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科技創新項目補助管理辦法(暫行)

銀川市科技創新項目補助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財政科技經費的引導作用,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促進科技支撐引領全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和《自治區黨委 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意見》(寧黨發〔2013〕37號)等檔案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銀川市科技創新項目是根據銀川市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由市級科技研發經費支持,有關單位承擔並在一定時期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內容的活動。銀川市科技創新項目按照資金補助方式分為三類,即先實施後補助項目、先立項後補助項目和獎勵政策兌現補助項目。
前款所稱單位,是指在銀川市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組織及服務於銀川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域外高校、科研院所等。
第二章先實施後補助項目
第三條先實施後補助項目由有關單位結合自身研發需要自主立項,在銀川市科技局進行備案,先行投入資金組織開展研發活動,取得成果或服務績效並通過驗收後給予相應補助。
第四條申報條件。
(一)有關單位自主立項,自行投入資金組織開展的套用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和基礎條件建設等研發活動。
(二)項目研究開發費用單獨核算,分類歸集,按項目設立輔助核算。
(三)項目研發取得一定成果或服務績效,獲得相關憑證(新產品證書、成果鑑定證書、檢測報告、技術轉讓契約、授權專利證書、技術標準、軟體著作權、新藥證書、學術論文、經濟效益、銷售收入憑證、客戶使用情況評價報告、平台服務績效、相關部門批覆等)。
(四)有關單位申請驗收之日的前一個年度1月1日後開始實施的項目。
(五)申報項目未獲得國家、自治區、銀川市財政科技資金支持。
第五條補助標準。企業自主立項開展科技創新活動,按項目實際研發投入(R&D)或技術契約交易額給予10%的補助資金,補助標準最高額度不超過50萬元。
第六條管理流程。
(一)申請備案。有關單位填寫《銀川市科技創新後補助項目備案表》,報送市科技局審核,審核通過後給予備案。
(二)項目驗收。項目完成後,有關單位攜項目技術報告、工作總結、科技查新報告及與項目緊密相關的其他附屬檔案材料向市科技局提出驗收申請。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意見。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通過項目驗收:
1、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指項目實施結束後產生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或核心技術成果的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產品性能、工藝技術方面有重大突破,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成果處於中試、產業化或初期套用階段的各類科技成果,並由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和標準提供相關成果的技術指標、性能等檢測報告。
2、轉化新科技成果:企業成功轉化自主研發新科技成果,或直接購買科研院所、高校重大科技成果並成功轉化,在企業轉化的科技成果技術水平要高,轉化後創造一定的經濟效益,達到一定規模,並對銀川市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產生了一定作用。成果若有明確用戶的還應當提供用戶評價。
3、建設科技創新平台:完成平台建設目標和任務,創新平台組織結構完整、運行管理模式有效,對外開展科技創新服務,服務效果達到客戶滿意。
(三)成果登記。研究開發類項目完成驗收後須按照《銀川市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在市科技局完成科技成果登記。
(四)費用核定。項目通過驗收後,由市科技局根據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實施期間研發投入(R&D)進行審計,並出具專項審計報告;還可依照《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鑑定管理辦法(試行)》(寧科政字[2010]99號)有關規定,由稅務機關出具研發投入(R&D)核定報告,並享受所得稅減免。
(五)資金審核撥付。有關單位將審計機構審定結果或稅務機關出具的核定報告報送市科技局審核,審核通過後在銀川市主要媒體上公示一周,公示無異議後聯合市財政局下文並撥付資金。
第三章先立項後補助項目
第七條先立項後補助項目由有關單位結合自身研發需要或緊密結合當前自治區、銀川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而提出申請,市科技局立項並安排部分補助資金作為引導資金,待取得成果或服務績效通過驗收後再給予剩餘部分補助資金。
第八條申報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且申報項目未獲得國家、自治區、銀川市財政科技資金支持的,均可申報。
(一)有關單位結合自身研發需要或緊密結合當前自治區、銀川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而自主立項的人口健康類項目或軟科學類項目。
(二)有關單位根據自治區、銀川市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需求而實施的重大科技專項。
第九條補助標準。人口健康類項目最高補助3萬元;軟科學類項目最高補助5萬元;重大科技專項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條管理流程。
(一)申請立項。有關單位在“銀川市科技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填寫《科技計畫項目推薦表》和《科技計畫項目申報表》。
(二)專家論證。市科技局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和評價打分,並由專家提出項目考核指標。
(三)項目立項。由市科技局依據專家評分和項目綜合情況,經局務會審定後在銀川市主要媒體上公示一周,公示無異議後聯合市財政局下文確立年度支持項目。有關單位按照專家確立考核指標與市科技局簽訂《科技計畫項目(課題)任務書》,市科技局向項目單位撥付補助資金的60%作為引導資金。
(四)項目驗收。有關單位完成項目後,攜項目技術報告、工作總結、科技查新報告及與項目緊密相關的其他附屬檔案材料向市科技局提出驗收申請。市科技局組織行業專家和財務專家按照簽訂的《科技計畫項目(課題)任務書》對項目執行情況和研發經費使用情況進行驗收。
(五)成果登記。同第六條第三項。
(六)資金撥付。辦理成果登記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聯合下文並撥付剩餘40%的補助資金。
第四章獎勵政策兌現補助項目
第十一條獎勵政策兌現補助項目為兌現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支持科技創新的一系列激勵和獎勵性政策,有關單位達到一定要求後給予獎勵性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申報條件和補助標準。
(一)新審定的動植物新品種或取得國家植物新品種保護權的品種,同類農產品銀川市首次獲得有機認證的有機食品,首次通過國家登記或鑑定的肥料、農藥、獸藥、疫苗等自主研發的科技成果給予10萬元的補助資金。
(二)新認定的國家級、自治區級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中心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的補助資金。
(三)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30萬元的補助資金,對最近一年銷售收入達到1億元以上,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比重達到70%以上的企業補助資金可提高至50萬元。
第十三條管理流程。
(一)資金申請。有關單位在取得植物新品種審定證書、植物新品種權證書、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國家肥料正式登記證、農藥登記證、新獸藥註冊證書、相關部門對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中心有關驗收檔案(或認定證書)、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等資格證書材料的當年度或第二個年度,均可憑資格證書材料和相關輔助證明材料向市科技局申請撥付補助資金。
(二)成果登記。申請成果類獎勵補助資金的還需辦理成果登記,同第六條第三項。
(三)資金審核和撥付。市科技局對有關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在銀川市主要媒體上公示一周,公示無異議後聯合市財政局下文並撥付補助資金。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獲得科技創新補助資金的有關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政策和財務規章制度,接受和配合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補助資金允許全額核銷有關單位當年技術開發費支出,或用於後續科技項目研究開發。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銀川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等相關檔案執行。原《銀川市科技創新後補助項目管理辦法(試行)》(銀科發〔2014〕45號)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銀川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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