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令(已失效)

第 8 號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已經2002年第五次鐵道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傅志寰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 發布時間: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  施行:2002年10月1日
  • 發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是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建設,必須依法進行招標投標。為規範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項目質量和公眾安全,提高投資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建、改建國家鐵路、國家與地方或企業合資鐵路、地方鐵路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施工、監理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和主要材料採購等的招標投標活動。
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的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鐵路建設項目達到以下規模和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工程總投資200萬元(含)以上或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監理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重要設備、主要材料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不足以上規模和標準的鐵路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進行招標。
第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招標的鐵路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六條 必須招標的鐵路建設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具備相應資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八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受其委託的部門歸口管理全國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制定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對鐵路建設項目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三)審查招標人資質。
第九條 受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委託的鐵道部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和鐵路局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統稱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按委託規定許可權負責監督、檢查鐵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審查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標底編制單位資格;
(三)監督、檢查招標投標當事人的招標投標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
(四)對新建、改建國家鐵路、國家與地方或企業合資鐵路的招標計畫、標底、評標辦法、招標結果進行審查、核准;
(五)協調與省、市地方招標投標管理部門的工作關係;
(六)組建並管理招標評標委員會評審專家庫。
第十條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監理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和主要材料採購等招標投標活動,除特殊情況經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批准外,一律在鐵路有形建設市場的交易中心進行。
第二章 招 標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項目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中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國家批准,其他建設項目按規定已履行相應審批手續;
(二)有批准的設計檔案(兩階段設計有初步設計檔案,一階段設計有施工圖);
(三)建設資金已落實;
(四)建設項目管理機構已建立。
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招標人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負責組織招標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十三條 招標人的責任與權利
(一)責任:
1.發布招標公告及編制招標檔案,負責組織招標;
2.審查投標人資格;
3.組織現場踏勘,解答和澄清招標檔案中的問題;
4.編制標底,組建評標委員會,編寫評標報告;
5.按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與中標人簽訂契約;
6.對招標檔案、契約條款與建設項目目標實現的差異承擔責任;
7.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遵守招標投標有關法規,按規定保守秘密;
8.負責招標檔案的建立和保存。
(二) 權利:
1.參加設計檔案鑑定;
2.按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根據招標項目特點,經過資格審查選定投標人;
3.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招標人有權自行辦理招標,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辦理招標事宜,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指定的招標代理機構;
4.有權拒絕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投標;
5.按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第十四條 招標人可自行招標或委託招標。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准招標人符合自行招標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不符合自行招標條件的,由招標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五條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
(二)有與建設項目規模相適應的,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的專業齊全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三)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審查投標人資格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四)設有財務機構和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能按有關法規進行財務管理和獨立的會計核算;
(五)資質等級與建設項目的投資規模相適應,有從事同類鐵路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第十六條 招標人自行招標應在上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下列書面材料,經核准後方能自行招標:
(一)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項目法人組建的檔案;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包括工程技術、概 (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人員的高、中、初級職稱的人數;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專職招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評審專家庫;
(五)以往編制的同類建設項目招標檔案和評標報告,以及招標業績的證明材料;
(六) 其他材料。
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通過招標方式或其他方式確定勘察、設計單位開展前期工作的,應在上述書面材料中說明。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不得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也不得拒絕辦理工程建設的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委託招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應簽訂委託代理契約,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辦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二)招標代理機構應維護招標人的合法權益, 對招標檔案、評標辦法、評標報告等的科學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向外泄漏有關情況,影響公正、公平競爭;
(三)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已代理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諮詢業務,不得轉讓招標代理;
