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衛生局衛生信息主動公開制度

本制度所稱衛生信息,是指本單位在履行醫療衛生職責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基本內容,公開範圍,

基本內容

一、本制度所稱衛生信息,是指本單位在履行醫療衛生職責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二、衛生信息公開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觀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相關信息。
三、各單位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向社會主動公開以下衛生信息:
(一)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主要內容
1、醫院資質信息:
(1)醫院依法執業登記、醫療業務範圍、職能及業務科室設定;
(2)醫務人員依法執業註冊情況及相關資質信息;
(3)重大醫療技術準入及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許可。
2、管理制度:
包括門診、急診和病房管理制度,病員入出院、轉院管理制度;醫療事故處理程式等。
3、醫療衛生服務信息:
(1)重大疾病的控制和預防情況;
(2)醫療服務項目的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藥品的採購價格和零售價格;
(3)醫生所開處方中的藥品種類、數量和總價格;
(4)醫院人均門診費用、人均住院費用、單病種人均費用;
(5)藥品、醫療設備等採購招標標準、程式和中標單位、中標價格;
(6)醫療服務質量檢查和評估結果。
4、便民措施:
(1)按規定應病人或其家屬要求應當提供的醫療服務信息(如病歷的查詢、複印)獲取程式及諮詢電話;
(2)醫療服務規定與流程,包括:門診、急診、住院的就診程式,專家姓名、職稱、專業,門診醫生、護士安排;
(3)醫院門急診部、住院部各病房的設定、位置格局以及抵達路徑;緊急情況的疏散通道;
(4)醫院物價管理職能科室、費用查詢部門及查詢電話;
(5)工作人員上崗應佩戴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職稱的標牌。
5、行風建設情況:
(1)加強醫德醫風建設的有關規定;
(2)醫務人員執業行為規範。包括醫德規範、醫務人員行為準則;服務用語、服務規範、服務標準、服務承諾等;
(3)醫療服務投訴信箱和投訴諮詢電話。
提供就診者的具體診療項目、藥品名稱、數量、價格等費用清單。
四、不主動公開公開的範圍
1、公開後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公文;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公文;
3、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行政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公文;
請示、報告、意見(上行、平行文)和批覆、商(復)函、抄告類公文;
其他公文。

公開範圍

五、下列事項為對內公開範圍:
(一)醫院重大決策事項
1、醫院發展建設規劃,年度工作計畫與工作總結,完成年度計畫情況;
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使用。
(二)醫院運營管理情況
1、醫院醫療工作狀況,包括:年住院、門急診病人總數,病床周轉率、使用率,平均住院天數;
項:包括年度財務預、決算,財政撥款,收費情況,藥品收支,社會捐贈,投資收益,房屋租賃和勞務費收入,財務收支情況,成本核算;績效工資的核算和分配方案;養老金、醫療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障基金的繳納情況;專項資金補助,醫療、教學、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等情況;
3、社會化服務項目招標情況;
4、重大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的處理結果;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檔案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6、重點監控藥品使用情況。
(三)人事管理
1、人員編制情況及人員出入編的情況;
2、單位領導職數、職能科室和業務科室領導職數、崗位數的設定情況;
3、行政管理類(含行政事務)、專業技術類各職級職數的設定情況及雇員崗位數的設定情況
4、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準、條件、程式和結果;
5、專業技術職務聘任量化標準及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情況;
6、人員出國考察、國內(外)進修、培訓情況;
7、職員、雇員的招聘標準、條件和程式及招聘情況;
8、聘用契約終止的條件及程式;
9、職工職位工資和各類補貼的調整;
10、職能科室、業務科室領導任前公示情況。
(四)職工關注的相關信息
1、各級各類先進評選獎勵的對象、條件、名額、程式,確定上報人選和評選結果;
2、職工年度考核辦法和結果;
3、對違紀違法職工及醫療事故責任人的處理等;
4、計畫生育管理情況;
5、單位周轉房的分配方案;
6、工會福利收支情況。
(五)領導幹部重要事項
領導幹部述職報告、法人經濟責任審計、領導班子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等情況。
六、對主動公開的衛生信息,通過單位網站、信息公示欄、報刊、 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多種方式公開。
七、各醫療衛生單位應設立院(所、中心)公開領導小組,並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衛生信息公開工作。對在管理活動中製作、形成、獲得或者掌握的應當予以公開的衛生政務信息,應當經審核後,按照本規定予以公開。
八、對主動公開的衛生信息,應當編制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九、院(所、中心)務公開工作實行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將政務公開工作納入年終綜合目標考核範圍,對不按規定公開信息的責任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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