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是一部地方性法律法規,目的是面深入落實工業和服務業“雙拉動”戰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深入落實工業和服務業“雙拉動”戰略,進一步增強服務業在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合理引導各類資源最佳化配置,加快推動服務業創新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
(一)擴大服務業資金規模。根據市級財力情況,逐年增加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設立服務業重點領域支持專項,對新業態、新領域、高技術、高附加值、高集聚度、高輻射帶動等“兩新、四高”生產性、生活性服務業項目(企業)和發展重要載體,通過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直接補助、運營補貼、貸款貼息和事後獎補等方式給予支持。多渠道籌措資金,籌備設立長春市現代服務業發展產業引導基金,切實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和放大作用。各縣(市)區、開發區也要結合本地區實際,相應設立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和產業發展引導基金。
二、進一步加大重點項目投資的政策支持
(二)支持投資建設城市商業綜合體項目。進一步完善全市城市商業綜合體空間布局專項規劃,對符合規劃的申請項目,繼續按照市政府原已出台的關於城市商業綜合體項目申報程式和認定標準組織認定,重點支持不含商品住宅開發且建成營業後建設法人單位5年內自持物業產權比例達到總建築面積50%以上的項目或具有填補區域空白作用的項目,通過審核認定的,享受相關支持政策。同時,對通過審核認定項目年度累計完成投資額超過5億元(含5億元)的,在本意見有效期內按當年實際完成投資額的5‰給予建設法人單位投資獎勵補助。
(三)支持投資建設特色街區項目。對具備以下條件的新建街區:以帶狀街道建築形態為主體呈網狀輻射,街區實行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建設法人單位(或經營管理法人單位)自持街區物業產權比例達50%以上,且長度大於300米(按臨街單邊計算,下同),具備購物、餐飲、娛樂、商務、文化、旅遊等功能的綜合性特色街區,或主營行業店鋪營業面積占街區建築面積比例達50%以上的專業性服務業特色街區。通過市政府審核認定的,每年對街區建設法人單位(或經營管理法人單位)給予運營補助(或貸款貼息)300萬元,連續補助(貼息)最高年限不超過3年。對填補行業空白,輻射帶動作用強,服務業態特色鮮明,街區合計總長度超過1000米的大型特色街區,每年對街區建設法人單位(或經營管理法人單位)給予運營補助(或貸款貼息)1000萬元,連續補助(貼息)最高年限不超過3年。對根據我市冬季氣候特點,為滿足街區經營和消費需求需要,街區區內道路上部規劃建設封閉頂蓋的新建特色街區,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規範前提下,道路上部封閉部分建築面積可不計容積率、不辦理房屋產權。對利用現有城區街道改造、擴建且符合上述認定標準的特色街區,通過市政府審核認定的,每年對街區建設法人單位(或經營管理法人單位)給予運營補助(或貸款貼息)100萬元,連續補助(貼息)最高年限不超過3年。
(四)支持利用老工業廠房建設現代服務業項目。鼓勵採取PPP模式,利用現有城區內老舊、閒置工業廠房開發建設文化創意園區等現代服務業項目,對規劃設計方案通過市政府專題會議審核認定,且建成改造後不分割出售產權的歷史保護項目,允許以工業用地性質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五)支持投資建設創新創業中心項目。對新建單體地上規劃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含1萬平方米)以上,且建成後建設法人單位自持物業比例達地上建築面積50%以上、入駐企業產業集聚度達70%以上的創新創業中心項目,經市政府和項目所在區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共同審核認定後,每年對建設法人單位給予運營補助(或貸款貼息)200萬元,連續補助(貼息)最高年限不超過3年,所需資金由市、區(開發區)各承擔50%;對現有地上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含1萬平方米)以上老舊商務樓宇和存量用房,房屋產權單位或管理經營單位對其進行更新改造,轉型為創新創業中心的,改造完成並通過市政府和項目所在區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共同審核認定後,給予管理經營單位一次性300萬元投資補貼(或貸款貼息),所需資金由市、區(開發區)各承擔50%。
(六)支持投資建設服務業集聚區項目。對具備以下條件的新建服務業集聚區:業態符合支持範疇,產業集聚度高、特色突出,有專業管理機構,園區規劃占地面積達到5萬平方米以上或地上規劃建築面積達到10萬平方米以上,且集聚區建成後建設法人單位(或經營管理法人單位)自持物業產權比例達集聚區建築面積30%以上。經申請通過市政府審核認定的,授予長春市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稱號,並給予集聚區建設法人單位(或經營管理法人單位)200萬元補助;對被新認定為國家級服務業集聚區的,給予建設法人單位(或經營管理法人單位)300萬元補助;對被新認定為省級服務業集聚區的,給予建設法人單位(或經營管理法人單位)100萬元補助。
三、進一步加大重點領域投資的政策支持
