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指發生在金融活動過程中的,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諸如洗錢金融詐欺等均是我們日常生活里所熟悉的金融犯罪類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犯罪
  • 外文名:Financial crime
  • 時間:在金融活動過程中
  • 行為:違反金融管理法規
金融犯罪簡介,金融犯罪特點,多元化,隱蔽性,智慧型性,後果,金融犯罪分類,金融犯罪構成,防範金融犯罪,常見方式,

金融犯罪簡介

我國刑法在第13條用外延與內涵相結合的方法作了準確、完整的界定;金融犯罪是犯罪的一類,其內涵可以從犯罪學和金融學兩個角度來考察。
從犯罪學的角度來考察,金融犯罪指一切侵犯社會主義金融管理秩序、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行為。
從金融學的角度來考察,金融犯罪指一切破壞我國資金聚集和分配體系的犯罪行為。
金融犯罪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直接或者間接侵犯了我國的資金融通體系,阻礙或者歪曲了貨幣的流通,限制或者破壞了信用的提供,從而危及我國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轉。

金融犯罪特點

多元化

不僅僅是各商業銀行時有金融犯罪案件發生,行使監管協調職能人民銀行系統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樣發生各類金融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活動遍及整個金融行業。其犯罪主體不僅涉及自然人,還涉及單位;既有懂金融專業知識的人員,也有不懂金融專業知識的人員;既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也有非金融機構的社會閒散人員;既有國內不法分子,也有國外不法分子。

隱蔽性

1.犯罪手段的隱蔽性,多數金融犯罪是採取欺詐行為,表面上風平浪靜,實際暗藏危機。
2.金融犯罪危害結果的隱蔽性,金融犯罪的危害結果往往是過一個時期以後才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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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體身份的隱蔽性,犯罪主體多為金融機構內部工作人員,以合法身份為掩護,乘熟悉業務之便或執行業務之機違反金融法規、制度或者利用法律與管理制度上的疏漏伺機作案,不易被人懷疑和發現。

智慧型性

金融犯罪是一種帶有明顯智慧型型的犯罪,犯罪手段具有複雜性。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識外,還利用高技術、高科技手段作案,還有一些是利用國內聯行、國際信貸結算業務等作案,其智慧型性高於一般刑事犯罪。

後果

金融犯罪貪婪性增強,犯罪數額越來越大,對經濟社會造成的嚴重後果遠非其他經濟犯罪可以比擬,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犯罪數額巨大,20世紀八十年代以前,案值一般在幾千元、幾萬元之間,上百萬元的僅為個別現象;進入九十年代至今,數十萬元的案件較為普遍,數百萬元、數千萬元、上億元的案件時有發生,其數額之大,損失之巨,令人觸目驚心。
2.情節嚴重,損失一旦發生,將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無法挽回和彌補的後果。

金融犯罪分類

金融犯罪的分類是以金融犯罪特徵與種類的確定性為前提。所謂金融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金融法規,以金融秩序為單一客體,觸犯刑法並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根據這一定義,金融秩序是金融犯罪的必要客體,對於犯罪客體為簡單客體的金融犯罪來說,金融秩序是單一客體;對於客體為複雜客體的金融犯罪而言,金融秩序必須是其主要客體。這既是金融犯罪的共同特徵、一般本質,也是金融犯罪據以分類的標準。有的學者認為,在金融領域中,有些犯罪對金融秩序的破壞,只是其次要特徵,對國家財產所有權的侵害才是其主要特徵,如信用卡詐欺罪信用證詐欺罪集資詐欺罪等。這種觀點等於承認以金融秩序為次要客體的犯罪也都是金融犯罪,其結果只能是把金融犯罪歸結為“金融領域中的犯罪”或者“金融系統中的犯罪”。這也正是在前引金融犯罪的各種定義中,為什麼同樣是堅持“犯罪客體說”,而所囊括的金融犯罪的罪種範圍卻大相逕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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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構成

(1)犯罪客體: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銀行、貨幣、外匯、信貸、證券、票據保險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對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單位、“公眾”等),也可以是各種金融工具(包括貨幣、各種金融票證有價證券信用證、信用卡等)。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金融管理法規(客觀特徵),非法從事貨幣資金融通活動(表現形式),危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可分為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特殊主體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本身及其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防範金融犯罪

