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支付委託代辦儲蓄手續費管理具體辦法

《銀行支付委託代辦儲蓄手續費管理具體辦法》在1991.04.12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支付委託代辦儲蓄手續費管理具體辦法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1.04.12
  • 實施時間:1991.07.01
根據《國營金融、保險企業成本管理辦法》第六條,為加強專業銀行支付委託非金融性企事業單位和委託個人兼職代辦儲蓄網點手續費(以下簡稱“代辦手續費”)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各專業銀行委託代辦的儲蓄業務,凡屬下列形式的代辦儲蓄網點由專業銀行支付代辦手續費:
1.單一代辦儲蓄點形式,指受託單位或個人兼職代辦一年期零存整取儲蓄業務。其存款種類單一,一般只辦理存款不辦理取款業務。
2.全面代辦儲蓄所形式,指受託單位設立的代辦儲蓄所,可辦理受託單位內部職工的活期儲蓄、定期整存整取、定期零存整取等存取款業務。
3.聯辦儲蓄所形式,指由專業銀行和其他單位聯合承辦,可辦理各種儲蓄存、取業務。
上述委託代辦的儲蓄網點,均不得實行任何承包制。
二、支付代辦手續費的標準由各專業銀行總行按代辦儲蓄存款年平均餘額的1.2%以內控制。各專業銀行總行對省級分行和計畫單列市分行,以及省級分行和計畫單列市分行對其下級行、處均實行逐級核定比例的控制辦法。各分、支行應在其上級行核定的比例內據實列支,不得預提。上級行、處也不得層層提留。
三、應付代辦手續費一律以代辦單位(或人員)吸收儲蓄存款的上月平均餘額為計算基數,並劃分檔次,控制比例隨餘額的增加相應遞減。代辦儲蓄存款平均餘額應扣除銀行職工在代辦儲蓄業務中從事吸儲、覆核和管理工作應分攤的儲蓄存款餘額。
四、支付代辦手續費的內容和用途包括下列各項:
1.代辦人員工資、獎金、福利費,以及國家規定的補貼開支;
2.代辦所的房租費、低值易耗品購置費、水電費、取暖費、帳表及資料費、代辦網點櫥窗等宣傳費、公雜費;
3.代辦人員業務培訓費、統籌養老保險金;
4.安全防衛費用;
5.聘請離退休人員的工資補差及獎金、福利費。
凡支付給集體性質的代辦單位或個人兼職的代辦手續費,應嚴格按用途開支;凡支付給全民所有制代辦單位的代辦手續費,由代辦單位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處理。
五、支付給代辦單位的手續費應一律採用轉帳方式,不得用現金或現金支票方式支付。
六、國營金融企業職工及內部分支機構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辦理代辦儲蓄業務,禁止以任何名義支付代辦手續費(或攬儲費、攬儲獎)。城鄉信用社、郵政部門吸收的儲蓄存款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交存款或轉存款辦法辦理,由國家銀行支付利息,不再支付代辦手續費。
七、聯辦、全面代辦所人均吸收的儲蓄存款年平均餘額1年內達不到20萬元的、3年內達不到50萬元的,委託行應考慮其設立代辦網點的合理性和經濟效益可行性,對不具備條件的代辦網點應進行合理調整或撤併。在規定期限內達不到吸儲標準,委託行又不設法調整或撤併的,從規定期滿後的年度起,所需支付的代辦手續費改由主管銀行的利潤留成資金中列支。
八、專業銀行要加強對代辦手續費支出的管理,由儲蓄(資金)部門依據當年儲蓄任務提出代辦手續費的計畫,經財會部門審核同意後,列入年度財務收支計畫,並負責日常管理。在年度會計決算中要單獨反映代辦儲蓄存款餘額,對代辦手續費實際支出情況和有關問題,作詳細的分析說明。
九、各級委託行要對代辦單位和個人的代辦儲蓄存款進行經常性的稽核檢查,對弄虛作假的,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處罰,如扣發代辦手續費、停止辦理代辦業務等。
十、各專業銀行總行對省級分行和計畫單列市分行核定的控制比例,應抄送財政部核備;各省級分行和計畫單列市分行核批的各分、支行代辦手續費控制指標,應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廳(局)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以便於監督管理。
十一、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各專業銀行總行制定的實施辦法報財政部批准後執行。
十二、本辦法自1991年7月1日起試行,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規定相牴觸的,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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