(四)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及投標人不得有隸屬關係或其他利益關係。
第十九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必須招標的鐵路建設工程項目均應公開招標。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必須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
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可以採用邀請招標。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形式邀請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投標人投標。投標邀請書的內容可比照招標公告。
第二十條 招標公告應在 《中國日報》、《中國經濟導報》、《中國建設報》、《中國採購與招標網》等至少一家媒介上發布,其中,必須招標的國際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在《中國日報》發布。同時應將招標公告抄送指定網路。公告發布手續由鐵路有形建設市場的交易中心歸口對指定媒介辦理,同時在交易中心網站發布。
招標公告的內容包括: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資金來源、內容、規模、實施的地點和工期;
(三)獲取資格審查檔案和招標檔案的辦法、地點和時間;
(四)對投標人資質條件的要求;
(五)招標的日程安排;
(六)對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收取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程式如下:
(一)編制、報批招標計畫;
(二)發布招標公告;
(三)申請投標;
(四)審查投標資格;
(五)發售招標檔案;
(六)召開標前會;
(七)遞送投標檔案;
(八)確定評標方案、標底;
(九)開標、評標、定標;
(十)核准招標結果,發中標通知書;
(十一)上報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十二)承發包契約簽訂與登記。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提出招標計畫報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批,招標計畫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項目概況,招標依據,招標方式、範圍和內容;
(二)標段劃分依據及數量,每個標段的主要工程量及估價;
(三)投標人選擇標段的方式;
(四)招標時間安排和地點;
(五)評審會組成方案,從專家庫中選擇專家的專業分類、人數;
(六)建議定標方式。
第二十三條 招標檔案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標檔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投標邀請書;
2.投標人須知;
3.契約條件;
4.技術規範;
5.圖紙;
6.工程量清單;
7.投標書格式及投標保證;
8.輔助資料表及各類檔案格式;
9.履約保證金;
10.契約協定書;
11.評標的標準和方法;
12.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應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檔案中提出相應要求;
13.招標檔案應對技術標和商務標的劃分、 內容要求、密封、標誌、遞交投標檔案和開標等作出具體規定。
(二)招標檔案應載明:嚴禁中標人轉包工程,中標人不得將招標項目的主體、關鍵工程進行分包;重要的設備和主要材料的招標範圍,其他設備和材料的採購供應方式;開標時的唱標內容。
(三)招標檔案不得規定任何不合理的標準、要求和程式,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或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二十四條 招標檔案發出後,招標人不得擅自變更和增加附加條件,確需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應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的收受人。澄清或修改內容以及對投標人所提問題的書面答覆均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五條 標段劃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標段不宜過小;
(二)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考慮工程的整體性、專業性;
(三)有利於組織工程建設和管理,工程銜接和相關工程的配合,場地平面布置,大型臨時設施、過渡工程和輔助工程的合理配置,分段施工、分期投產、分期受益。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按招標公告和招標檔案載明的條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後審是指在開標後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採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檔案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採取資格後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第二十七條 資格審查一般應審查潛在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簽訂契約的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資質證書、生產許可證或特許證等;
(三)具有有效履行契約的能力;
(四)以往承擔類似項目的業績情況;
(五)沒有處於被責令停業,暫停投標期限,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等;
(六)近兩年內沒有與騙取契約有關的犯罪或嚴重違法行為;
(七)近一年無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及既有線施工造成的鐵路行車重大、大事故;
(八)投標聯合體還應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資格條件。
國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將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潛在投標人,並在鐵路有形建設市場的交易中心公布資格審查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只有資格審查合格的潛在投標人才能購買招標檔案。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可按下列原則和方式確定潛在投標人投標標段:
(一)若潛在投標人自報投標標段,資格審查通過後即為潛在投標人投標標段;
(二)考慮資格審查通過的潛在投標人的專業特長確定投標標段;
(三)結合資格審查通過的潛在投標人的企業規模,做到投標機會基本公平。
第三十條 招標人應組織召開有購買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參加的標前會。標前會的內容包括:
(一)招標人介紹招標檔案和工程概況,設計單位介紹設計情況。
(二)現場踏勘。可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由招標人統一組織或明確由潛在投標人自行進行。
(三)潛在投標人提出問題,招標人答疑。
提出問題應以書面方式,答覆問題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串通,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招標中各項工作的期限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向交易中心報送招標公告資料至發售招標資格審查檔案一般不少於12日;
(二)招標人發售資格審查檔案至潛在投標人報送資格審查申請檔案一般不少於7日;
(三)潛在投標人向招標人提出的問題一般應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16日前,過時不予受理;
(四)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售之時起至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時止不得少於20日;
(五)評審專家的產生時間:開標前1 —3日;
(六)評標時間:從開標至推薦中標候選人一般在15日之內完成;
(七)招標人應於確定中標人後5日內,向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上報招標結果,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核准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
(八)中標通知書發出時間應不超過招標檔案載明的投標檔案的有效期;
(九)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書面契約。
第三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招標人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招標:
(一)一個招標標段遞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少於三個;
(二)一個招標標段所有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檔案,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有效投標檔案少於三個;
(三)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
(四)投標人放棄中標,其餘又無有效的中標候選人;
(五)由於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中標無效,其餘又無有效的中標候選人;