針對境外駐國內機構或成立的公司在國內從事非法活動,相關管理部門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首先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保障金融穩定對中國經濟發展所具有的重要性,積極防範有些境外人員在金融危機時期在我國進行破壞性的金融犯罪活動。因此,對此類非法活動要露頭就打決不手軟,同時各有關部門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確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建立和健全監管機制,不給他們以任何可鑽的漏洞,為此建議如下:
建立建全有關規定
建立對境外駐中國辦事處、代表處的嚴格審批制度。對境外公司申請在國內設立辦事機構實行嚴格的審查。改變以往程式性的審查。不僅要審查其申請的手續是否合法完備,更要對其境外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的進行審查,對僅在境外註冊而無實際經營的空殼公司以及有不良誠信記錄公司的申請不予批准,對批准設立的辦事機構要加強監管,對其活動情況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同時加強對投資理財、諮詢管理等中介機構的監管,促進中介機構依法規範運行,發現違反有關規定的要堅決制止,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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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職能部門要確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
網路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網際網路的監管,各網站要對客戶的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拒絕違法廣告的傳播,並加強日常監管。發現有發放違法廣告信息,除及時刪除外,應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職能部門,有關職能部門要及時予以查處。金融、外匯監管部門要對個人及企業銀行資金的異常進行加強監控,不僅要了解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更要掌握其用途,發現存有問題的及時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加強法制宣傳及投資理財知識普及教育
要通過網路、報刊、電視等媒體向市民宣傳中國有關金融領域的法律、法規,並可通過對一些典型案例的深刻剖析,讓市民了解有關法規,做到自覺地遵守。
其次,市民在投資理財前應對可能產生的風險有充分的心理準備,投資者在投資或接受代理商、經紀人服務時要認真審查對方從業資格,並在交易過程中注意維護自身權益,不全權委託、不將交易密碼告訴他人,時刻保持警惕,不要輕易上當,金融監管部門對有關企業單位通過非金融行業的地下錢莊進行借貸,外匯買賣等違法行為,予以依法嚴肅處理的同時,對有關責任人員要進行經濟處罰和教育,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處理。
美國次貸危機在金融行業引發的這場危機已殃及整個世界經濟。防範金融危機、維護金融安全已經成為各國關注的焦點問題。縱觀我國金融領域,在有關職能部門巨觀的調控和監管下,多年來基本保持著健康的發展,但對新型金融犯罪情況要充分認識其嚴重的危害性,嚴防以待,引以為戒。

