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行為

兼營行為,是指生產經營活動既存在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也存在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銷售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行為。

定義: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既存在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行為,又存在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非應稅勞務的行為。
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的勞務。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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