。
第九條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經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批准授予後,從省財政經費中支付。
第十條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數額,每年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作出預算,報省財政廳。
第十一條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複發放。如獲獎項目經過上一級評審委員會評定提高了獎勵等級,其獎金只補發給差額部分。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資金,按照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義。
第十三條獲獎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經查明屬實,應撤銷其獎勵,退回獎金,並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十四條市、地、州和省直各有關廳局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自行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後發布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吉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