常見方式

大多以境外企業在滬投資管理公司
九起案件中有四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以境外公司的名義在滬設立代表處或辦事處;四起案件是以投資理財為名在上海成立外資投資諮詢管理有限公司;一起案件系境外公司在境內設立非法經營點從事非法地下錢莊活動。如犯罪嫌疑人吳某系台灣人,其與犯罪嫌疑人謝某相勾結,於2004年7月以香港證券投資有限公司名義在滬註冊成立獨資的上海訊匯投資咨訊有限公司後指使員工通過隨機撥打電話等方式招徠投資人,承諾可以投入資金放大100倍從事外匯保證金、倫敦金交易,要求投資人將人民幣保證金存入謝賬戶後,吳、謝再將人民幣通過非法渠道匯入境外為投資人設立的保證金帳戶從事交易,經查,僅上海地區就有298名投資人被騙投入總計3200餘萬元人民幣。
犯罪手法以金融領域的違法運作為主
這些案犯除主要吸引投資者從事境外非法外匯、黃金保證金交易外,還在國內高息非法吸收公從存款和發放貸款以及信用證代理、非法外匯買賣等多項金融業務。涉及的犯罪活動幾乎涵蓋金融業的全部業務。如紐西蘭國籍的犯罪嫌疑人呂某非法經營案,其於2002年12月在滬註冊成立一 家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從2003年4月開始從事非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買賣外匯、信用卡代理等銀行業金融業務,涉案總金額達100餘億元人民幣。如2003年4月至2008年3月,其採用與上海的三家公司簽訂《受託資產管理協定》或《資產管理協定》等手段,先後收取三家單位13億餘元人民幣作為擔保後,由新加坡某金融公司在境外向此三家單位在境外的關聯公司提供外匯貸款,從中收取利息800餘萬元。2005年2月至2008年3月,其先後以資產管理投資理財、外貿保證金方式向上海、山東、四川、雲南等21家企業和個人非法吸收存款總計人民幣11億餘元。
大多以境外人員為主出謀劃策
涉案18人中有境外人員共10人,分別為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俄羅斯各1人,新加坡4人,以及一名台灣人。這些人均具有大學以上高學歷,都有在國內工作留學和生活的經歷,有較熟練的中文口語能力,熟悉國內情況等。有些人還有在境外從事金融業務的經歷。他們在國內也積極物色那些高學歷的年輕人加入管理層從事犯罪活動。如俄羅斯籍犯罪嫌疑人帝馬從2002年始來滬留學,2004年研究生畢業後就以美國帕雷特行銷有限公司名義在上海設立辦事處,任首席代表,將辦公地點設在上海西區某高檔商務樓,其通過網上招聘和面試後錄用了在國外有留學經歷的犯罪嫌疑人左某任市場分析師及運營總監,隨後又陸續招聘一些人員開始從事境外外匯保證金交易,通過在相關網站上發布宣傳廣告,提供佣金分成、發展國內代理人等方式招攬投資者參與境外公司的外匯保證金交易。至2008年3月其先後招攬境內投資者3600餘人次,收取投資者支付的外匯保證金5500餘萬元,至案發,大部分投資者交易帳戶內的保證金皆為虧損。
境內外不法人員相互勾結共同犯罪
一些境外機構辦事人員清楚在中國從事金融業務必須經國家監管部門許可,而以境外名義成立的公司或辦事處在我國具有合法身份從事非法金融業務不易被察覺,因此在中國積極發展代理商。國內某些從事投資諮詢的公司置法律法規於不顧,與境外機構相勾結積極招攬投資人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如犯罪嫌疑人馬某系香港某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首席代表。從2005年12月起,其根據公司的要求,組織代表處工作人員在境內尋找代理商從事黃金、外匯保證金交易,至2007年8月馬通過在國內發展的20家公司和88個個人,共招攬500餘名投資者從事黃金、外匯交易,收取保證金2000餘萬元。其中上海晨凱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甲以及管理人員王乙成為代理商後,積極鼓動客戶通過香港該公司的網上交易平台從事黃金交易,並提供其私人銀行帳戶代收轉劃保證金,共招攬60餘名投資者,收取保證金1100餘萬元,至案發多數投資者已虧損過半。
私自設立“地下錢莊”從事外匯交易。
境外一些機構或個人對中國外匯管理情況非常熟悉,他們利用國內一些企業在經營中用匯管理上的限制,以及一些人員將錢財轉移至境外進行賭博等不法活動需要用匯而不被察覺的心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專門從事非法外匯交易活動,如犯罪嫌疑人羅某、莫某、李某及陳某系新加坡私營企業歡裕公司員工。從2003年起分別受公司負責人巫某的指使,先後在上海、江蘇等地租用民宅作為歡裕公司的經營場所,從事地下錢莊非法活動。為那些從事境外賭博、洗錢及逃避境外貿易監管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外匯買賣結算。採用境內支付和收取人民幣資金,境外收取和支付相應外匯資金的方式,從事新加坡和中國之間外匯等人民幣買賣業務。至2006年4月,涉及我國23個省的8家單位和551名個人總金額達53億餘元的資金,嚴重擾亂了中國正常的金融秩序
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受害人數眾多
九起案件共涉及犯罪總金額達人民幣200餘億之巨,個案最高的近100億元,最少的也有上千萬元,犯罪金額遠高於其他的經濟類犯罪,而受案人數達6000餘人及有眾多企業,且大多數受害人都是工薪階層,大多缺乏相關投資理財知識,過於相信這些所謂的“代理商”及“經紀人”,有些投資者甚至全權委託“代理商”或“經紀人”進行交易,為不法分子斂財提供了條件。從案發後偵查機關查證的情況看,大多投資者血本無歸,部分虧損,幾乎沒有盈利的。九起案件共涉及投資人6000餘人,其中有部分企業參與,很多被害人或被害單位案發後方知上當受騙,他們在強烈要求司法機關懲處犯罪分子的同時,採取各種形式要求討回損失的財產,但由於這些犯罪分子在非法斂財後大多進行購車購房等高檔消費,有些甚至將財產轉移至境外,所以有些案件追繳不到贓款,司法機關盡了很大努力追繳部分贓款也難以彌補巨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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