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壽區場鎮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實施細則

為加強全區場鎮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根據《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55號),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一條 場鎮是指規劃區的建成區範圍內的場鎮區域。
場鎮生活垃圾是指在場鎮日常生活和為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廢物,不包括建築垃圾、渣土、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場鎮生活垃圾處置費是指政府依法徵收並用於將場鎮生活垃圾從市政垃圾轉運設施運往垃圾處置場進行處置以及相關管理的費用。
凡我區場鎮垃圾收運範圍內所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場鎮居民等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場鎮生活垃圾處置費。
第二條 區發改委負責全區場鎮生活垃圾處置運行機制協調及收費標準的核定。
區市政局負責全區場鎮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徵收管理。
區財政局負責全區場鎮生活垃圾處置費的核算和票據管理。
第三條 區市政局委託各鎮人民政府負責所在鎮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各鎮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直接組織徵收、委託當地供水或供氣企業代收等方式。
第四條 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生活垃圾處置費按在冊職工和臨時聘用人員人數徵收。
餐廚垃圾、商業門店(網點)及其他商業用房生活垃圾處置費按經營面積徵收。
學校、醫院、部隊、廠礦、集貿市場、批發市場生活垃圾處置費按實際產生生活垃圾量核定徵收。
其他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處置費按定額或計量方式徵收。
對實際產生垃圾數量不能準確計量的,可以採取核定數量的方式按110元/噸徵收,自行將場鎮生活垃圾運至垃圾處理場的,扣除垃圾中轉運輸費,按65元/噸徵收。
第五條徵收單位和委託代收單位應在醒目位置張貼收費標準,並持有區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和區市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工作證件。
第六條 收費標準
序號
收費對象
收費標準
備 注
1
居民
5元/戶·月
按場鎮居民戶數計征。
2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元/人·月
按上年末實際在冊職工人數(含臨時工、契約工、留聘用人員)計征。
3
學校、醫院、部隊、廠礦、集貿市場、批發市場
110元/噸
按實際產生生活垃圾量計收(含垃圾中轉運輸費)。自行將場鎮生活垃圾運至垃圾處理場的,扣除垃圾中轉運輸費,按65元/噸計征。
4
餐廚垃圾
暫為0.55元/平方米·月
市里出台標準後從其規定。
5
商業門店(網店)及其他商業用房
營業面積200㎡以下
0.55元/平方米·月
按營業面積計征。不足20㎡按20㎡計征。
營業面積200㎡—500㎡
0.5元/平方米·月
營業面積500㎡-1000㎡
0.45元/平方米·月
營業面積1000㎡以上
0.4元/平方米·月
第七條 對場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國家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家庭、非營利性社會福利機構、以及連續二個月及以上水、電、氣表走數均為零的場鎮居民戶憑有效證明材料經所在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免交場鎮生活垃圾處置費。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活垃圾處置費減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場鎮垃圾處置費實行政府定價,垃圾處置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由區發改委會同區市政局提出方案,報區政府審批。
第九條 場鎮生活垃圾處置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場鎮生活垃圾的轉運、處置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 場鎮生活垃圾處置費使用財政部門指定的收費票據,由區財政局統一管理和撥付。
第十一條 代收單位收取垃圾處置費,不得從中提取管理費,代收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區財政局核撥。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按照《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55號)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本細則從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區發改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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