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6號),設立長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易貴平為長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屬性:非盈利性
  • 性質:組織機構
  • 地點:長春市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市經濟委員會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和小煤礦整頓關閉職責。
(三)加強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四)加強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職責。

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由市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四)承擔由市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責範圍內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貫徹實施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組織市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組織安全生產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協助配合國家和省調查處理特別重大和重大事故。
(八)負責組織、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信息統計分析工作。
(九)負責全市煤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全市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監督檢查,依法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和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並組織複查;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承擔小煤礦的整頓關閉職責;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對煤礦職工培訓進行檢查。
(十)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情況;組織職責範圍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十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二)負責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資格認可審批管理工作;依法監督管理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行為和未經註冊擅自以註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行為,並實施行政處罰。
(十三)組織擬訂全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推廣工作。
(十四)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訂和監督執行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承擔文電、政務信息、督查、保密、檔案、信訪、保衛、接待、財務、國有資產管理、重要會議和重要活動的籌備組織等日常政務工作;負責重要檔案和重要報告的起草工作;負責機關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管理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察專員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二)法規處(規劃科技處)
組織起草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全市安全生產重大政策;負責局機關安全生產重要研究課題的組織管理;承擔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發布安全生產信息;承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備案工作;承擔生產安全事故備案工作;組織擬訂安全生產規劃和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推廣工作;承擔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規定許可權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工作;承擔職責範圍內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市安全生產專家組和法律顧問的組織協調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產協調處(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
負責組織市政府綜合性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分配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和目標責任制的組織擬訂及考核工作;組織、指導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和應急救援演練;指揮、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監督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信息統計分析工作;承擔應急值守、事故信息接報處置工作;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和重大、特別重大事故風險,發布預警信息;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處
按規定範圍依法監督非煤礦礦山、石油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指導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參與相關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監督相關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五)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處
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相關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參與相關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監督相關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
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指導監督相關安全標準化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危險化學品登記;負責職責範圍內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參與相關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監督相關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七)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處
依法對全市煤礦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指導全市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工作部署的執行和落實情況;負責組織並監督全市煤礦進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依法監督檢查全市煤礦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有關人員安全資格持證情況;負責組織、指導全市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承擔小煤礦整頓關閉職責;監督全市煤礦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參與全市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八)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處
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情況;擬訂並監督實施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執法規章和標準;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綜合管理職業危害信息統計工作;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較大事故,協助配合國家和省調查處理特別重大和重大事故,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九)行政審批辦公室
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和要求,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含年審、年檢、收費)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式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十)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處(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支隊)
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動態監察,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負責受理和查處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投訴、舉報和下級報請、上級交辦、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承擔全市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的執法監察工作;指導各縣(市)區、開發區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執法監察統計、分析工作;參與較大事故和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對事故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實施處罰。
(十一)培訓處
負責全市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安全技術考核工作;負責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考核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負責註冊安全工程師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機關黨總支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55名,機關工勤人員數量4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17名(含總工程師1名、安全生產監察專員3名、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
五、其他事項
(一)關於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與相關部門關於安全生產職責的分工,按照《長春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安全監管(管理)職責的通知》(長府發〔2004〕48號)規定執行。如有調整,以檔案規定為準。
(二)關於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市安監局與衛生局按照市編辦《關於進一步明確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問題的通知》(長編辦〔2005〕65號)規定執行。如有調整,以檔案規定為準。
(三)安全生產監察專員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委派,監督檢查開發區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以及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監控和整改情況;參與或組織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或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督查;開展安全生產調查研究;
聯繫市管的工礦商貿企業,做好相關的監管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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