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縣紀檢監察信訪舉報案件督辦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2014年3月28日,中共銅陵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銅陵縣監察局以銅紀〔2014〕24號印發《銅陵縣紀檢監察信訪舉報案件督辦工作辦法(試行)》。該《辦法》共12條,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通知,實施辦法,

通知

關於印發《銅陵縣紀檢監察信訪舉報案件督辦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銅紀〔2014〕24號
各紀委(紀工委、紀檢組)、監察室: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縣紀檢監察組織信訪舉報案件辦理和督辦工作,現將《銅陵縣紀檢監察信訪舉報案件督辦工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銅陵縣紀律檢查委員會 銅陵縣監察局
2014年3月28日

實施辦法

銅陵縣紀檢監察信訪舉報案件督辦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縣紀檢監察信訪舉報案件辦理和督辦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紀檢監察信訪舉報案件辦理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訪舉報案件是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向下級紀檢監察組織交辦的要求按期上報或反饋辦理結果的重要信訪舉報問題。縣紀委信訪室在對信訪舉報件進行排查的基礎上,根據領導批示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信訪舉報案件。
第三條 承辦單位對轉交辦的信訪舉報案件要確定專人管理,履行登記、擬辦、審批等程式,及時組織調查處理,不得無故拖延、壓案不查。承辦單位不得再轉其他部門辦理。
第四條 信訪舉報案件調查應對反映的問題逐一、客觀、深入地作出調查。調查工作要堅持依紀依法、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初核、立案、調查和結案,要嚴格依照規定的程式執行。
第五條 轉交辦的信訪舉報案件實行限期辦結制。承辦單位對轉交辦的信訪舉報案件辦理的時限為三個月。如轉交辦函特別規定了辦理期限的,按照轉辦函規定期限辦結。不能按期辦結的,應當申請延期,延期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在延長期內仍不能辦結的,承辦單位須作出書面說明。對逾期而又不履行延期手續的,責成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向縣紀委作出書面說明。
第六條 調查情況及處理意見應包括被調查人基本情況、主要問題及調查情況及做出的“屬實、基本屬實、部分屬實、不屬實”責任認定、處理意見或整改建議等內容。
按照一案一報的要求,承辦單位須正式行文上報調查情況及處理意見,同時將調查筆錄等相關調查材料由專人一併報送縣紀委監察局信訪室(舉報中心)。不得通過公文交換或他人轉送。
第七條 信訪舉報案件結案實行預審制,未經審核同意承辦單位不得結案。信訪室及時做好報結材料的登記、收集、整理,提出初審意見,呈領導審核。對需補充調查或重新作出處理意見的,承辦單位須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同意承辦單位調查情況及處理意見的,應當及時告知承辦單位結案。對疑難、複雜的、發現存在違紀違法事實、性質嚴重需立案調查的提交會議集體研究。
對處理意見不一致的,在充分聽取承辦單位意見後,由縣紀委常委會集體研究並提出新的處理意見,由承辦單位及時落實處理。
第八條 按照“誰辦理誰回復”的要求,承辦單位須做好調查處理結果的回覆工作。回復材料或反饋登記表複印件報送信訪室。若舉報、反映人提出異議,要做好解釋說明、息訪息訴工作,妥善化解信訪矛盾;若提供新線索、新證據的,必須再進行調查核實,核實情況需及時報送縣紀委信訪室。回復情況必須存入案卷。
第九條 凡屬縣紀委監察局交辦的要求查報結果及反饋情況的信訪舉報件一經發出,即列入督辦範圍。督辦工作由縣紀委信訪室具體負責。對下列信訪舉報案件重點督辦:
(一)超過報結或反饋辦理結果期限的;
(二)已經報結或反饋辦理結果但縣紀委監察局認為需要補充調查或重新作出處理意見的;
(三)承辦單位組織不力、調查不認真、敷衍了事,或者推諉扯皮、拖延不辦的;
(四)領導批示要求儘快報告處理結果的;
(六)其他需要及時了解查處結果的。
第十條 交辦的信訪舉報案件辦理情況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凡因逾期不辦的,不落實督辦、審核意見而無正當理由的,視情節將對相關責任人,實行通報批評、問責。對壓案不報,不按規定程式辦理或調查不深入、推諉扯皮、久拖不辦造成不良後果的,按照《銅陵縣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規定實行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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