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貨物裝卸作業計費辦法

第34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附表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貨物裝卸作業計費辦法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92.11.11
  • 實施時間:1993.03.01
第1條 凡在鐵路車站內從事貨物裝卸火車、汽車(或其它車輛,以下同)和船舶以及搬運作業,無論其採用機械還是人力方式進行作業,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2條 鐵路貨物裝卸搬運作業收費按鐵道部規定的“裝卸費收據”(含定額收據)統一核收,統一清算。在站內進行裝卸搬運作業的各種組織,不得使用其它票據自行收費和結算。
第3條 鐵路貨物裝卸搬運作業收費項目分為整車、零擔、貨櫃貨物的裝卸、搬運和雜項作業四種。
第4條 貨物的裝卸搬運費實行地區差別費率。各地區、各車站按其實際發生的項目和鐵道部規定的費率標準核收,未發生的項目不準核收。
第5條 計算整車和零擔貨物裝卸搬運費的重量,整車貨物以噸為單位,噸以下四捨五入;零擔貨物以10千克為單位,不足10千克進為10千克。
貨櫃貨物以箱為單位,按箱計費。
第6條 整車貨物的計費重量除下列情況外,均按貨車標記載重量(以下簡稱標重)計費。貨物重量超過標重時,按貨物重量計費。
1、使用礦石車及側板高度不足1.3米的敞車(包括平車、砂石車)裝煤、焦炭;使用平車、砂石車、尖底礦石車裝碎石、片石、泥土、沙、石膏按貨物重量計費。
2、使用冷藏車裝運貨物,按《鐵路貨物運價規則》規定的計費重量計算,貨物重量超規定計費重量時,按貨物重量計費。
3、容積72立方米以下的40噸棚車,按30噸計費,但貨物重量超過30噸時,按貨物重量計費。
4、工業機械和農業機具類貨物,重量不足貨車標重50%的,按50%計費;超過的按貨物重量計費。
5、電子、電氣機械及家具、搬家貨物、特定集裝化運輸用具、紙製品,貨物重量不足貨車標重60%的,按60%計費;超過的按貨車標重計費。
6、未裝容器的活動物,裝一層按貨車標重的50%,裝二層按70%,裝三層按貨車標重計費。
第7條 零擔貨物除《鐵路貨物運價規則》中有規定計費重量者外,均按貨物重量計費。
按一批辦理的零擔貨物,其起碼計費重量為100千克。
第8條 裝卸作業距離
1、除本條另有規定者外,整車、零擔和貨櫃貨物,裝火車系由車站規定的貨物堆放地點裝到貨車上,卸火車由貨車上卸至車站指定的貨物堆放地點。但作業須在同一貨區內,以一次完成為限。貨物堆放地點與車輛的距離,整車、零擔貨物為30米,貨櫃為50米。
2、作業中固定位置的機械和軌行式裝卸機,裝卸火車、汽車和船舶的作業距離為其有效範圍之內。
3、人力裝卸堆放於倉庫和雨棚之外的貨物,裝火車時,整車包裝論件貨物的裝車距離為20米,散堆裝貨物除木材、毛竹、草秸類的裝車距離為20米外,其它貨物的裝車距離均為6米;卸車時以貨物落地後距鋼軌外側不小於1.5米為限。裝卸汽車的距離,不分貨物品類一律為5米。
4、凡超過上述規定的裝卸距離,其超過部分另按搬運辦理。
計算距離的標準,由實際裝卸貨物的貨堆(貨櫃以其本身)中心起,以實際走行至車輛中心止。
第9條 裝卸車堆、拆垛高度。
貨物裝卸火車作業時的堆、拆垛高度,棚車為其車內高度,敞車、平車為機車車輛限界之高度內。
貨物裝卸火車作業時的堆、拆垛高度,機械或人機混合作業的為機械的起升高度內;人力作業的堆、拆垛高度為1.5米其超過1.5米時,按超出部分的貨物重量,每超過1.5米(不足1.5米按1.5米計)另加收一個人力堆、拆高費。
高度的計算以堆放貨物的地面(有站台作業時為站台平面)算起至實際裝卸貨物的高度止,單層碼放的貨物起高時,不收取堆、拆高費。
第10條 搬運作業距離
