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也稱成本法,是指在資產評估時按被評估資產的現時重置成本扣除其各項損耗來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方法。

重置成本法,就是在現實條件下重新購置或建造一個全新狀態的評估對象,所需的全部成本減去評估對象的實體性陳舊貶值、功能性陳舊貶值和經濟性陳舊貶值後的差額,以其作為評估對象現實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置成本法
  • 類型:管理學術語
  • 適用範圍:可重建、可購置的整體資產
  • 基本公式評估價值=重置全價×成新率
公式,評估程式,套用條件,適用範圍,評價,優點,缺點,

公式

重置成本法的基本公式為:
評估價值=重置成本-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經濟性貶值
評估價值=重置全價×成新率
設備實體性貶值與重置成本之比稱為實體性貶值率,功能性貶值、經濟性貶值與重置成本之比稱為功能性貶值率與經濟性貶值率。實體性貶值率、功能性貶值率與經濟性貶值率之和稱為總貶值率或綜合貶值率。因此有
評估價值=重置成本×(1-綜合貶值率)  (1-2)
評估中,通常將(1-綜合貶值率)稱為成新率。所以,上述公式可寫成
評估價值=重置成本×成新率(1-3)
①實體性貶值。設備的實體性貶值是指資產在存放或使用過程中,由於使用磨損和自然力的作用,造成實體損耗而引起的貶值。實體性貶值的估算,一般由具有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對設備的主要部位進行技術鑑定並綜合分析其使用、維護、修理、改造等情況,並考慮物質壽命等因素,將評估對象與全新狀態相比較,考慮由於使用磨損和自然損耗時設備的功能、使用效率的影響程度,判斷設備的成新率,從而估算實體性貶值。計算公式
設備實體性貶值=重置成本×(1-成新率) (1-4)
式中 殘值―指被評估資產在清理報廢時收回的現金淨額;
預計使用年限―綜合考慮經濟和物質壽命,即設備的有效使用的壽命。
②功能性貶值。由於無形損耗而引起價值的損失稱為功能性貶值。估算功能性貶值時,主要根據設備的效用、生產能力和工耗、物耗、能耗水平等功能方面的差異造成的成本增加和效益降低,相應確定功能性貶值額。同時,還要重視技術進步因素,注意替代設備、替代技術、替代產品的影響,以及行業技術裝備水平現狀和資產更新換代速度。
通常功能性貶值的估算步驟。
i.被評估設備的年運營成本與功能相同、但性能更好的新設備的年運營成本比較。
ii.計算兩者設備的運營成本差異,確定淨超額運營成本。淨超額運營成本是超額運營成本扣除所得稅以後的餘額。
iii.估計被評估設備的剩餘壽命。
iv.以適當的折現率將評估設備在剩餘壽命內每年的超額運營成本折現,這些折現值之和就是被評估設備功能性損耗(貶值)。其計算公式為
被評估設備功能性貶值=Σ(被評估設備年淨超額運營成本×折現係數
③經濟性貶值。由於外部環境變化造成的設備貶值稱為經濟性貶值。計算經濟性貶值時,主要是根據由於產品銷售困難而開工不足或停止生產,形成資產的閒置,價值得不到實現等因素,確定其貶值額。評估人員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分析確定。還有其他一些因素如:競爭增加、通貨膨脹、原材料供應變化、利率提高和國家經濟政策的影響等等。當設備使用基本正常時一般不計算經濟性貶值。
根據式(1-3),這裡主要討論如何確定重置成本及成新率

評估程式

第一步,被評估資產一經確定即應根據該資產實體特徵等基本情況,用現時(評估基準日)市價估算其重置全價。
第二步,確定被評估資產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及總使用年限。
第三步,套用年限折舊法或其他方法估算資產的有形損耗和功能性損耗。
第四步,估算確認被評估資產的淨價。

套用條件

套用重置成本法,一般要有四個前提條件:
(一)購買者對擬行交易的評估對象,不改變原來用途。
(二)評估對象的實體特徵、內部結構及其功能效用必須與假設重置的全新資產具有可比性。
(三)評估對象必須是可以再生的,可以複製的,不能再生、複製的評估對象不能採用重置成本法。
(四)評估對象必須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具有陳舊貶值性的資產,否則就不能運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評估。

適用範圍

(一)可複製、可再生、可重新建造和購買的,具有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特性的單項資產。例如:房屋建築物、各種機器設備,以及具有陳舊貶值性的技術專利、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二)可重建、可購置的整體資產。例如:賓館、劇院、企業、車間等。但是,與整體資產相關的土地不能採用重置成本法評估。
根據重置成本法的特點,最適用的範圍是沒有收益、市場上又很難找到交易參照物的評估對象。例如:學校、醫院、教堂、公路、橋樑、涵洞等。這類資產既無法運用收益現值法,又不能運用現行市價法進行評估,唯有套用重置成本法才是可行的。

評價

優點

重置成本法是國際上公認的資產評估三大基本方法之一,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可行性,特別是對於不存在無形陳舊貶值或貶值不大的資產,只需要確定重置成本和實體損耗貶值,而確定兩個評估參數的資料,依據又比較具體和容易蒐集到,因此該方法在資產評估中具有重要意義。它特別適宜在評估單項資產和沒有收益,市場上又難找到交易參照物的評估對象。
但是,重置成本法也有很多缺點。主要是:

缺點

(一)市場上不易找到交易參照物的和沒有收益的單項資產,需要進行價值評估的並不多。因此,重置成本法在套用中有一定局限性。
(二)用重置成本法評估整體資產,需要將整體資產化整為零,變成一個個單項資產,並逐項確定重置成本、實體性陳舊貶值及無形陳舊貶值。因此,很費工費時,有時會發生重複和遺漏。
(三)無形陳舊貶值很抽象,涉及現實和未來、內部和外部許多難以估量的各種影響因素。而且,還得運用收益現值法,估測內因和外因造成的營運性陳舊貶值。
(四)運用重置成本法評估資產,很容易將無形資產漏掉。為防止評估結果不實,還應該再用收益法或市場法驗證。
(五)整體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及無形資產等,其中有的根本不宜運用重置成本法。
(六)運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資產評估,需要對評估對象的功能性及經濟性貶值作出判斷。其中的超額營運成本是對買主連續性的經濟懲罰,確定其造成的貶值,必須藉助收益現值法計算公式,也就是說,有的評估項目只用重置成本法不行,還必須輔之以收益現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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