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又稱鑑定意見。指鑑定人受司法機關委託或聘請,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 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後作出的 書面結論性意見。是訴訟證據之一。刑事訴 訟和民事訴訟中通常進行的鑑定有:法醫學 鑑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毒物鑑定、痕跡 鑑定、檔案鑑定、筆跡鑑定、物品鑑定、司 法會計鑑定、技術鑑定等。鑑定結論只對案 件應査明的專門性問題作出結論和判斷,不負責就法律問題作出結論。鑑定人應在鑑定結論上籤名。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應當告之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鑒 定。鑑定結論必須經過査證屬實,才能作為 定案的根據。(胡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鑑定結論
  • 外文名:conclusion
  • 隸屬:訴訟證據
  • 不同於證人證言
  • 又稱:鑑定意見
  • 來源:程式法(訴訟法)
特點,鑑定制度,結論形成,常用鑑定,法醫鑑定,司法精神鑑定,痕跡鑑定,筆跡鑑定,司法會計鑑定,毒物和司法化學鑑定,一般技術鑑定,鑑定人,注意事項,

特點

鑑定結論是訴訟證據的一種。鑑定結論不同於證人證言等人證,因為鑑定人沒有直接或間接感知案件情況,鑑定結論是 表述判斷意見而不是陳述事實情況,證據的產生所依據的是科學技 術方法而不是對有關情況的回憶。
鑑定結論鑑定結論

鑑定制度

鑑定制度,中國早在睡虎地秦簡中就已有記載,西方在羅馬法中也已開始出現。到了近代和現代,隨著科學技術的發達,鑑定在訴訟中已被廣泛採用。它在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幫助偵查、審判人員判斷案情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訴訟中常見的鑑定有:法醫學鑑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會計鑑定,刑事技術和其他種種技術鑑定。

結論形成

鑑定結論的形成通常基於特定的物理實體、特定的人或物,其間要運用相應的科學知識、方法和儀器,因而我們說鑑定結論具有科學性。但因鑑定必須由人來完成。且鑑定結論是鑑定人認識活動的結果,所以鑑定人的主觀認識能力及其擁有的客觀認識條件均將影響到鑑定結論的給出。從這個意義上說,鑑定結論並不必然是科學的、正確的意見;那種認為“鑑定結論是科學結論”的觀點相應也就是錯誤的。正因為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刑事訴訟法》第63條、《行政訴訟法》第31條明確規定,鑑定結論是證據的一種,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常用鑑定

在我國司法鑑定中,常用的刑事技術鑑定主要有:

法醫鑑定

指運用法醫專門知識,對屍體與活體及其分泌物、排泄物等有 關問題所作的鑑別與判斷。其中包括基因鑑定、死因鑑定、傷害鑒 定、血型鑑定等。

司法精神鑑定

確定被鑑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及其程度,從而確定鑑定對象的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

痕跡鑑定

對與案件有關的指紋、腳印、交通工具印痕、犯罪工具破壞痕跡、彈頭及槍枝膛線等,與嫌疑人和嫌疑物的相應部位進行對比,作出是否同一的鑑定結論,以確定犯罪人和作案工具等。

筆跡鑑定

即運用筆跡檢驗的專門知識,將證據材料的有關筆跡與嫌疑人的筆跡進行對照,作出筆跡是否塗改、偽造或是否同一的結論,以確定作案人及其作案手段。

司法會計鑑定

即對與案件收支是否平衡以及資金的流轉等,以幫助司法人員查明是否有經濟犯罪情況等。

毒物和司法化學鑑定

即通過對可疑物質、藥品、毒物進行分析化驗,認定被檢驗物的成分、含量、作用等。

一般技術鑑定

對案件中涉及到工業、農業、交通運輸、航空、建築等各種專門技術問題進行鑑定,以確定事故以及其他特定事件發生的性質、原因與後果等,為確定責任事故以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知提供依據。

鑑定人

大陸法系國家把鑑定人和證人加以區別,把鑑定結論作為獨立的證據。它們認為,鑑定人不同於證人:
①證人由案件本身決定,不可由他人代替,鑑定人則是在案件發生後指定,可以更替;
②鑑定人必須有專門知識或技能,證人則無需這個條件;
③證人陳述的是他所知道的案件事實,鑑定人提供的則是他運用專門知識對事實作出的分析結論。
大陸法系國家指定鑑定人的權力屬於偵查、審判官員。但聯邦德國1975年《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鑑定人除由法院選定外,被告人可自行選定鑑定人,並可直接傳喚到庭,由法庭詢問。聯邦德國、日本等國還有鑑定人迴避的規定。英美法系國家沒有將鑑定人與證人分開,鑑定人被稱為專家證人,按普通證人對待;鑑定結論被視為證人的意見證據。鑑定人由當事人選定,並用與其他證人相同的方法傳喚到法院。在中國,訴訟中的鑑定結論是獨立的證據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第144條)。鑑定人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依法要求鑑定人迴避(第44條)。“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簽名”(第145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應當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第146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第187、19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3年)第7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體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有人民法院制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第77條規定,“鑑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籤名或者蓋章。”《民事訴訟法》(13年最新修正版)有關鑑定的其他規定與《刑事訴訟法》大體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8條規定,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要受到刑事處罰。

注意事項

對鑑定結論的判斷和使用應當注意兩點:其一,鑑定結論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獲得預定的證明效力。由於主客觀原因的影響和限制,鑑定結論不排除出錯的可能。所以還需要對其進行檢證。其二,鑑定結論只應回答專業技術問題,不能回答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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