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植物資源管理制度

野生動植物資源管理制度》包括“野生動物資源管理制度”和“野生植物資源管理制度”兩個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野生動植物資源管理制度
  • 對象:野生動物
  • 目的: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 實施時間:1989年3月1日
簡介,職責,

簡介

野生動植物資源管理制度
野生動物資源管理制度
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下稱《野生動物保護法》),該法於1989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經國務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於1992年3月1日發布施行。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動物的保護、馴養繁殖、開發利用活動的組織和公民,必須遵守《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我國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野生動物資源所有權制度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1款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即全民所有,它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和破壞。
(二)野生動物保護級別的劃分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第2款規定:“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九條規定:“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淮公布。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並公布,報國務院備案。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從上述兩條可以看出,受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一類是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這兩類野生動物包括了《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所有保護對象,具體體現在三個名錄當中,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此外,按照國際慣例和國際協定以及《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凡是以我國政府名義參加的國際條約、簽署的雙邊或多邊協定中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也受國家保護,但我國聲明保留的除外。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有兩個特點,一是數量稀少,甚至瀕危;二是珍貴程度高。屬於中國特產稀有或瀕於滅絕的野生動物,可被列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屬於數量較少或者有瀕於滅絕危險的野生動物,可被列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1989年1月14日經國務院批准、此後由原林業部和農業部聯合發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共列入573種野生動物,其中國家一級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分別有97種、13種,國家二級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分別有238種、35種。除此之外,原林業部根據《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已將非原產我國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所列動物物種分別核准為我國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受到國家重點保護。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特點是,雖然它們在全國範圍內野生種群並不小,但在個別省區的種群卻很小,在這些省區屬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除應執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外,主要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有關法規進行管理。另外,根據《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從國外引進的未被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其他野生動物,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可以視為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並依法進行管理。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需要保護的野生動物。其特點是數量相對較多,並且具有一定的經濟、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在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方面有顯著作用的野生動物。《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已由國家林業局於2001年8月1日發布實施,共列入了1600種以上陸生野生動物。

