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住宅小區建設和管理的補充規定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住宅小區建設和管理的補充規定是一項由長春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住宅小區建設和管理的補充規定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1]99號
【發布日期】1991-12-10
【生效日期】1991-12-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住宅小區建設和管理的補充規定
(1991年12月10日長府發〔1991〕99號)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住宅小區的建設和管理,搞好城市建設,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是對《長春市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管理辦法》、《長春市住宅小區建後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
第三條我市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中長期建設計畫,結合我市人口分布及發展情況,制定近期城市建設詳細規劃。詳細規劃應結合我市的實際,合理確定小區配套標準。詳細規劃由市規劃部門擬定,並經多方論證後,報市政府批准。經批准的詳細規劃,應嚴格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根據實際情況,確需修改的,應依照制定程式執行。
第四條我市房屋綜合開發應遵循開發新區與舊城區改造相結合的原則。在近期內,應以改造舊城區倒危房和棚戶區及市政公用設施簡陋、交通阻塞、環境污染嚴重地區為重點進行開發建設。凡已開發的小區,周圍仍有棚戶區的,應繼續向外輻射,並完善配套設施。
第五條凡在我市進行的房屋建設,均應納入統一規劃和綜合開發建設軌道。自有生活區的建設,應按城市總體規劃做出詳細規劃,並嚴格按規劃建設。近期內,對史達林大街、工農大路、延安大路、寬平大路、開運街、安達街、北安路七條街路所構成的區域內,嚴控新的住宅建設(大專院校的自有生活區和倒危房除外)。
第六條住宅小區的規劃和單體設計,應改變呆板、單調的建設格局或建築形式,以多層現代建築為主。城市主要幹道兩側建築的設計,應新穎明快,造型美觀,逐步形成長春特點。
第七條市政、公用、電力、通訊、環衛設施的設計應與房屋設計同步進行。電力、通訊、上水、下水、道路、環衛等設施應按規劃確定的走向、管徑、位置,依照建設進度要求,進行施工和管理。煤氣、暖氣、電力、上水、下水管道安裝,應在房屋主體完工後、室內抹灰前完成,不得在房屋竣工後再鑿壁打洞,確保居民遷戶後即能投入使用。
第八條開發單位應將建築總平面圖交園林部門,由園林部門負責住宅小區綠化規劃設計,並編制綠化預算,報市建委審批。住宅小區綠化建設,由開發單位一次性承擔綠化費用,由所在區園林部門組織施工和管理,市城建局負責驗收。
第九條小區商業網點建設按《長春市商業網點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條住宅小區房屋竣工後,凡經市質量監督部門檢查評定合格的,均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或產權單位按使用功能驗收,並不得再收取有關費用。需限時保修的項目,在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工程驗收後,上水、煤氣、電力、供熱等使用費由專業部門自行收取。
第十一條開發單位承擔棚戶區改造、解困和改善城市基礎設施的,根據項目投入產出的實際,經有關部門批准,在稅費上,應給予減免營業稅、所得稅和各項費用;在資金上,應優先貸款;在項目選址、立項上,應好壞搭配,力求資金平衡。
第十二條開發住宅新區時,中國小和托幼設施的規劃,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確定,由開發單位負責投資建設,建成後無償交給教育部門使用和管理。
舊城區改造時,開發單位應負責按新增的居民戶數擴建附近學校。無擴建地點的,可按商品住宅面積(每平方米15元)交教育配套費。如果教育網點調整,需擴大面積,所需費用從教育專項資金中解決。
第十三條改造開發住宅小區時,凡是原有住戶的煤氣、自來水、電力等設施均由專業部門自行拆除,不得向開發單位收取殘值費。對原有煤氣設施的動遷戶,開發單位不得再收取住戶的有關費用。煤氣公司只計算其安裝費,安裝費由開發單位負擔,列入成本。
第十四條住宅小式的供暖外線、鍋爐房由供暖單位負責維修和管理;室內供暖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修和管理;採暖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建委核定。
第十五條住宅小區建設所需的配套產品,應選用質優價廉產品。各專業部門不得強行向開發單位推銷產品。用劣質產品配套或偷工減料的單位,有關部門應追究其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住宅小區規劃經批准後,市開發管理部門應依照《長春市住宅小區建後管理辦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組織建立住宅小區管委會。住宅小區管委會應參與小區的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除國家、省、市建設主管部門和工商部門依法確認的開發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開發經營商品房。違者,沒收其非法所得,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十八條各開發單位應以為城市建設服務為宗旨,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努力搞好我市的住宅小區建設。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施實。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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