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協定

金融服務協定

《金融服務協定》(Agreement on Financial Services)即《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五議定書),是世界貿易組織1997年12月13日談判達成的協定,於1999年3月1日生效。“第五議定書”本身很簡短,僅規定了生效時間等程式性事項,協定的主要內容是所附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關於金融服務的具體承諾減讓表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條豁免清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服務協定
  • 外文名:Agreement on Financial Services
  • 別名:服務貿易總協定
  • 生效日期:1999年3月1日
涉及領域,主要內容,相關知識,參考文獻,

涉及領域

協定要求放寬或取消外資參與本地金融機構的股許可權制,放寬對商業存在(分支機構、子公司、代理、代表處等形式)的限制,以及對擴展現有業務的限制。協定不僅包括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大金融服務的主要領域,而且包括資產管理、金融信息提供等其它方面。承諾成員允許外國公司在國內建立金融服務公司並按競爭原則運行;外國公司享受與國內公司同等的進入市場的權利,取消跨邊界服務的限制;允許外國資本在投資項目中的比例超過50%。同時,成員政府有採取審慎措施,保證金融體系完整和穩定的權利,如為保護投資者、儲戶、保險投保人而採取的措施。金融服務的範圍包括:銀行和其它金融服務,保險及其相關服務。
金融服務業國際服務貿易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金融業也是各國國民經濟的命脈。因此於1997年12月12日,70個國家簽署了以56份金融開放承諾為基礎的《全球金融服務協定》。

主要內容

《金融服務協定》主要包括一個核心檔案及各成員提交的承諾表和豁免清單。其承諾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關於國民待遇和市場收入。已開發國家因其金融業的高度發達而普遍願意開放金融服務市場,只對市場準人和國民待遇規定極少的限制。開發中國家雖然也保證給予外國金融機構以國民待遇,但仍對市場準人規定了很多條件和限制。
(2)關於提供服務的方式。已開發國家允許其他國家以一切可能的方式在本國設立金融機構和向本國消費者提供跨境金融服務,同時也保障本國公民在境外消費金融服務。開發中國家以保護本國消費者為由,在許多部門禁止或嚴格限制外國金融機構跨境提供金融服務,而只允許其以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方式提供服務,以更利於監管和控制
(3)關於開放的具體金融部門。絕大多數國家願意開放再保險服務和銀行業中的存款和貸款業務,而對於保險業中的人壽保險、銀行業中的清算和票據交換、證券業中的衍生金融產品交易等,許多開發中國家不做出具體承諾或加以嚴格限制。

