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

2012年4月5日上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正式出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
  • 外文名:Misjudgments pursue lifelong (Trial)
  • 發布時間:2012年4月5日
  • 發布機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背景,目的,主要內容,概要,細則,

背景

強化法官的辦案責任意識,1998年8月26日和1999年9月,最高法出台了《審判人員審判責任追究辦法》,省高院出台了相關實施意見,但措施出台已有十三四年(到2012年),部分內容因法律法規修訂及執法環境改變,導致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性質,有的法院進行了追究,有的法院不予追究;責任主體不明確,相關責任人難以確定。
法院系統的錯案不斷出現,先後見諸媒體、獲得糾正的有佘祥林錯案、趙作海錯案等,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對司法公信力的質疑。
2012年全國及河南省“兩會”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法院錯案責任追究提出了意見和建議,要求完善和落實錯案追責制度。
河南省省法院經過慎重研究,決定完善對法官辦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經過調研,最終形成了《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

目的

強化法官辦案責任意識,提高案件審判質量,提升司法公信力。建立“誰用權,誰就要負責一輩子”的錯案責任追究終身制,促使法官小心謹慎行使手中的司法權,給法官一個“金箍”,促使他們不犯錯誤、少犯錯誤,通過完善的制度,將錯案責任追究制度落到實處,最大限度地減少錯案發生。

主要內容

概要

《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分為六章23條,分別規定了錯案追究制度設立的目的依據、錯案的概念及認定、實施錯案追究的機構以及追究的原則。

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法官辦案責任意識,規範司法行為,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審判、執行工作中,應嚴格公正司法,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法定程式辦理案件,對所辦案件質量終身負責。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錯案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故意違反與審判執行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致使裁判、執行結果錯誤,或者因重大過失違反與審判執行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致使裁判、執行結果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
第四條 案件是否構成錯案由各級法院審判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確認。對審判委員會確認為錯案的案件,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條 全省各級法院設立錯案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由黨組書記、院長任組長,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和分管審判管理工作的院領導、紀檢組長和政治部主任任副組長。紀檢監察部門、審判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錯案責任追究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六條 錯案責任追究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有錯必究原則;
(二)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原則;
(三)依法審查,依程式確認原則;
(四)責任自負,罰當其過原則;
(五)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第二章 錯案範圍
第七條 各類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錯案責任:
(一)違反規定私自辦理案件或內外勾結製造假案的;
(二)毀棄、篡改、隱匿、偽造證據或指使、幫助他人作偽證,導致裁判錯誤的;
(三)私自製作訴訟、執行文書的,或者製作訴訟文書時,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或者因重大工作過失導致訴訟文書主文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報告案情時故意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裁判錯誤的;
(五)故意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
(六)故意違反法律規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執行措施或其他強制措施的,以及因在採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過失而造成案件當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致使裁判、執行結果錯誤或因重大過失致使裁判、執行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被審判委員會確認為錯案的。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錯案責任:
(一)因法律法規規定不明確或對法律法規、事實證據理解和認識上存在偏差的;
(二)在二審或審判監督程式中,當事人提供新證據致使案件事實發生變化的;
(三) 因國家法律的修訂或者政策調整而改變裁判的;
(四)其他經審判委員會依法確認不構成錯案的情形。
第三章 錯案認定程式
第九條 紀檢監察部門、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錯案線索的收集,法院各部門應當配合紀檢監察部門、審判管理辦公室的工作,及時移送在工作中發現的錯案線索,並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條 紀檢監察部門、審判管理辦公室對收集到的錯案線索,甄別分析後交由相關人員就涉錯事項作出說明。對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由審判管理辦公室對案件是否構成錯案以及錯案性質、責任劃分進行初步評查認定。評查案件時,應聽取相關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一條 審判管理辦公室組織評查後認為構成錯案的,將評查結果告知相關人員。相關人員對評查結果無異議的,審判管理辦公室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確認。相關人員對評查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十五日內向審判管理辦公室申請複議,審判管理辦公室另行組成評查組進行複議。經複議仍認定構成錯案的,由審判管理辦公室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確認。審判委員會討論時,應聽取相關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第四章 錯案責任主體認定
第十二條 錯案責任由造成錯案的責任人承擔,二人以上或多個環節共同導致錯案的,應區分責任大小,分別確定責任。
第十三條 錯案責任按下列情形區分責任:
(一)獨任審判造成錯案的,由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案件承辦人未如實匯報案情,故意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做出錯誤評議結論、討論決定的;或者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錯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案件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三) 經合議庭作出裁決造成錯案的,案件承辦人、審判長持錯誤意見的,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持錯誤意見的成員承擔次要責任,合議庭成員中持正確意見的不承擔責任,審判委員會改變合議庭意見的,合議庭成員中持正確意見的不承擔責任;
(四)主管領導、部門負責人故意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利用職權指示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改變原來正確意見導致錯案的,主管領導、部門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案件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
第五章 錯案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經審判委員會確認為錯案的,審判管理辦公室將錯案確認情況及責任劃分意見提交錯案責任追究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後,將相關材料分別移交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對應追究錯案責任的法院在職工作人員,根據其應負責任按下列情形辦理:
(一)應給予調離工作崗位、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二)應給予黨政紀處理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三)涉嫌犯罪的,將違法線索移送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應予追究錯案責任的法院工作人員已調其他法院的,由錯案認定法院將其錯案調查情況向該工作人員現所在法院通報,由該法院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追責。
第十七條 應予追究錯案責任的法院工作人員已調其他單位的,由錯案認定法院將其錯案調查情況向該工作人員現所在單位通報,建議該單位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追責。
第十八條 應予追究錯案責任的法院工作人員已退休的,根據其承擔責任應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九條 應予追究錯案責任的法院工作人員已調離、辭職、退休的,根據其承擔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由錯案認定法院將其違法線索移送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錯案責任而沒有追究的,可經院長決定,責令下級法院啟動錯案責任追究程式。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法院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執行人員、書記員、司法警察等法院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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