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式維權

釣魚式維權

釣魚式維權,是當前社會最熱門的話題之一,是指一些強勢人物受到了“釣魚式執法”的啟發而惡意地對弱勢群體依法維權的妖魔化說法,含有將弱勢者的維權等同於“碰瓷”“釣魚”“惡意”“過度”“過分”等成分。“釣魚式維權”的說法,受到了“釣魚式執法”的啟發。企業界大多人士認為,這種維權方式不應提倡,甚至個別法官亦有此看法。但是,有民眾表示,如果說“釣魚式執法”讓人深惡痛絕,那么“釣魚式維權”則對整個社會大有裨益。另有人認為,不積極想點招式聲援一下維權者,反而大談維權的方式過度了、惡意了,真有點為虎作倀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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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由來

據《浙江日報》2009年12月28日報導,在寧波打工者群體中,有一位姓方的“神奇人物”。他從2004年起,專挑“問題企業”務工,已連續將工作過的12家企業告上法庭,被譽為“維權狂人”。5年裡,他為自己和工友共提出勞動仲裁36次,訴訟56次,而且基本上都獲得勝訴。不過,方先生的“釣魚式維權”也引來諸多爭議。一名公司總經理認為,這種維權方式跟“碰瓷”沒什麼區別。甚至連承辦案件的法官也認為,這種維權方式不應提倡。
釣魚式執法釣魚式執法
毫無疑問,“釣魚式維權”的說法受到了“釣魚式執法”的啟發。但是,真的存在一種維權方式叫做“釣魚式維權”嗎?執法之所以能夠以釣魚的方式進行,那是因為執法者手中握有充裕的執法資源,而且通過“釣魚式執法”可以獲取更多額外的非法收益。但是,一個打工者又能依靠什麼去為“問題企業”設定籠子、套子,而且即便“釣魚”成功他又能獲得何種額外利益,答案顯然並不樂觀。方先生靠打官司獲得的賠償是1.9萬元,平均每年不足4000元,扣除參與訴訟的時間和資金成本,這能不能算成一筆收益實在成問題。
事實上,作為一個普通打工者,方先生所能指望的只有法律,而他從中所收穫的物質利益實在有限。和“釣魚式執法”所依仗的資源以及所獲取的豐厚收益比起來,方先生的維權行動實在與“釣魚”、“惡意”、“過度”扯不到一起去。應當說,在所謂“釣魚式維權”的報導中,我們沒有看到“釣魚”,我們看到的只有更為積極主動的維權行為。方先生之所以顯得“神奇”,顯得與其他人格格不入,不過是因為他在與“問題企業”打交道的過程中敢於和善於拿起法律武器。比起默不作聲或者動輒走向極端的維權者,方先生的舉動應當得到褒獎。

問題解析

一個打工者走法律途徑為自己維權被妖魔化成“釣魚式維權”,其背後必然是企業普遍違反勞動法規,以及更大多數勞動者合法權益得不到必要保障的現實。試想,企業如果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過得硬,經得起檢查和裁判,又何懼一個勞動者找上門來?而如果勞動者在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之際都能夠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也不會出現企業看到維權者就充滿了敵意,必欲將其污名化而後快的怪誕現狀。2009年暑期,北京科技大學學生曾開展過一項調查,調查報告顯示,僅有7.33%的建築工人與勞務公司簽訂了權責分明的勞動契約,三分之二的建築工人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任何形式的書面契約。最基本的簽契約環節尚且如此,建立在契約之上的種種權益的兌現情況更是讓人難以期待。
在問題的另一面,有關方面對於企業漠視職工權益的情形倒顯得分外溫婉客氣。在河南農民工張海超開胸驗肺”事件中,職業病防治機構對於拿不出相關手續的張海超可謂冷麵無情,但是在不肯出具有關資料和手續的企業面前,他們又是另一副無為而治的面孔。在某種傾向下,維權者的行為被污衊為惡意釣魚,而那些問題企業反倒被打扮成萬分委屈的受害者。
“釣魚式執法”確實存在,而且必須受到遏制和懲處,但“釣魚式維權”卻只是一種“傳說”。方先生這樣的維權者,應當成為利益受損者的榜樣。在遭遇不平的時候,心平氣和地選擇走法律途徑,而不是膽怯地一味忍讓,或者不理智地採取過激措施。如果依法維權也成了“釣魚”,那么求得社會安寧的平衡點又被放置到哪裡去了呢?

現狀淺析

作為一個普通打工者,方先生能指望的只有法律,從中所收穫的物質利益實在有限。和釣魚式執法所依仗的資源以及所獲取的豐厚收益比起來,方先生的維權行動實在與釣魚、惡意、過度扯不到一起去。
在所謂釣魚式維權的報導中,我們沒有看到釣”,看到的只有更為積極主動的維權行為。方先生之所以顯得神奇,顯得與其他人格格不入,不過是因為他在與問題企業打交道的過程中敢於和善於拿起法律武器。比起默不作聲或者動輒走向極端的維權者,其舉動應當得到褒獎。

