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有線電視管理條例

長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01年10月26日通過,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1月18日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有線電視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1.23
  • 實施時間:2002.01.23
第一條 為促進有線電視事業的發展,加強有線電視建設和管理,維護有線電視用戶(以下簡稱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有線電視建設和管理。
國防、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的民用有線電視建設和管理執行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有線電視,是指利用電纜、光纜或者微波的特定頻段傳送電視節目的公共電視網路傳輸系統。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有線電視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將有線電視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不斷提高有線電視覆蓋率。
有線電視發展規劃由市、縣(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市、縣(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有線電視管理工作。
有線電視傳輸機構負責有線電視設施的建設、維護、保養,保證其正常運行。
公安、城建、物價、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線電視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有線電視傳輸覆蓋網的設立須符合市、縣(市)人民政府的有線電視發展規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報和審批。
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傳輸覆蓋網可以與現有的各種網路資源互聯互通,在確保有線電視事業發展前提下,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
第七條 市、縣(市)在本行政區域內只能設立一個區域性有線電視傳輸覆蓋網。
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有線電視站(以下簡稱單位有線電視站)不得超出批准的覆蓋範圍向社會發展用戶,並按照本行政區域有線電視發展規劃與區域性有線電視傳輸覆蓋網聯網。
第八條 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節目設定範圍傳輸節目。不得擅自變更播出頻道、節目套數、技術參數和終止播送節目。確需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提前30日向所在地市、縣(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原審批程式辦理審批手續。其中終止播送節目的,應當在辦理審批手續後向公眾告示。
第九條 單位有線電視站以轉播中央、省和當地的有線電視節目為主,並可自辦少量本單位的新聞和專題節目,但不得自行播放電影、電視劇。
第十條 有線電視節目應當按照節目預告播放,需要調整原預告節目內容、播出時間的,應當提前向公眾告示。
第十一條 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播放廣告的內容、時間比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家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規定。每套節目播放廣告的總量不得超過其每天播出時間的15%,其中,18點至22點之間,不得超過該時間段節目總量的12%。
第十二條 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施工、安裝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有線電視工程的設計、施工、安裝應當符和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並使用符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入網器材;有線電視工程竣工後,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住宅小區有線電視工程的設計、施工、安裝應當與小區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三條 敷設有線電視線路、進行線路維修時,需要利用橋樑、隧洞、房屋牆面、樓梯通道、管線井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需要在空中架線的,應當注意保護所利用的相關設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與配合,不得阻撓。
第十四條 在城市建設中,有關單位需要移動或者拆除有線電視設施,應當向有線電視傳輸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有線電視傳輸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覆。逾期未接到答覆的,可向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投訴。
移動、拆除有線電視設施應當由有線電視傳輸機構組織進行,所需費用由申請者承擔。
敷設有線電視線路的建築物、構築物經有關部門批准遷建的,遷建人應當及時通知有線電視傳輸機構組織移動或者拆除有線電視線路。
第十五條 有線電視傳輸機構應當建立用戶投訴和故障報修登記服務制度。
有線電視出現故障,有線電視傳輸機構應當立即搶修。接到用戶故障報修後,屬於終端設施故障應當在24小時內排除,屬於傳輸線路故障應當在72小時內排除。因災害或嚴重故障等原因無法及時排除的,應當向用戶說明。
有線電視傳輸機構在執行緊急搶修任務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十六條 供電單位需要停電檢修線路,可能影響有線電視信號傳輸的,應當於3日前通知有線電視傳輸機構,有線電視傳輸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向公眾告示。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有線電視傳輸線路及與之相連線的緊固件和有線電視專用電源線路上掛接其它線纜和雜物,遮擋、覆蓋、掩埋有線電視線路、器件及附屬設施;
(二)擅自接掛、改動、調整有線電視設施,加裝用戶終端,連線非有線電視設施;
(三)截傳、干擾、解擾有線電視信號,偷竊、破壞有線電視設施及其標誌物。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有線電視設施的義務,對危害有線電視設施的行為,均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單位和個人造成有線電視設施損壞時,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並通知有線電視傳輸機構。
第十九條 有線電視傳輸機構為用戶提供初裝、遷移、收視、維護、入網等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服務費用。
有線電視各項服務費用的標準,由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報物價部門批准後執行。
有線電視服務費用於有線電視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條 有線電視傳輸機構應當在收取用戶提供初裝、遷移等費用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安裝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有線電視傳輸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費項目、標準、辦事程式和維修、監督舉報電話號碼。
有線電視傳輸機構向用戶收取收視費時,應當通過新聞媒體提前公布收費標準、時間及方式。
第二十二條 用戶應當及時交納收視費。
對拖欠收視費1個月以上仍未補交的用戶停止傳送信號;超過3個月仍未補交的用戶,視為其自動放棄收視入網戶籍。
被停止傳送信號的用戶申請恢復的,須補交所拖欠的收視費,並按照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用戶安裝有線電視後,期間可以申請報停,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單位有線電視站超出批准的覆蓋範圍向社會發展用戶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有線電視播出機構擅自變更播出頻道、節目套數、技術參數和終止播送節目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單位有線電視站自行播放電影、電視劇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同時可以沒收其播映設備。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有線電視播放的廣告時間超出規定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擅自進行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施工、安裝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可以並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所利用設施造成損壞的,有線電視傳輸機構應當及時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依法補償;阻撓有線電視線路敷設、維修造成經濟損失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線電視傳輸機構逾期未予書面答覆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由於有線電視傳輸機構自身原因逾期未排除故障的,每日按年收視費5‰向用戶補償,從逾期之日起至故障排除之日止。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在有線電視傳輸線路及與之相連線的緊固件和有線電視專用電源線路上掛接其它線纜和雜物,遮擋、覆蓋、掩埋有線電視線路、器件及附屬設施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接掛、改動、調整有線電視設施,加裝用戶終端,連線非有線電視設施的;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截傳、干擾、解擾有線電視信號,沒收其專用工具、設備、對個人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四)偷竊、破壞有線電視設施及其標誌物,危害有線電視安全播出的,責令停止非法活動,沒收其專用工具、對個人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損壞有線電視設施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影響用戶收視效果不超過10戶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影響用戶收視效果超過10戶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侵占和挪用有線電視服務費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退回,並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線電視傳輸機構在收取用戶初裝、遷移費後15個工作日內未安裝的,從逾期之日起至安裝完畢之日止,每日向用戶支付交費金額1%的補償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有線電視設施無法恢復原狀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同時觸犯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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