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試行)

銀川市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銀川市決定實施科技創新券制度,通過政府出資購買科技服務的方式鼓勵中小企業開展科技創新活動、支持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對外開放、實現資源共享,創新財政科技投入使用方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發揮市場配置科技資源的作用,推動科技創新服務需求方和供給方有效對接,降低創新創業投入成本。為切實加強科技創新券的管理,規範科技創新券製作、審核、發放、兌現等行為,結合銀川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科技創新券是鼓勵銀川市企業、法人組織和個人購買各類科技創新服務平台和科技服務機構(以下統稱科技服務機構)研究開發、技術轉移轉化、檢驗檢測、專利代理、智慧財產權託管、科技諮詢及其它綜合科技服務而設計發放,在企業購買科技服務過程中實現對企業購買服務費用抵免和服務機構服務費用補貼的一種“有價證券”。
第三條科技創新券先由企業或法人組織向銀川市科技局申請領取,發生科技服務購買活動後流通至科技服務機構,再由科技服務機構憑科技創新券至銀川市科技局兌換資金。科技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科技創新券的管理
第四條銀川市科技創新券由銀川市科技局設計、製作。由銀川市科技局計畫財務科明確專人保管。
第五條科技創新券經銀川市科技局統一編號並加蓋“銀川市科技局科技創新券專用章”印章後生效。銀川市科技創新券分為“平台服務券”和“專利服務券”兩類。每張科技創新券編號唯一,不得轉讓、買賣、贈送;不重複使用,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截止於次年科技創新券發放對應日。
第三章科技服務機構
第六條為鼓勵銀川市中小企業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充分利用各類創新資源,科技創新券試行期間,科技服務機構所在區域要求為寧夏回族自治區、北京市、上海市、西安市以及中科院系統範圍內。以上對口的科技服務機構的服務資質和服務內容可通過有關渠道檢索到相關信息。
第四章平台服務券管理
第七條平台服務券面額為5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四種。
第八條平台服務券適用對象為銀川市註冊並在銀川市納稅的中小企業,優先發放給經國家、自治區認定的各類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特派員法人組織;自治區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入孵企業。
第九條平台服務券用於抵免企業或法人組織購買服務機構科技服務時所發生的費用,具體為:
1、實驗室使用費;
2、檢測檢驗費用;
3、專家諮詢費;
4、科技成果(專利)信息檢索分析;
5、銀川市科技局協調組織的有關技術培訓費用(不含交通、餐飲和住宿費用);
6、其他經銀川市科技局確認的費用。
第十條平台服務券的申領:
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企業或法人組織向銀川市科技局業務科室提交《銀川市科技創新券(平台服務券)申領表》,並提供如下材料: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後註冊的機構只提供營業執照)的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2、法人身份證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3、申領單位須註明平台服務券使用的研發項目內容、類別和方向及相關證明材料。
各業務科室負責平台服務券發放審核工作。負責對申領單位是否符合平台服務券發放條件及申領信息真實性進行審核,並提出平台服務券發放金額建議方案,方案由科室主管簽字確認後交計畫財務科,計畫財務科分類匯總後提交局務會審定,審定後由銀川市生產力促進中心根據局務會的決定的金額從計畫財務科領取創新券,並做好平台服務券的發放和登記工作。
申領單位在購買科技服務時,按照平台服務項目所需費用的50%領取平台服務券,每個申領單位年度申領平台服務券總金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一條平台服務券的使用:
平台服務券應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科技服務機構中使用。使用科技創新券時,科技服務機構須與銀川市生產力促進中心聯繫,確認該科技創新券相關的企業信息、編號信息的真實性。
平台服務券持券單位必須與科技服務機構簽訂技術服務契約,並進行認定登記備案。科技服務機構在銀川市的,技術服務契約須到銀川市生產力促進中心進行認定登記備案;科技服務機構不在銀川市轄區的,技術服務契約須到科技服務機構所在城市具有技術契約認定登記資質的相關機構進行認定登記備案。
技術契約的訂立及其認定登記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63號)、《技術契約認定規則》(國科發政字〔2001〕253號)等法律和規章的規定。
簽訂技術服務契約後,持券單位至少要支付實際發生交易額的50%,平台服務券最多可等額抵免實際發生交易額的50%。
第十二條平台服務券的兌現:
科技服務機構在每季度末向銀川市科技局業務科室提交《銀川市科技創新券(平台服務券)兌現申報表》,並附如下資料:
1、檢測檢驗報告副本(僅限於檢測檢驗服務);
2、技術服務契約的項目實施情況證明材料(僅限於技術服務、諮詢、信息分析、培訓等服務);
3、創新成果證明,如新產品、新工藝、樣機等證明材料(僅限於實驗室使用服務);
4、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
5、繳納實際發生交易額的銀行進賬單複印件、發票憑證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6、平台服務券及清單。申請兌現的平台服務券必須在有效期內(以申請兌現日期為準)。
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業務科室和計畫財務科負責對其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形成兌現資金撥付方案,審核流程按各業務科室職責進行,兌現撥付方案須經業務科室和計畫財務科主管簽字確認。
科技創新平台服務券兌現資金撥付方案經銀川市科技局局務會議審定後商市財政局同意、在公共媒體向社會公示7天,公示期結束後按照四聯單財務審批程式向科技服務機構劃撥資金;專項資金每季度發放一次,於下一季度第一個月的月初辦理申請手續,月末完成資金撥付。
科技服務機構收到通知後,按要求開具統一收款收據,提供銀行匯款信息,到銀川市科技局計畫財務科辦理資金劃撥。