(七)支持金融服務業發展。連續3年設立金融業發展支持專項,對新設或遷入我市的金融機構總部、金融機構地區總部購買、自建自用辦公用房的,經市政府審核認定,在取得房屋產權證後,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標準為每平方米500元,最高補助額不超過500萬元,自用未滿3年的不得轉讓出售和出租,補助資金由市和企業所在區(開發區)各承擔50%;對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符合條件企業,連續2年按每月20元/每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補貼,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所需資金由市和企業所在區(開發區)各承擔50%。支持有條件的城區(開發區)發展民間金融街,促進企業集聚,發揮集聚作用。對由各區政府(或企業)搭建並實際運行的金融街服務中心(或服務平台),通過市政府審核認定後,給予一次性200萬元投資補助。對入駐東北亞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範圍內的金融企業支持政策將另行制定。
(八)支持信息(科技)服務業發展。連續3年設立信息(科技)服務業發展支持專項,鼓勵引導“網際網路+”、電子商務、服務外包、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科技)服務業企業集聚發展。對註冊資本2000萬元以上符合條件企業購買、自建自用業務辦公用房的,經市政府審核認定,取得房屋產權證後,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標準為每平方米500元,最高補助額不超過500萬元,自用未滿3年的不得轉讓出售和出租,補助資金由市和企業所在區(開發區)各承擔50%。對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符合條件企業,連續2年按每月20元/每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補貼,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所需資金由市和企業所在區(開發區)各承擔50%。
(九)支持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連續3年設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支持專項,對新批准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的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50萬元的投資補助。對新建文化創意與科技研發等融合發展的專業孵化器,通過市政府審核認定的,按孵化面積100元/每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助,補助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利用老舊工業廠房、歷史建築等劃撥土地轉型興辦文化創意產業,符合國家規定和我市規劃布局的,在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不變的前提下,可暫不變更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和土地用途。
(十)支持現代物流業發展。連續3年設立現代物流業發展支持專項,加強物流行業和金融部門(銀行)合作,搭建物流行業“種子基金—助融貸”業務平台,促進中小物流企業健康快速發展。支持物流園區項目建設,對符合全市物流產業發展規劃,新建規劃占地面積10萬平方米(含10萬平方米)以上、且建成後不分割出售產權的物流園區項目,通過市政府審核認定的,給予一次性300萬元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支持物流企業開展甩掛運輸,凡進入省級以上試點的甩掛物流運輸企業,每台主車及掛車補助5萬元。支持物流企業採購新能源運輸車輛,每台車補助5萬元。支持物流行業開展多式聯運,對進入省級以上試點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50萬元。
(十一)支持冰雪旅遊產業發展。連續3年設立冰雪旅遊產業發展支持專項,鼓勵開發冰雪旅遊產品,加大對淨月“雪世界”等品牌產品的培育力度,對列入年度開發計畫並實際開展冰雪產品建設和經營服務的企業,經市旅遊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政府認定後,按照項目產品建設規模和當年實際完成投資總額,給予10—30%的投資補貼,每個企業(項目)年度最高補貼額不超過300萬元,所需資金由市和項目所在區(開發區)各承擔50%。
(十二)支持淨月國家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區創新發展。鼓勵先行先試、示範帶動,著力突破制約服務業發展的瓶頸。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中共長春市委、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淨月創新型生態城建設的意見》(長發〔2013〕6號)和《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推動長春淨月國家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區建設優惠政策的通知》(長府辦發〔2012〕32號)繼續有效,已經按照上述政策與企業簽訂契約並正在執行的項目仍可按照原政策執行,執行過渡期截止期到2017年12月31日。
四、進一步加大穩增長激勵力度
(十三)鼓勵骨幹企業提速增效。對年度銷售額首次超過10億元,年增長率達10%以上的企業,一次給予運營補貼100萬元;對年度銷售額首次超過20億元,年增長率10%以上的企業,一次給予運營補貼200萬元。對我市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進入中國服務業500強的企業,給予一次性300萬元補助;首次進入全國服務業行業百強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補助。
(十四)鼓勵中小企業升級提檔。支持符合條件的小型服務業企業申報進入限額以上企業、非法人企業發展為企業法人單位,對新增批發、零售、住宿、餐飲限額以上入戶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補助,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
