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遇回與折讓

銷售遇回與折讓是銷售退回指購買者由於商品質童或者品種不符合規定要求,而將已購入的這部分商品退回給出售單位的事項。銷售折讓指昀買者由於商品質量或者品種不符合規定要求,但對這部分商品不作退回處理,而要求在價格上給予某些折讓的事項。營業收入是按照企業的產品或者勞務的交換價值(如銷售價格)來計量的。在許多情況下,這種價值相等於企業交易中與客戶確定的價格。依照這一標準,所有銷貨退回或者折讓的數額顯然都應從特定經濟業務的收入中減除。發生銷售退回時,應由購銷雙方協商解決,如屑於重新調換同種商品的,不應作為銷貨退回處理,因而不作為銷售收入調整處理。

只有屬於銷售方責任,經協商由銷售方退款給購買者時,才作為銷售退回處理。企業發生銷售退回或者折讓,調整營業收入時,為簡化會計處理,無論是本年銷售的產品還是以前年度銷售的產品,由購貨單位退回或者予以折讓時,都應一律沖減當月銷售收入,其中銷售退回應同時沖減銷售成本。因為從盈虧計算的角度考慮,企業是按月計算收入和結轉成本,算出盈虧,並據以進行利潤分配。如果要求企業當月銷售的產品沖減當月的收入成本,顯然不太合適。在進行銷貨退回處理時,如果收入和成本已經結轉,退回的產品當月正在銷售,應沖減同種產品的收入和成本;如果當月沒有該種產品銷售,應單獨予以反映,沖減全部產品的收入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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