深度分析

一個打工者走法律途徑為自己維權被妖魔化成釣魚式維權,其背後必然是企業普遍違反勞動法規,以及更大多數勞動者合法權益得不到必要保障現實。試想,企業如果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表現過硬,經得起檢查與裁判,又何懼一個勞動者找上門來?如果勞動者在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之際都能夠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也不會出現企業看到維權者就充滿了敵意,必欲將其污名而後快的怪誕現狀。2009年暑期,北京科技大學的學生曾開展過一項調查,調查報告指出,僅有7.33%的建築工人與勞務公司簽訂權責分明的勞動契約,三分之二的建築工人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任何形式書面契約。最基本的簽契約環節尚且如此,建立在契約之上種種權益的兌現情況更是讓人難以期待。
在問題另一面,有關方面對企業漠視職工權益的情形倒顯得分外溫婉客氣。在河南農民工張海超開胸驗肺事件中,職業病防治機構對拿不出相關手續的張海超可謂冷麵無情,但是在不肯出具有關資料與手續的企業面前,他們又是另一副無為而治面孔。在某種傾向下,維權者的行為被污衊為“惡意釣魚”,而那些問題企業反倒被打扮成萬分委屈的受害者。
問題企業不遵守勞動法規的情形久已存在,並不是因為方先生前去務工才被引誘發作。問題企業裝出一副受害者的嘴臉,扣上一個“釣魚”的帽子,無非是忌憚敢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積極公民。要知道,把應有的權利以法律的方式固定下來,進而讓權利從紙面走進現實,都需要公民積極去爭取去實踐。如果沒有1955年黑人女裁縫帕克斯在公車上拒絕為白人讓座的抗爭,很難想像歐巴馬如今當選美國總統。如果沒有大學生雷闖堅持申辦食品行業健康證的嘗試,或許B肝病毒攜帶者的從業歧視仍是一個“理論上”被反對的東西。權利需要積極地去爭取,而不必在乎資本或權力喜不喜歡。

典型事例

2009年12月28日《浙江日報》報導,在寧波打工者群體裡,一位姓方的“神奇人物”。從2004年起,專挑問題企業務工,已經連續將工作過的12家企業告上法庭,被譽為維權狂人。5年裡,他為自己與工友共提出勞動仲裁36次,訴訟56次,而且基本上都獲勝訴。不過,方先生的釣魚式維權也引來諸多爭議。一名公司總經理指出,這種維權方式跟碰瓷沒什麼區別。甚至連承辦案件的法官也指出,這種維權方式不應提倡。
真的存在一種維權方式叫做釣魚式維權嗎?執法之所以能夠以釣魚的方式進行,那是因為執法者握有充裕的執法資源,而且通過釣魚式執法可以獲取更多額外的非法收益。但是,一個打工者又能依靠什麼去為問題企業設定籠子、套子,而且即便釣魚成功他又能獲得何種額外利益,答案顯然並不樂觀。方先生靠打官司獲得賠償是1.9萬元,平均每年不足4000元,扣除參與訴訟的時間與資金成本,這能不能算成一筆收益實在成問題。

民眾言論

“釣魚式執法”存在,必須受到遏制和懲處,可是“釣魚式維權”卻只是一種“傳說”。方先生維權,應當成為利益受損者的榜樣。在遭遇不平時候,心平氣與地選擇走法律途徑,而不要膽怯地一味忍讓,或者不理智地要採取過激措施。如果依法維權也成“釣魚”,那么求得社會安寧的平衡點又要被放置到哪裡去了呢?
“釣魚式維權”的好處實在不少:其一,可以對部分“問題企業”起到懲戒和警醒作用;其二,可以喚醒更多的勞動者站出來勇敢維權;其三,可以督促政府勞動部門查找工作漏洞,更好地落實勞動法規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釣魚式維權”不僅合法合理,還能對勞動市場的規範管理起到一定的帶動和促進作用,類似的現象不妨多些、多些、再多些。

現實狀況

反觀我們所面對的現實,權利似乎一向被視作條件允許情況下強勢一方的賜予,而恰恰缺少了來自公民一方的主動博弈。方先生在維權方面的屢戰屢勝,與其說是他的精明強悍使然,不如說是工人勞動權利被侵害的普遍性所成就。如果企業嚴格遵守了勞動法規,即便有人想要挑刺,也不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拿住把柄。
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加上維權意識不足或是“不敢”的苦衷,“維權狂人”方先生的出現才顯得彌足珍貴。他信仰法律,而不是拋棄法律去選擇極端路徑。他沒有打算以此謀利,而是在更大程度上表現為一種付出。如果說這樣的一個公民也值得去非議,那么原本就充滿了消極“良民”的社會將更加頹廢和萎靡。給出微笑的只有那些不良企業,在牛欄關貓式的監管下,他們將更加毫無顧忌地侵害工人權益以便增加自己的收益。
或許“釣魚式維權”原本就是一個攀附熱點的噱頭,我們看到的只有積極的維權,沒有險惡的釣魚。如果問題企業們實在對“釣魚式維權”反感,那就請修煉好你們的反釣魚能力,嚴守法律勢必無魚可釣。方先生“釣魚式維權”失靈的那一天,應該是舉杯稱賀的時刻。

相關介紹

釣魚式執法,是指偵查機關以實施對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圖的行為為誘餌,暗示或誘使其實施犯罪,待犯罪行為實施後將其抓捕的執法方式。
偵查機關採取“釣魚式”、“引誘性”手段,此時實質上已成為一種選擇性執法,這既是一種執法權力,也是一種執法自由。
不可忽視,選擇性執法,儘管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缺乏足夠的監督機制來約束,容易產生公權力濫用的姿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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