職責

(三)各級政府的職責
《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野生動物保護法規規定,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可以確定適當時間為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愛鳥周等,提高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有關科研、教學單位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工作。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獎勵。
(四)野生動物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和市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根據這一規定可知,國家林業局、農業部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農林)廳(局)、漁業(水產、海洋與水產)廳(局)分別主管省、自治區、直轄市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市漁業(水產、海洋與水產)局主管自治州、縣、市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市林業(農業、農林、畜牧、農牧)局主管自治州、縣、市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陸生野生動物主要是指依靠陸地(包括水面)生存、繁衍的野生動物,包括各類獸類、鳥類、爬行類、大部分兩棲類和部分無脊椎動物;水生野生動物主要是指終生生活在水中的野生動物,包括魚類、個別兩棲類和部分無脊椎動物。此外,因相關法律沒有界定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的概念,加上歷史、習慣等方面的原因,也有不少陸生野生動物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被劃成了水生野生動物,由漁業部門主管,如海豹等。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主要是: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由於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野生動物資源的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採取生物技術措施和工程技術措施,維護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保護和發展野生動物資源。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息繁衍場所和生存條件。
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如下:在國家林業局組織下,參與研究擬定國家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全國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工作。代表我國政府與CITES所屬機構及締約方CITES管理機構進行聯繫,會同有關部門統一制定履行CITES的對外政策,參與研究處理與CITES相關的重大國際事務和港澳台履約的有關事務。組織研究各締約方提交CITES的決議、提案等檔案,並提出相應的對策。會同有關部門向CITES提出我國的決議、提案等檔案草案。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和珍稀野生植物的履約工作。在國家確定的年度野生動物獵捕、野生植物採集和經營利用總限額內,負責提出全國野生動植物和珍貴樹木進出口限額計畫,經主管部門授權,負責審批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核發野生動植物或其產品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負責對野生動植物或其產品進出口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登記、註冊。負責進出口野生動植物或其產品的鑑別和標記管理工作。負責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的進口免稅工作。協助監督檢查口岸、邊貿野生動植物或其產品的貿易情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進出口野生動植物或其產品的執法活動及案件查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對非法進出口瀕危物種的收容救護和被沒收物種的返還、接收及處理工作。
(五)野生動物獵捕管理規定
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特許獵捕證制度。《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這裡的其他特殊情況是指:為承擔國家醫藥生產任務必須從野外獲取的,為宣傳、普及野生動物知識或教學的需要必須從野外獲取的,因國事活動的需要必須從野外獲取的,為調控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種群數量和結構經科學論證必須獵捕的,等等。申請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特許獵捕證》的程式如下:申請捕捉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申請單位或個人向所在地的省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獵捕申請表”,經省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然後報送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准後,由省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批件發給《特許獵捕證》。如果申請捕捉的野生動物是在其他省區時,由申請者所在地的省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向獵捕地區的省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徵詢意見並經其簽署意見後,才能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准後,由獵捕地區所在地的省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特許獵捕證》;申請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特許獵捕證》的程式如下:申請在本省區捕捉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或個人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獵捕申請表”,經縣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送省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准後直接發給《特許獵捕證》。需要跨省區獵捕的,由申請者向所在地的縣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獵捕申請表”,經所在地的省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向獵捕地區的省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批,經批准後由獵捕地區的省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特許獵捕證》。
獵捕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實行獵捕證制度。《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根據這一規定,凡是申請獵捕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依法向所在地的縣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狩獵證,並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獵捕量限額是指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對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年度獵捕數量的限制。一般由縣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省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執行,並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此外,《野生動物保護法》還規定,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和期限進行獵捕。持槍獵捕的,必須取得縣、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禁獵期內,禁止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毒藥、炸藥等進行獵捕。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以相當於獵獲物價值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罰款標準為: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於獵獲物價值八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罰款標準為:有獵獲物,處以相當於獵獲物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按照相當於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標準執行)。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獵捕證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特許獵捕證按照五萬元以下的標準執行,獵捕證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標準執行)。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管理規定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馴養繁殖許可證》制度。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馴養繁殖許可證》。以生產經營為主要目的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
申請《馴養繁殖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具有適宜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設施;具備與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適應的資金、人員和技術;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飼料來源有保證。
申請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的程式如下: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凡馴養繁殖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馴養繁殖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其《馴養繁殖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委託同級有關部門審批或者核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動物園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或個人,可以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按照規定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未經批准,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出售、利用其馴養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具體的批准程式如下: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需要出售、利用其馴養繁殖的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批准;需要出售、利用其馴養繁殖的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範圍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沒收野生動物、吊銷《馴養繁殖許可證》。
偽造、倒賣、轉讓《馴養繁殖許可證》,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標準執行)。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被責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而不恢復的,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代為捕回或者恢復原狀,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者承擔全部捕回或者恢復原狀所需的費用。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規定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收購馴養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憑批准檔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經核准登記的單位,不得收購未經批准出售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經營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經核准登記經營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定的年度經營利用限額指標內,從事經營利用活動。
禁止在集貿市場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持有狩獵證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出售依法獲得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按照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向經核准登記的單位出售,或者在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定的集貿市場出售。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經營利用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監督管理。
對進入集貿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在集貿市場以外經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產品出縣境的,應當憑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動物園之間因繁殖動物,需要運輸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十倍以下的罰款。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八)野生動物進出口管理規定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以及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進出口單位或者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准;屬於貿易性進出口活動的,必須由具有有關商品進出口權的單位承擔。
動物園因交換動物需要進出口前款所稱野生動物的,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前或者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取國務院批准前,應當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倒賣、轉讓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按照五萬元以下的標準執行)。偽造、倒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外來種的管理規定
根據《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規定,從國外引進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可以視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從國外引進的其他野生動物,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可以視為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從國外或者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野生動物進行馴養繁殖的,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將其放生於野外的,放生單位應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科研機構進行科學論證後,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擅自將引進的野生動物放生於野外或者因管理不當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十)沒收實物的管理規定
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沒收的實物,按照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
野生植物資源管理制度
為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1996年9月30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下稱《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所保護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並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藥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園林、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內的野生植物的保護,同時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植物的保護、發展和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保護野生植物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條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條例》的公布實施,使我國野生植物保護工作納入了法制管理軌道。
(一)野生植物管理體制及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的職責
《條例》規定,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其他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城市園林、風景名勝區內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全國野生植物環境保護工作的協調和監督。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野生植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門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規定。
國家對野生植物資源實行加強保護、積極發展、合理利用的方針,保護依法開發利用和經營管理野生植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學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護和遷地保護。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培育利用和宣傳教育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保護野生植物的宣傳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識,提高公民保護野生植物的意識。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資源調查,建立資源檔案。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自然保護區;在其他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保護點或者設立保護標誌。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的影響,並採取措施,維護和改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條件。由於環境影響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造成危害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調查並依法處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對生長受到威脅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應當採取拯救措施,保護或者恢復其生長環境,必要時應當建立繁育基地、種質資源庫或者採取遷地保護措施。
(二)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級別的劃分與管理
《條例》規定保護的野生植物分為二大類,一類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一類是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又分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護的野生植物。
依照《條例》規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下稱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公布。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報國務院備案。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已由國家林業局、農業部於1999年經國務院批准後聯合發布。其中納入一級保護的有51種,納入二級保護的有203種。估計《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二批)》不久也將予以公布。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包括了以下一些物種:植株極少、野生種群極小、分布範圍窄且處於瀕臨絕滅的物種;具有重要經濟、科學或文化價值的瀕危種或稀有種;重要作物的野生種群和有遺傳價值的近緣種;有重要經濟價值但因過度開發利用導致野外資源急劇下降、生存受到威脅或嚴重威脅的物種。
(三)野生植物的採集管理
禁止採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採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採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向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採集證。採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採集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採集證。採集城市園林或者風景名勝區內的國家一級或者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須先徵得城市園林或者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申請採集證。採集珍貴野生樹木或者林區內、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規定辦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採集證後,應當抄送環境保護部門備案。採集證的格式由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採集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和方法進行採集。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活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報告批准採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
未取得採集證或者未按照採集證的規定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採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有採集證的,並可以吊銷採集證。偽造、倒賣、轉讓採集證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野生植物的出售、收購管理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經營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違反《條例》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野生植物的進出口管理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須經進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標籤。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標籤查驗放行。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野生植物進出口的資料抄送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
國家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發現並有重要價值的野生植物。
非法進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的規定處罰。偽造、倒賣、轉讓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准檔案、標籤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涉外管理規定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必須向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其審核後,報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准;直接向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外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採集或者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採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准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採集、收購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資料,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沒收實物的管理
依照《條例》規定沒收的實物,由作出沒收決定的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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