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財產所有權

國家財產所有權,是國家對全民所有的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也是一項確認和保護全民搖財產的法律制度,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國家財產所有權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對於保障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對於保護國家財產不受侵犯,對於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都具有重要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財產所有權
  • 外文名:state property ownership
  • 所屬地區:國家
  • 屬性:法律法規
  • 類型:財產
特徵,產生的方式,相關法律規定,

特徵

1、國家財產所有權主體具有唯一性和統一性。
國家財產屬於全國人民所有,代表全國人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財產所有權的唯一和統一的主體。除國家外,其它任何機關、企事業單位等都不能成為國家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國家機關、企事業等單位只是受國家的委託對國有財產先例經營權。
2、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具有無限的廣泛性和專屬性。
任何財產都可能成為國家財產所有權的客體,而國家專有財產只能成為國家財產所有權的主體,不能為集體組織或公民個人所有。國家財產所有權的客體主要包括:國家所有的資源,如礦藏、水流、土地、森林、草原、荒地等;國家專營的企、事業的設施,如鐵路、公路、港口、海洋、郵電通訊、廣播電視設施等;國家所有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國家所有的文物、古遺址、自然保護區等;國家在境外的財產;無主財產;國家所有的其他財產。
3、國家財產所有權與國有企業經營權的分離性。
國家是全民財產的唯一和統一主體,但國家並不能通過國家機關直接經營企業財產,而必須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把經營權交給企業,由企業行使法人所有權,國家只擁有資產的終極所有權,即根據巨觀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國家財產行使最終處分權,或者把資產投入企業後,擁有這部分資本股權,從而利用股權來控制和影響企業。這就實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相互分離,不干涉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產生的方式

1、沒收官僚資本和敵偽財產;
2、贖買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財產;
3、資金積累;
4、稅收;
5、通過民事法律行為所獲得的財產;
6、罰金、罰款沒收;
7、徵收、徵用與徵購的財產;
8、接受國內外捐贈所獲得的財產;
9、無主財產和無人繼承的財產收歸國有。

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手段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國家財產。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都負有不得侵犯國家財產,並保護國家財產的義務。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對保護國家財產負有重要的義務。對侵犯和損害國家財產者,除了承擔民事責任和給予行政處分外,構成犯罪的,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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