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加快全省服務業跨越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現將《關於加快全省服務業跨越發展的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和各部門要根據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和實施意見,並認真抓好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加快全省服務業跨越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地區:吉林
  • 發布時間: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政策導語,市場準入,產業發展,稅費減免,財政扶持,金融支持,價格調整,土地利用,

政策導語

吉政發[2008]28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關於加快全省服務業跨越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服務業跨越發展的決定》(吉發〔2007〕10號),加快實施《吉林省服務業跨越發展計畫(2007-2009年)》,實現服務業跨越發展目標,按照解放思想、創新突破、非禁即入、全民創業的原則,認真貫徹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加快全省服務業跨越發展若干政策如下:

市場準入

(一)新申請設立從事服務業的非公司制企業,出資額實行申報制,其數額不受限制,暫停收取註冊登記費。
(二)興辦創辦現代物流、信息(信息傳輸、軟體外包服務等)、旅遊、會展、科技、文化創意(動漫、工業設計等)、諮詢及中介服務等鼓勵類服務業企業註冊登記,註冊資本可分期到位。
(三)以從事鼓勵類服務為主的公司制企業組建集團,其核心企業(國家有明確限制的特殊行業和需要前置審批的除外)的註冊資本由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其子公司由3個降至2個。
(四)從事鼓勵類服務企業,註冊資本達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可申請冠名 “吉林 ”或 “吉林省 ”名稱。
(五)落實國家停收個體工商戶 “兩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相關規定,對從事沒有固定門市的商業零售、修理服務類以及在政府指定的露天區域內限時從事臨時性經營活動(國家有明確限制的特殊行業和需要前置審批的除外)的個體經營者,免收集貿市場管理費。

產業發展

(六)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支持發展現代物流、科技服務、金融保險、信息服務、商務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鼓勵發展商業連鎖配送、電子商務等新型業態。
(七)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的服務業企業,在獲取國際通行的各類資質認證、出國參展等方面,可優先申請省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支持。
(八)鼓勵國際、國內大型服務業企業來吉林省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對投資形成固定資產1億元以上的企業,經中介機構出據審驗報告後,省服務業引導資金給予適當補助,當地財政也要積極給予支持。
(九)經國家和省主管部門批准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增值稅優惠;企業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直接產品,在省級以上電視台和國內外著名網站首播的節目,按每集1000元給予服務業引導資金補助。
(十)對進入輔導期的擬上市服務業企業,省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一次性工作經費補助50萬元;首發和借殼上市的服務業企業,一次性給予經費補助50萬元。
(十一)鼓勵各地建設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支持科技服務平台建設,省財政科技基礎平台建設資金對科技服務平台建設給予適當支持。

稅費減免

(十二)個體工商戶營業稅起征點由原市(州)4000元、縣(市)3000元統一調整到5000元,對月營業額5000元以下的個體工商戶,不徵收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十三)對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及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確定為0,即對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業戶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十四)對未達營業稅、增值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自有且經營用(不含出租)房產、土地予以免徵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十五)對列入全省服務業重點項目規劃的建設項目,2010年年底前,減半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免收人民防空建設四項費用。
(十六)對生產鼓勵類文化產品進口所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文化產品出口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
(十七)對服務業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並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
(十八)鼓勵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轉業退役軍人、農民新辦創辦服務業企業,2年內免收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九)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個人在從事服務業活動中需要提供法律服務的,予以減緩收費;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以免費提供法律援助。

財政扶持

(二十)2010年年底前,對年營業額10萬元以下的服務業企業和工商業戶,上年已繳所得稅額的省留成部分由省服務業引導資金給予定額補貼和支持。
(二十一)增加服務業財政投入,與服務業跨越發展速度同步,不斷擴大省服務業引導資金規模,到2010年達到5000萬元以上,市縣財政也要相應配套設立服務業專項資金。
(二十二)對完成省政府確定的市(州)服務業跨越目標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吉林省行政獎勵暫行辦法》規定程式給予獎勵,獎金從省服務業引導資金中安排。

金融支持

(二十三)切實改進對服務業中小企業和工商業戶的信貸服務,創新貸款方式,簡化貸款手續,提高服務業中小企業貸款滿足率。
(二十四)擴大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範圍和額度,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及就業困難的轉業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自謀職業、自主擇業,可向經辦金融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對個人新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的最高額度由2萬元提高到5萬元;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適當擴大貸款規模。
(二十五)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和內部經營財務管理制度,促進與銀行建立長期信用關係,提高信用意識和融資能力。實行對服務業中小企業的信用評級,推行信用交易。
(二十六)推廣非現金支付工具,特別是電子支付工具,促進電子商務和物流業等現代服務業發展。推廣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為農民工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資金匯劃服務。

價格調整

(二十七)改革自來水價格分類,除高檔洗浴、洗車業以及其他高耗水行業用水仍按現行價格分類執行外,其他服務業用水價格可按工業用水價格執行。
(二十八)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結合銷售電價調整,實行商業用電價格與一般工業用電價格並軌。

土地利用

(二十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興辦為農業生產服務的服務類項目,需要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2公頃以下)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十)對國內500強企業或投資額在3.5億元人民幣以上的服務業項目,優先安排並保證用地指標。
八、公共服務
(三十一)加強政府對服務發展的引導和保護,建立公開、平等、規範、搞活的行業監管制度,整治各項不合理隱性收費,查處各種侵權行為,營造良好的服務業發展軟環境。
(三十二)鼓勵發展人力人才服務業,推進中介機構舉辦主體的多元化,勞動、人事部門所屬公共服務機構為城鄉求職者提供免費服務。對政府在就業和社會保障、教育、文化、醫療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等方面的公共服務,財政給予補助。
(三十三)加強對各類人力人才服務中介機構的管理,評定誠信服務機構。積極開發職業指導與測評、職業技能培訓與鑑定、高級專業技能人才招聘、人力資源管理諮詢等服務項目。
(三十四)鼓勵機關幹部幫辦、創辦服務業企業,經單位同意,主管部門批准,在約定期間內保留機關原級別。
(三十五)鼓勵事業單位人員離職離崗領辦、創辦各類服務業企業,經單位同意,主管部門批准,事業單位人員離崗期間保留原級別,允許到企業兼職。
(三十六)對開展家政服務等便民利民業務培訓和職業介紹的機構,按其培訓或介紹成功的人數,經所在地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覆核後可給予一次性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