受託運人(或收貨人)的委託,將貨物由託運人(或收貨人)指定的站內地點搬至站內另一指定地點時,整車、零擔貨物的基本距離為30米,貨櫃為50米。超過上述距離的,另按超遠搬運辦理。
第11條 貨櫃貨物掏、裝箱作業範圍
掏、裝箱作業公指在貨場內的掏、裝箱專用地點,將貨物由箱內掏出碼放或將貨物裝入箱內的作業。
掏、裝箱作業的同時,須取送重(空)貨櫃和將貨物裝卸汽車的,另按實際發生的作業分別計費。
第12條 冷藏車加冰、鹽作業範圍
系由站內的冰、鹽庫存或指定的堆放地點取出冰、鹽,碎冰後加入冷藏車冰櫃內。
由汽車卸下冰、鹽,經搬運直接加入冰櫃內的作業,其卸汽車和加冰、鹽作業應分別計費,卸汽車作業費按加冰、鹽作業費率核收。
第13條 只按重量承運,不計算件數的貨物,裝卸、搬運時需按規格碼放整齊的,不論堆碼高度,均核收堆碼費。裝卸、搬運時,需人力堆(拆)高的,另收堆(拆)高費。
第14條 整車貨物裝卸火車、汽車和站內搬運作業,按“鐵路整車貨物裝卸、搬運費率表”(表一)所規定的費率核收費用,但下列貨物,應執行如下加成費率:
1、貨物包裝帶有“向上”、“小心輕放”兩個標誌的普通包裝論件貨物,裝卸、搬運費率按表定費率加30%;只有一個標誌的,裝卸、搬運費率按表定費率加20%。
2、按件數承運,一批貨物數量超過1600件的,按表定費率加20%。
3、每件重量為81~140千克的包裝論件貨物,裝卸、搬運費率按表定費率加20%;每件重量為141~200千克的包裝論件貨物,裝卸、搬運費率按表定費率加30%。
4、按《鐵路貨物裝載加固規則》和《鐵路超限貨物運輸規則》之規定辦理的超長、集重和超限貨物,裝車按表定費率加100%,卸車和搬運費率按表定費率加50%。
5、棚車裝運的散裝貨物,裝卸費率按表定費率加50%,裝運的木材類(人造板材除外)貨物,按表定費率加100%。
6、使用敞、棚車裝鮮水果,應貨主要求加墊保護時,裝車按表定費率加20%,卸車拆除的,按表定費率加10%計費。
7、使用敞、棚車裝運蔬菜、凍肉,應貨主要求需加墊防寒、隔熱、保溫(含車內加冰)等特殊作業的,貨物裝車費率按表定費率加50%,卸車時拆除的,按表定費率加30%。
8、怕濕、易燃貨物裝入敞、平車或卸至露天堆放,須加苫蓋防濕篷布、鋪墊防濕枕木或其它防濕材料的,裝卸費率按表定費率加20%;木材裝火車需要安插支柱、捆綁鐵線、加固“U”型釘等作業時,裝車費按其適用的費率加20%。
第15條 零擔貨物裝卸火車、汽車和站內的搬運作業,按“鐵路零擔貨物裝卸搬運費率表”(表二)所規定適用的費率核收。
第16條 貨櫃化物裝卸火車、汽車和站內搬運、掏裝箱作業,按“鐵路貨櫃化貨物裝卸、搬運和掏裝箱費率表”(表三)所規定的費率核收。但裝運危險品貨物的貨櫃,其裝卸、搬運、掏裝箱費均收30%。掏裝箱作業的同時,貨物需裝或卸汽車的,其貨物裝卸汽車費按零擔貨物裝卸汽車的費率計費。
第17條 整車、零擔貨物和貨櫃的裝卸船舶作業,按適用的裝卸火車費率加30%核收。
第18條 雜項作業費率
鐵路貨物裝卸作業中發生的其它雜項作業,按“鐵路貨物裝卸雜項作業費率表”(表四)所規定適用的費率核收。
第19條 貨物受冷或受熱後發生部分凍結或粘結的,其破除凍(粘)結的實際作業量,按適用的費加100%核收;全部凍結或粘結的,按實際發生的人工小時計算。
第20條 實行集裝化運輸的貨物(以貨物運單上發站的“集裝化運輸”章為憑)執行優惠費率,其裝卸搬運費按該貨物適用的費率減成20%計算。
第21條 人力裝卸火車作業,如有下列情況時應加成或減成計費:
1、平貨位和客運低站台裝火車時,裝車費按其適用的費率加20%計費。
2、低貨位裝火車時,裝車費按其適用的費率加100%計費。
3、散裝貨物低貨位卸火車時,卸車費按其適用的費率減成20%計費。
4、散裝貨物按要求由貨車一面(單側)卸車時,卸車費按其適用的費率加30%計費。
5、散裝貨物平地疊卸(重落、重堆)時,第一次疊卸按其適用的費率加50%,第二次及其以上的疊卸,每次均按其適用的費率加100%計費。
6、裝卸車時,必須使用長度4~6米跳板搭在車輛上作業,其爬高度在1.1米及以上時,按其適用的費率加30%計費。
第22條 夜間裝卸火車時,整車貨物的裝卸費按其適用的費率加10%計費。夜間作業的起止時刻,由各鐵路局提出具體時間,報部核准後執行。