(六)經主管部門批准,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招標的。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四條 必須招標的鐵路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核准的營業執照;
(二)與招標工程相應的鐵路行業資質條件,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
(三)重要設備、主要材料的產品生產許可證或特許證;
(四)開戶銀行的資信證明;
(五)社會中介機構對年度財務報表出具的年審報告。
第三十五條 由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聯合體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1.聯合體各方均應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條件;
2.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規定的相應條件;
3.由同一專業的各方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一方考核。
(二)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定, 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明確聯合體代表及授權。聯合體代表在協定授權的範圍內代表聯合體各方處理有關問題。
(三)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契約,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有權決定參加或不參加投標;
2.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前有權補充、修改以至撤回投標檔案;
3.有權要求招標人書面澄清招標檔案中詞義表達不清、遺漏的內容或對比較複雜的事項進行說明;
4.當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或認為招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時,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二)義務:
1.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招標檔案的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公平競爭;對投標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2.按評標委員會的要求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實質內容;
3.按規定提供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其他經濟擔保;
4.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在規定期限內,按招標檔案和中標的投標檔案與招標人簽訂契約。
第三十七條 投標檔案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標人應當嚴格按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作出回響,即對招標項目的價格和其他商務條件、項目的計畫和組織實施安排、技術規範、契約主要條款等作出回響。
投標人擬投標項目的預定項目經理 (總監理工程師) 必須參與投標檔案的編制。
(二)投標檔案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投標書;
2.法定代表人證書或授權書;
3.各種投標保證;
4.投標價格及有關分析資料;
5.投標項目的實施或重要設備和主要材料供應方案及說明;
6.投標項目達到的目標及措施;
7.投標保證金和其他擔保;
8.項目管理或監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專業人員資格的簡歷、業績;
9.完成項目的主要設備和檢測儀器;
10.招標檔案要求的其他內容。
(三)技術標檔案和商務標檔案應分別編寫。
(四)投標人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工程進行分包的,應在投標檔案中說明,並將分包人的資質證明檔案載入投標檔案。
(五)投標人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應在投標檔案中說明,並將各方聯合投標的協定載入投標檔案。
(六)除有變化和招標檔案規定外,投標檔案中不再重複資格審查申請檔案已報送的資料。
(七)投標人在規定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以書面方式對已提交投標檔案的補充、修改內容,為投標檔案的組成內容。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密封送達招標地點。招標人在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對投標檔案要妥善保存並不得開啟。
第四章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依法組建,負責人由招標人確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為7人以上、其他建設項目為5人以上,均應為單數。其中招標人代表不得多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名額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二。技術、經濟專家於開標前1 —3天在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的監督下,由招標人從評審專家庫相應專業中隨機抽取。每次可抽取與評審專家名額相同的備選評審專家。
技術特別複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評標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安排工作人員負責評標的具體事務性工作。
第四十條 抽取的評審專家與招標人、投標人有利害關係或因故不能出席的,應從備選評審專家中依次遞補。
評審專家確定後由招標人通知評審專家本人,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嚴格保密。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職責
(一)按評標辦法評審投標檔案;
(二)編寫評標報告,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按順序列出第1、2、3名),或根據招標人的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
(三)負責評標工作,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評標辦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評標辦法應根據選定的評標方法(即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合理最低投標價法三種之一)制定。
(二)評標辦法應詳細、具體,便於操作,避免隨意性。內容、標準應與招標檔案一致,條件儘可能量化。技術標檔案和商務標檔案應分開評審,技術標檔案作為暗標先評審,技術標檔案未通過的,商務標檔案不再參加評審。
(三)評標方法若採用綜合評分法,報價評分比例不宜超過百分之四十,報價較標底的增減幅度應拉開分差。
(四)國家對特定的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評標辦法經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核確定後應即時密封,待開標會上當場啟封公布。評標辦法公布後,其內容不得作任何修改。
第四十三條 招標項目需要編制標底的,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委託經主管部門批准具有編制標底能力的中介機構代理編制。
第四十四條 編制標底應遵循以下依據和原則:
(一)依據:
1.招標檔案的商務條款及其他規定;
2.批覆的設計檔案及概算;
3.工程施工組織設計,重要設備和主要材料供應計畫;
4.國務院鐵路及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概算定額、費用標準和有關規定。
(二)原則:
1.標底價格應根據市場情況,力求科學、合理,有利於競爭和保證項目質量;
2.標底的計價內容、依據應與批准的設計檔案和招標檔案一致;
3.按招標檔案工程量清單的工程項目劃分、統一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確定工程數量和編制標底;
4.不由投標人承包的項目及費用不計入標底;
5.標底價格由成本、利潤、稅金等組成。按概算章、節編制,應低於招標概算,即批准的設計概算中招標項目的概算金額;
6.一個標段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四十五條 標底經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核確定後應即時密封,待開標會上當場啟封公布。
第五章 開 標
第四十六條 開標應按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在交易中心舉行。
第四十七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監督部門代表等參加。必要時招標人可委託公證部門的公證人員對整個開標過程依法進行公證。
第四十八條 開標會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宣布參加開標會的投標人及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名單。
(二)介紹招標項目的有關情況。
(三)公布評標、定標辦法。宣布開標順序和唱標主要內容。
(四)請投標人代表確認投標檔案的密封完整性。當眾檢驗、啟封投標檔案和補充、修改函件。
(五)宣讀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
1.必須按當場啟封的投標檔案正本宣讀;
2.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檔案和對投標檔案的補充、修改函件都應噹噹眾予以宣讀。
(六)當眾啟封、公布標底。
(七)當場作出開標記錄,並由招標人、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在記錄上籤字,確認開標結果。