(十五)支持引進服務業高層次人才。對新設立或從長春域外遷入的金融、信息(科技)服務等服務業重點行業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服務契約的,經市政府審核認定後,符合條件的比照我市引進人才的現行政策,連續3年每年給予一定獎勵或住房、交通等補貼,所需資金由市和企業所在區(開發區)各承擔50%。對信息(科技)服務業企業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參照國家服務外包基地相關政策給予支持。
(十六)支持服務業企業集聚發展。對新入駐通過市政府審核認定的特色街區內的,簽訂2年期以上租賃契約且有實際經營業務活動、按規定繳納稅收的企業(或商戶),採取事後補貼方式,最高給予連續2年的每月30元/平方米的房屋租賃補貼,每個企業(或商戶)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所需資金由市和特色街區所在區(開發區)各承擔50%。對新入駐通過市政府審核認定的服務業集聚區、文化創意園區、創新創業中心內的,簽訂2年期以上租賃契約且有實際經營業務活動、按規定繳納稅收的企業(或商戶),採取事後補貼方式,最高給予連續2年的每月20元/平方米的房屋租賃補貼,每個企業(或商戶)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所需資金由市和集聚區(中心、園區)所在區(開發區)各承擔50%。
五、進一步深化服務業發展保障
(十七)強化規劃引領和調控。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按照區域產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三規合一”的原則,組織編制區域內“兩新、四高”現代服務業集聚區規劃,報市政府審批通過後實施。省級(含省級)以上開發區和市政府認定的現代服務業集聚區內,經市政府專題會議審定後的企業投資項目,規劃條件中規劃用地性質按以下原則確定:屬於自建、自用且建成後不分割出售產權、不對外出租的非事業性質科研設計項目,規劃用地性質按“其他商務用地(非事業科研設計機構)”確定;由具有相應經營業績的建設法人單位成片開發建設的科技產業園區項目,其規劃新建建築面積達到5萬平方米以上(含5萬平方米),建成後分割出售產權比例不超過總建築面積50%,並且限定購房對象、限定房屋價格、限定使用性質、限定轉讓對象等的,規劃用地性質按“其他商務用地(科技產業園區)”確定;文化產業項目,按照市政府依據國家統計局《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2)》和《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制定的《長春市文化及相關產業用地分類》執行;體育產業項目,按實際建設內容和具體使用功能分別以“體育場館用地或體育訓練用地”確定;規劃新建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含5萬平方米)且建成後建設單位分割出售產權比例不超過總建築面積50%或規劃新建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含3萬平方米)且建成後建設單位不分割出售產權的商務辦公項目,規劃用地性質按“商務用地(高級辦公)”確定。對重大、重要的“兩新、四高”服務業項目,在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允許在規劃條件里附帶規劃和建築設計方案。
(十八)深化項目用地保障。對符合產業政策、城市規劃布局的服務業重點項目,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對在省級(含省級)以上開發區和市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四至範圍內,經市政府專題會議審核認定的企業投資項目,符合劃撥目錄的採用劃撥方式供地;其他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國土部門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在商業地價基礎上,給予不同水平的係數修正:規劃用地性質按“其他商務用地(非事業科研設計機構)”確定的,修正係數為0.5;規劃用地性質按“其他商務用地(科技產業園區)”確定的,修正係數為0.5;規劃用地性質按“文化產業用地”確定的,修正係數為0.5;規劃用地性質按“體育場館用地或體育訓練用地”確定的,可參照工業地價出讓;規劃用地性質按“商務用地(高級辦公)”確定的,修正係數為0.7。
(十九)嚴格執行土地出讓政策。享受本意見上款規定中所涉及的按不同水平係數修正的項目實際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基準地價的70%,也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開發成本和相關稅費之和。已享受非事業科研設計、文化、體育、和商務辦公用地地價優惠政策的企業,其土地在作價出資入股、抵押、轉讓、收購及其他經濟活動時,按取得土地時享受的地價類別和修正係數評估確定土地價格。
六、本意見中所涉及到的相關項目、企業和個人的補助(貼息、補貼、獎勵)等認定標準、認定程式、監管措施等分別由市直有關部門、各相關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審定後執行。
七、本意見所涉及的項目、企業和個人的補助(貼息、補貼、獎勵)等資金,市級承擔部分,在市級服務業發展相關專項資金中列支;區級承擔部分,在區級設立的服務業發展相關專項資金或年度預算內資金安排中列支。
八、本意見與我市已出台的支持服務業發展相關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縣(市)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九、本意見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十、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長春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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