第23條 貨櫃貨物超過其容許載重量,對其超過部分,一噸箱第10千克,五噸箱、六噸箱和十噸箱每50千克,20英尺和40英尺箱第100千克,按其適用的裝卸、搬運費率的5%,核收該貨櫃的超載裝卸、搬運費。
第24條 火車與汽車、船舶對接裝卸時,按該貨物適用的裝卸費率一卸一裝之和計費。
如因託運人、收貨人責任造成等待,延滯裝卸作業時間的,對其超過鐵路局平均裝卸時間的部分,核收誤工延滯費,由各鐵路局提出收費標準,報部核准。
第25條 貨物由汽車卸下搬入倉庫、雨棚內,或由倉庫、雨棚搬出裝上汽車,按裝(卸)汽車,出(進)庫搬運兩項作業計費。
第26條 應託運人或收貨人的委託,捆綁汽車裝載的貨物時,不分貨物品類均核收捆綁費(不含材料費)。具體標準由各鐵路局提出,報部核准。
第27條 收費計算
1、凡單件重量超過200千克的包裝論件貨物,均按重件貨物計算。
2、貨物適用兩個以上的費率時,按其高的費率計算。
3、不同費率的整車貨物按一批辦理時,按其中費率高的貨物所適用的費率計算。但單件重量超過200千克的重件貨物,不論其是否與其它貨物按一批辦理,均以每件的重量分別計算。
4、一批或一項貨物適用兩種以上的加成率時,應將不同的加成率相加之和作為適用的加成率;同時適用加成率和減成率時,應以加成率和減成率相抵後的差額作為適用的加(減)成率。
按一批辦理的貨物,作業費尾數不足0.1元時,按四捨五入處理。
5、整車、零擔和貨櫃貨物的換裝費,按該批貨物所適用費率的一卸一裝之和計算。
6、零擔、貨櫃貨物中轉費,車內搬動清點按一裝,落地再裝或過車,均按一卸一裝計算。
7、自輪運轉機械、車輛的裝卸,用人力推上、推下或加固的,均按雜作業人工小時計算。
8、卸散裝糧食、化肥、而灌袋(包)、縫(封)口的,除收卸費外,另加雜作業人工小時費。
9、平車或低邊車代替敞車運輸,裝車時須要加邊、加圍擋的,除收裝費外,另收雜作業人工小時費。
10、雜作業人工小時,按實際加強作業的人數和出工時間(由派班出發起至作業終了止,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加總計算。
第28條 下列六項作業屬裝卸火車的附屬作業:
1、裝卸車時鋪墊或整理防濕貨枕、苫蓋或撤除篷布,並摺疊整齊送至指定地點。
2、清掃貨車、貨位,並閉車門、車窗和蓋閥。
3、整理裝車後剩餘貨物,必要時用篷布苫蓋嚴密或搬入倉庫。
4、裝卸車時安裝或拆除支柱、擋板、墊板、牲畜支架。
5、裝載貨物的捆綁和加固(需要鉚、焊接等特殊加固的除外)。
6、托盤、網路等鐵路集裝工具的鋪拆,撤移的堆碼工作。
第29條 裝卸機械出租費和卸車時卸在鐵路托盤上的貨物,超過免費暫存期時的托盤占用費,由各鐵路局按當地物價水平和成本情況制訂,報部批准後執行。
第30條 下列作業費用,按本辦法規定的費率由鐵路內部清算:
1、整車、零擔、貨櫃貨物換裝費和整車、零擔貨物整理費;
2、零擔、貨櫃貨物中轉裝卸作業費;
3、貨櫃回空裝卸和站內搬、倒作業費;
4、零擔貨物入庫存過秤搬運(勞務)費;
5、冷藏車中途站加冰加鹽作業費;
6、路用篷布回送裝卸、搬運費和承運前、交付後防濕篷布摺疊、整理、取送費;
7、非裝卸責任貨車清掃費;
8、手推調車作業費(距離超過50米時,按雜作業人工小時費標準清算)。
第31條 裝卸費遲交金按《鐵路貨物運價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32條 受專用線主管部門委託,鐵路專業裝卸隊伍承擔其貨物裝卸作業的,其收費標準可按鐵路費率加20%核收或執行當地的標準,由各鐵路局商所在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物價主管部門確定。
第33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鐵道部。
第34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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