第五章專利服務券管理
第十三條專利服務券分A券和B券兩種,面額均為800元。
第十四條適用對象:
A券適用對象是在銀川市註冊並在銀川市納稅的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組織或個人。
B券適用對象是在銀川市註冊並在銀川市納稅的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且需要智慧財產權託管服務的企業。
第十五條適用範圍:
A券用於抵免企業和專利申請人購買專利服務機構代理服務時(僅限申請地址在銀川市轄區發明專利的代理服務)所發生的代理費用。
B券作為專利服務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託管服務的費用補助憑證。
第十六條專利服務券的申領:
專利申請企業、專利申請人和智慧財產權託管服務委託方向銀川市科技局智慧財產權科提交《銀川市科技創新券(專利服務券)申領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後註冊的機構只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2、企業提供法人身份證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3、非職務發明人身份證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4、申領單位及申領者須註明專利服務券使用的研發項目內容和發明專利的技術領域及相關證明材料。
智慧財產權科負責專利服務券發放審核工作。負責對申領單位及申領者是否符合專利服務券發放條件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並提出專利服務券發放額度建議方案,方案由主管簽字確認後交計畫財務科,計畫財務科分類匯總後提交局務會審定。審定後由銀川市生產力促進中心根據局務會的決定的金額從計畫財務科領取專利服務券,並做好專利服務券的發放和登記工作。
申領專利服務A券時申領單位和申領人可按照其發明專利申請數隨時申領,總數不設上限。智慧財產權託管服務委託方申領專利服務B券每個企業每年僅限1張。
第十七條專利服務券的使用:
專利申請人在委託專利服務機構申請發明專利時,憑專利服務A券可等額抵免發明專利代理服務費用(一件發明專利代理費用僅限於使用一張專利服務券抵免),不足部分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專利服務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託管業務,為託管服務委託方提供專利諮詢、專利檢索、專利信息分析等服務,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規章制度,為企業發掘專利,幫助企業實現發明專利的申請,託管服務完成後由委託方對專利服務機構進行打分評價,評價分超過80分者可將專利服務B券支付給專利服務機構。
第十八條專利服務券的兌現:
專利服務A券的兌現:專利服務機構在每季度末向銀川市科技局智慧財產權科提交《銀川市科技創新券(專利服務券)兌現申報表》、代理契約、代理收費憑證、國家專利局發明專利受理通知書、發明專利申請費用交納證明、專利服務A券及清單等相關材料。
專利服務B券的兌現:專利服務機構在每季度末向銀川市科技局智慧財產權科提交《銀川市科技創新券(專利服務券)兌現申報表》、智慧財產權託管契約(技術服務契約)、企業評價表、相關制度建設和服務憑證、國家專利局發明專利受理證書、發明專利申請費用交納證明、專利服務B券等相關材料。
兌現專利服務A券須由智慧財產權科對發明專利申請地址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兌現專利服務B券須由智慧財產權科對智慧財產權託管服務是否完成規定目標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提交計畫財務科審核,後續資料審核及資金撥付按第十二條第三、四款執行。
第六章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積極鼓勵企業和法人組織開展創新活動,科技創新券使用績效優秀的企業和法人組織可以在下一年度科技創新券發放時增加20%的額度。企業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必須真實、合法、有效。如有弄虛作假行為,經查實,銀川市科技局不予受理其申請;對轉讓、兜售、贈送或變相虛假使用科技創新券的企業,一經發現,由銀川市科技局註銷其科技創新券,如已完成科技創新券兌現,則如數收回兌現資金,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三年內不再享受銀川市科技項目支持,不再推薦申請自治區、國家各類科技項目支持,並對有關企業的違規行為向社會公示,相關名單交計畫財務科與綜合科備案。
第二十條鼓勵各類科技服務機構為銀川市企業服務,對服務質量好企業評價高的服務機構每年進行表彰一次。
第二十一條服務機構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如存在服務質量等問題的服務機構,銀川市科技局經調查核實後勒令整改,不配合整改的單位撤銷其服務機構的資格,並向社會公示,相關名單交計畫財務科與綜合科備案。服務機構如與企業串通編造假契約,虛構服務項目騙取資金的,一經查實,撤銷其服務機構的資格,所騙取的資金將依法追回,將其違規行為向社會公示,相關名單交計畫財務科與綜合科備案。同時將有關情況按管理許可權通報相關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銀川市科技局對科技創新券使用項目進行年度不定期抽查,採取問詢、函詢、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抽查每年至少安排一次,由銀川市科技局各業務科提交計畫,並組織具體實施。抽查完成後,將抽查結果提交計畫財務科備案。科技創新券抽查結果作為企業和服務機構年度績效評價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銀川市財政局、銀川市科技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每年對企業科技創新券使用情況和服務機構的服務數量、服務質量、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下一年對企業和服務機構核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原銀川市科技局《銀川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銀科發〔2014〕4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辦法由銀川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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