相關知識

一、《金融服務協定》對開發中國家的保護性措施安排
WTO各成員國提供的金融服務市場開放的具體承諾來看,各國對外開放市場、實現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有一定的積極性,包括開發中國家在內,都認識到了服務貿易自由化是發展的必然趨勢,而且世界貿易組織貿易自由化提供了良好的約束機制,為各國特別是開發中國家逐步開放市場提供了保兯。但是考慮到金融業在本國經濟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和金融服務業發展的具體情況,任何盲目地開放金融服務市場都可能給國內經濟乃至政局帶來巨大的風險,所以開發中國家甚至一些已開發國家都不願過早、過多的開放國內市場。
開發中國家所做出的具體承諾有幾個特點:第一,普遍保證給予外資金融機構國民待遇,但為了保護本國金融業,仍拒絕開放一些具體部門,並對市場準入限制頗多。主要表現在限制允許進入本國的外資金融機構數量,或限制某個部門。第二,開發中國家以保護消費者為由,在許多部門禁止或嚴格限制外資金融機構跨境提供服務,而只允許其以在本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方式提供服務,從而便於對其進行監督與控制。第三,絕大多數開發中國家同意開放再保險與銀行業中的存貸服務,因為這些服務在很大程度上已經國際化了,而對保險業中的人壽險與非人壽險業務、銀行中的票據清算與交換業務、證券業中的衍生產品交易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金融服務協定》並沒有實現金融服務的全面自由化,只是反映了各成員國現有的金融服務開放程度。由於各國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很大,金融服務市場開放對開發中國家而言,更多的是艱難的調整,很可能面臨國內市場不保、國外市場開拓不了的窘境。GATS和FSA體現了逐步實現自由化的宗旨,在短期內對開發中國家給予了必要的保護。
WTO的基本原則中的“允許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則”允許成員國在特殊條件下,可以不履行已承諾的義務對進口採取一些緊急的保障措施”;“發展中國優惠待遇原則”允許開發中國家可以承諾較低的自由化水平,有較長的過渡期,並在履行義務時有較大的靈活性;GATS承認政府對本國金融市場的管理權,認為政府“有絕對的自由採取一切必要的強制性措施以保障市場的整體性”,而且明確指出巨觀經濟政策金融貨幣控制不在WTO談判之列;GATS還賦予各國針對各種具體領域和國家的豁免權,允許成員按四種貿易方式,選擇實行市場準入國民待遇的行業和程度,並在實行最惠國待遇時作出豁免,只對部分國家給予優惠待遇,但割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允許成員在國內的金融體系的完整和穩定”;同時允許成員在嚴重的國際收支和對外金融困難的情況下,對國際收支和資本轉移採取“暫時的非歧視性的”限制。WTO還給予個別開發中國家會員適度彈性,允許它們申請過渡期。
二、中國金融服務市場開放程度衡量及預期
著名國際貿易學者Hockman提出過一種測量GATS各成員國具體承諾和服務貿易開放度的方法,但其涵蓋了整個服務業,沒有對金融服務業做獨立的分析。WTO經濟學家Aaditya Mattoo在1998年WTO工作報告中提出了能夠定量分析一國或地區金融服務市場開放程度的模型。考慮到進行分析的方便性和該模型對開發中國家的適用性,Mattoo結合開發中國家的具體情況,在模型設計中對研究對象作了適當的簡化。本文在對原模型進行修正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入世議定書中有關金融服務市場開放的承諾,提出我們自己的見解。
第一,《金融服務協定》(FAS)規定,各成員國提交的具體承諾表中承諾包括市場準入承諾和國民待遇承諾。金融服務市場開放程度關鍵取決於市場準入承諾情況,因為其決定了外國服務與服務提供者是否有權進入一國國內市場,而且國民待遇承諾的許多條款與市場準入承諾的許多條款高度的相關性。因此,可以認為對市場準許入承諾的研究基本上可以代表金融服務市場開放度研究。
第二,對於服務提供方式,Mattoo沒有對在金融服務貿易量中占比重要很小的自然人移動方式進行分析,而著重要研究了其它三種提供方式,尤其是商業存在方式的有關承諾對開放度的影響。
第三,保險業與銀行業是模型研究的主要內容。保險業分類壽險與非壽險。銀行業則從存款業務和貸款業務分別進行了分析。Mattoo模型中沒有把證券業作為研究對象。為了研究的完整性,本文將把證券業作為研究對象納入模型。
第四,權重的選擇。由於只有美國擁有金融服務貿易的完整統計數據,模型以美國金融服務貿易為例,確定了各種服務提供方式與行業的權重。有關證券業的三種服務方式的權重,根據Mattoo模型中保險業和銀行業的權重進行簡單平均,分別給予“0.80、0.16、0.04“的值。
第五,在關於市場準入限制的開放度數值選擇上,將完全不開放賦值“0”,完全開放賦值“1”。過境交付方式與消費者移動方式在貿易量中所占的比重和模型確定的權重較小,且結合金融服務貿易的實際情況,Mattoo將其開放程度一律賦值“0.5”;對於商業存在的提供方式,則採用了一種比較嚴謹的方法,因為市場準入中對商業存在方式的限制往往是最嚴格的。模型根據有關限制的不同程度,將開放程度分為“0.10、0.25、0.5、0.75”四個等級。限制越少,開放度越高,數值越高。
對某一國家j某一服務行業的開放度Lj,可以定義為:
Lj=∑Wjrij(i=1、2、3)
Wi表示模型中的各種提供方式的權重(表1)
rij表示國家j某種服務提供方式i開放程度的給定數值(表2)
對某一地區服務方式的開放程度Lj,分為簡單平均和GDP加權平均,分別定義為:
簡單Lj=∑Lj/n j=1-n
GDP加權Lj=∑GjLj j=1-n
N表示這一地區的國家數量;
Gj表示某一國家GDP在這一地區GDP總量中的比重。
根據上述公式,MATTOO計算了各洲的保險業與銀行業的開放程度,在計算過程中採用了1995年的各國承諾表。在1997年《金融服務協定》(FSA)簽訂之後,隨著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進程的加速,各成員國根據國內發展的情況和FSA的要求又逐步對具體承諾表作了調整,特別是開發中國家和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大大減少了市場準入國民待遇方面的限制,服務市場開放程度進一步提高,所以這些數據現在看來有一定的局限性。
從計算所得到的結果與前面列舉的數據相比較來看:
首先,保險市場開放程度高於銀行業,證券市場開放程度最低。我國非人壽保險市場開放遠遠高於其它市場,證券市場遠低於其它市場。
其次,一些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市場開放程度要高於開發中國家,其中印尼和韓國由於受金融危機的影響,銀行業市場開放進程有所減緩。一部分開發中國家如印度,在開放金融服務市場上的表現較為審慎,開放程度仍然較低。
最後,南美洲和非洲開發中國家在開放程度上要高於亞洲國家。從總體上看,發展中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的金融服務開放程度較1997年FSA簽訂之初有了很大的提高,而且據最新承諾表顯示,在未來的幾年內,各國的金融服務市場準入國民待遇限制進一步減少。
金融服務業開放是市場國際化的過程,我國作為開發中國家在這個進程中如何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又如何把握開放程度,保護國內市場,是一個重大課題。
我國採取了預先承諾的方式,承諾中包括許多較為超前的開放內容。例如,對我國開放金融服務、取消各種準入限制設立了明確的時間期限,即在加入WTO五年後基本取消銀行、保險服務的地區限制和業務範圍限制,大幅度開放以商業存在方式提供的兩大類服務。
如何在保證國內金融穩定的基礎上,適度開放市場,使國內的金融企業能夠在必要的“保護”中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並在競爭中提高自身實力,最終達到服務市場的全面開放,與國際金融市場接軌,是中國金融服務市場開放面臨的首要問題。在市場開放過程中如何把握“開放度”,顯得非常重要。因此,在積極提高國內金融企業實力,面對國際競爭的同時,根據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的具體情況,充分、有效的利用WTO的保護開發中國家的有關規則,合理把握金融服務市場的開放程度,是我國金融服務市場開放進程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

參考文獻

[1] Mattoo.A:1998 Financia1 Services and the WTO: LIBERALLATION IN THE Developing and Transition Economics, staff working paper WTO.Geneva
[2]WTO.1997:Opering markets in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Role of the GATS.WTO.Geneva
[3]多布森.WTO中金融服務自由化.[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
[4]姜波克,徐蓉.金融全球化風險防範[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
[5]張若思.評世貿組織全球金融服務協定[J].國際貿易問題,1999,(10).
(《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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