第六章 評 標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應根據評標工作量和難易程度安排足夠的評標時間,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避免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評標委員會應組織全體評標委員學習有關規定和保密要求,宣布評標紀律,熟悉招標檔案和評標辦法。
第五十條 評標只對有效投標檔案進行評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無效投標檔案:
(一)逾期送達;
(二)未按規定密封;
(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未參加開標會;
(四)未按招標檔案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
(五)未同時加蓋投標人和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的印鑑或簽字(含投標聯合體各方);
(六)實質性內容不全或數據模糊、辨認不清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檔案進行澄清、說明或補正的;
(七)投標人未對招標檔案作出實質性的回響或與招標檔案有重大的偏離;
(八)投標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列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九)投標人在同一個投標段,提交一個以上的標價或自行投標又參加聯合體投標或同時參加一個以上聯合體投標;
(十)在技術標檔案中顯示或暗示投標人的。
第五十一條 評標應按照招標檔案和評標辦法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不得採用招標檔案和評標辦法未列明的標準和方法;不得改變招標檔案和評標辦法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也不得在招標檔案和評標辦法規定的評審內容之外增加和延伸評審內容。
第五十二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以書面方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不得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內容。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超出招標檔案範圍的問題,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和投標方案進行實質性談判。
第五十三條 評標委員應在閱讀投標檔案的基礎上,對同一標段各投標檔案同一評審分項進行橫向比較,客觀、公正、獨立的提出評審意見。不得採取事先議論某標段可能中標的總體意向後再評審,不得有迎合任何人評標意圖的傾向,不得以分項評審人的評審意見代替其餘評標委員的意見。
經評標委員會評審,認為所有的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對低於成本價格的投標應予否決。
第五十四條 經評審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應推薦為第一中標候選人:
(一)若採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價最低的投標人;
(二)若採用綜合評分法,平均分最高的投標人;
(三)若採用合理最低投標價法,能夠滿足招標檔案各項要求,投標價格最低(但低於成本的除外)的投標人。
若有不同意見,以多數評標委員的意見為準。
第五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全體委員應對評標結果經簽字確認,並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委員對中標候選人有不同意見在評標報告中說明。
第七章 中 標
第五十六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最大限度的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標標準;綜合評分最高;
(二)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應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領先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契約,或者招標檔案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可以確定順延排名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八條 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5日內,將招標結果書面報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書面報告的內容包括:中標人,中標標段的招標概算、標底、中標價、降造幅度、 評分,評標報告等。
招標人的書面評標報告經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核准後,招標人應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五十九條 經國家計委核准自行招標的鐵路建設項目,招標人在最終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計委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同時抄送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方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二)招標檔案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標準、評標標準和方法、契約主要條款等內容;
(三)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四)中標結果。
第六十條 招標檔案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簽訂契約前按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若中標人未按期或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可視為放棄中標項目,中標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招標人可以從其餘仍然有效的中標候選排序最前的投標人選取中標人,簽訂契約。
第六十一條 中標人在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同時,應按中標的承諾,將中標項目的項目經理的資質證書原件交由招標人保存。該項目經理在契約履行期間不得在其他建設工程項目任職。
第六十二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 並在簽訂契約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招標人不得對中標人的中標工程指定分包或將任務切割。
雙方當事人應按招、投標檔案的承諾和契約約定履行義務。中標人在投標檔案中承諾的人員、裝備,一般不允許更換;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換時,必須經招標人同意,且技術能力不得低於資格審查和投標時的水平。
第八章 罰 則
第六十三條 招標投標有關當事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生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受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委託的部門,認為需要進行行政處罰時,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六十四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契約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織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六十八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主管部門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主管部門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參加任何招標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程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況嚴重的,由主管部門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四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契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契約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契約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前兩項規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的。
第七十六條 由於招標人自身原因違約,使得中標人無法簽訂契約的,招標人應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八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必須招標的鐵路建設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八十條 本實施辦法中所涉及的資格預審檔案、資格預審辦法、招標檔案(含工程量清單)、評標辦法的示範文本和招標檔案的目錄,應按照各類招標實施細則的規定編制。
第八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生效後,必須招標的鐵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八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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